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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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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沿革及移植沉默权应遵循的原则沉默权有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这一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被告人的沉默权遂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上对被追诉人的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将告知被追诉人有权…  相似文献   

2.
刘伯建 《法制与社会》2013,(34):66-66,71
沉默权是一项有充分道德基础的个人权利,确立沉默权能够保障司法公正,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机制.国家对沉默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保持沉默权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以期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宣布法院判决如下: 眼前的这些案件直接触及我们对联邦刑事司法的认识基础:在对个人进行刑事指控时,社会必须遵守一些与宪法一致的限制。具体而言,我们处理的是从受到警方羁押讯问的个人那里所获取的陈述的可采性,以及程序的必要性,该程序确保其享有宪法第五修正案下的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之特权。  相似文献   

4.
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①此权利自“米兰达规则”建立之始,时至今日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乃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标志。然而沉默权在我国却是命运多舛,在全面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与保证刑事追诉质量的激烈争论中,至今仍未得以确立。笔者以中国现实司法状况为基础,以沉默权自身价值为前提,拟提出有限沉默权制度,以期在各执一端中寻求中点。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指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享有的保持沉默的权利。一般说来,沉默权应包含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此外,1985年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第七条也规定了沉默权。沉默权充分地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权,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和诉讼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打击犯罪不力。尤其是近年来,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猖獗,使各国倾向于不完全适用沉默权,即有限制地适用沉默权。那么,目前我国究竟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呢?本期“百家争鸣”栏目编发了两位司法工作者的文章,就此展开讨论,以为读者提供不同的视角,引发大家的思考。  相似文献   

6.
一、审前非羁押的内涵与意义 审前非羁押,也称为「审前不被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限制对被追诉人适用羁押措施,除符合法律规定的羁押事由,且基於诉讼保障之目的而确有必要,方可采用羁押;否则,不得实施羁押。此外,对於已被羁押的被追诉人,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向前推进,对被追诉人适用羁押的既有条件发生改变,从而不再具备羁押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变更为非羁押性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相似文献   

7.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法律效果包括禁止处以刑罚等制裁、禁止在举证责任上产生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推定效果、禁止加重量刑、供词在证据法上无效。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有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可采用向公民直接赋予不得自证己罪特权或公民虽不享有绝对的不得自证己罪特权,但拥有刑事追诉的相对豁免权利的适用方式。在我国立法基于行政调查效率的考虑,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职权调查范围扩张的背景下,应在暗中取证领域先行引入不得自证己罪原则。  相似文献   

8.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写入新刑诉法条当中,引起了学界关于中国是否建立起沉默权制度的热烈讨论.然而中国新刑诉法中新加入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非就意味着中国确立了沉默权.  相似文献   

9.
万毅 《法学论坛》2012,(3):31-3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作前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立法效果有待观察。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关键是坚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0.
沉默权制度的核心是“任何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本文从其起源与发展开始,对沉默权进行了简要介绍,通过将沉默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引入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并提出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1.
沉默权的确立是符合国际条约和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于"沉默权",在我国土壤中将"沉默权"确立为一项法律权利,仍然任重而道远。文章阐述了对"沉默权"的起源及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进行再思考。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条款.由于我国没有完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没有规定沉默权,因而与如实陈述之间不存在冲突.完善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删除“如实陈述”条款,确立沉默权条款,并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诉讼中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反对被迫自证有罪权利是一定范围内刑事诉讼参加人拥有不得被强迫提供自陷于罪的证据的权利。美国通过宪法第5修正案,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予以保障。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该项权利制度在世界各国具有广泛影响,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契合集中于该项制度之中。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与反对被迫自证有罪权利冲突的因素。解决这些冲突,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反对被迫自证有罪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4.
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一制度的起源  相似文献   

15.
国内法学界关于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称谓有多种译法,而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其中最为准确和贴切的一种。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在其所作的陈述有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时,可以拒绝提供证言的特殊权利。就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的权利性质而言,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同时由于此项权利一般以不作为方式行使,故该特权为一种消极的防御性权利。  相似文献   

16.
美国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集中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在追诉犯罪活动中的基本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尽管个人负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一般法律义务,但是,国家不得强制个人协助国家追诉其本人的犯罪行为。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现代法治社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被赋予了与无罪推定原则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二、沉默权的发展 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认识到沉默权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因此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128条、133条分别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任何时候,当被审查人要求作陈述,预审法官应立即听取。本款所规定的告知,应记入笔录。”“上述预审法官或共和国检查官,应当在告知该人有权拒绝陈述后,讯问该人的身…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对口供及其取证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淡化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采纳“零口供”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理论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他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易于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阻碍了我国法制的文明与现代化。第二种观点,也主张淡化口供的作用,但他们意识到目前推行“零口供”规則和“沉默权”在我国还不现实,因而主张循序渐进,实行有限制沉默权。比如对涉嫌不明财产来源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等案件可排除适用沉默权。  相似文献   

19.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行使坦白权的时候,司法机关就有了对坦白者酌情从宽处理的义务;同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行使沉默权的时候,司法机关也就有对沉默者予以必要限制的义务。从权利的基本内涵看,拥有权利就是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凡是负有义务则“必须为”。可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时既不负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也不是应该沉默,而是允许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保持沉默。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强制、胁迫、…  相似文献   

20.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乃是司法文明的典型表现之一,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即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进行了引入,但这尚无法昭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因此便已经确立该原则,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暗含了沉默权的一些要素,即使如实供述条款并未废止。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国情,沉默权在我国尚未达到明示确立的程度,而只能表现为中国式沉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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