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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托维兹一揽子计划是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之后,国际社会出台的第一份关键性气候安排。该计划包括了多个重要议定成果,但最为关键的仍是,其正式出台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正式开启了《巴黎协定》法律规制的全面适用,但同时也意味着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方将面临新的法律挑战。为此,须高度重视《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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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论坛》2016,(5)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的进入新阶段,并确立了全球气候治理新秩序。协定聚焦了基本原则、三项长期目标、"自主贡献+盘点"以及法律约束力等主要问题,充分体现全球治理模式中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共同发展的三大特征。东北亚是东亚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同时也面临严峻大气问题,在《巴黎协定》框架下东北亚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各有侧重,并将按照协定的要求,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及共同目标、构建区域合作治理的多元主体、完善合作治理机制、开拓合作渠道,促进区域大气治理效果的实质性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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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是国际气候合作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是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在主要缔约方的共同努力下,《巴黎协定》达成一年内即正式生效,转入执行阶段。但因该协定本身法律约束力较弱,加之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转变恶化了履约环境,其落实进程势将面临重重挑战。长远看,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趋势不可逆转,《巴黎协定》中的原则、规定、理念等具有深远政治、经济意义,将影响各国气候、能源、环境等政策取向,塑造出新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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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一并成为全球环境治理与合作的重要制度性框架文件。目前,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合作程度、社会认知深度、治理行动速度等都明显逊色。生物多样性治理的迫切程度不亚于其他的全球性环境议题,但其议题安全化的分散性却不利于建构整体性的安全认知。生物多样性议题安全建构的碎片化体现在生态、治理目标、谈判、国家及其他行为体四个层面。生态层面是指生物多样性的安全认知;治理目标层面是指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爱知目标"与安全的联系;谈判层面包括资金机制、资源动员、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区以及主流化等议题;各缔约方及其他行为体层面不仅在各项议题上表达各自关切,同时也将生物多样性问题建构为粮食安全、水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经济安全等多元安全关注。生物多样性议题安全建构的碎片化导致了该问题虽然在话语上进入了安全领域,但是缺乏共同的安全认知,难以提供简明和清晰的治理目标和路径,不利于推动全球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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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年谈判,2015年底的气候大会最终通过了决定未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格局的《巴黎协定》。然而,气候变化科学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人类现代化进程的异步性、能源结构转型的长期性,以及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差异性,都决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不是百米赛跑,而是场马拉松。《巴黎协定》提出的"自主贡献+盘点"的模式已为"马拉松"的基本原则定调,未来对协定的落实和细化也应充分尊重各国国情和能力,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让各国尽快步入低碳化进程,而不仅是限制大国排放。对中国而言,以较低的累积排放量尽早达峰,既是完成本国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为更好地参与和引领全球低碳"马拉松"进程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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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此举正式启动了202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进程,从而打破了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自2009年以来陷入的法律僵局。虽然该协定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温室气体的强制减排中,但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的法律模式,创建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机制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机制。然而,《巴黎协定》在实体和形式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确定之处,这需要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努力。对中国而言,在国际上,仍需发挥其大国作用,积极筹划相关制度安排。在国内,应考虑后者与"十三五"规划的衔接,探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中的制度选择,实现地区气候治理模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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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政府上任以来,将应对气候危机作为内政外交的优先议题,对内推行气候新政,对外实施积极的气候外交战略,以此促进美国经济社会整体绿色转型发展、维护美国国家气候安全、恢复美国的国际信誉和全球领导力。在全球层面,美国重返《巴黎协定》,发起“领导人气候峰会”,在联合国及七国集团等多边平台推动气候合作;在区域层面,美国将“印太”地区作为推进区域气候外交的重点,充分利用四方安全合作机制、“印太经济框架”、美国—东盟合作机制等小多边平台,提升“印太”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双边层面,美国以欧盟为重点加强同盟友之间的气候能源合作,同中国、印度、南非、印度尼西亚等新兴市场国家开展气候外交。拜登政府的气候外交战略对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带来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权之争,可能引发新一轮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并使大国“绿色竞争”更为激烈。需要注意的是,拜登政府气候外交战略面临国内外诸多挑战,国内党派分歧、地方政府反对等因素或阻碍美国履行气候变化国际承诺,美国同中国、欧盟等大型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复杂演变也可能会制约其开展气候外交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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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由上至下的减排义务分配体系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免责优待构成了全球气候治理"京都模式"的主要特点。由于这两大制度安排与实际需求的矛盾,全球气候治理很快陷入困境之中。《巴黎协定》对"京都模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是复杂国际政治经济发展进程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多元行为体和关键国家共同推动的结果,将有效地化解"京都困境"。一方面,多元行为体和关键国家在多个层次上对治理实践的创新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从以国家减排为重心转向以经济低碳化为重心。另一方面,随着多边气候谈判僵局的持续,发展中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认知逐步更新,而发达国家推动的"自愿减排原则"的传播也为南北气候治理规范的再融合创造了条件。为有效利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转型这一机遇期,中国应更加积极地发展低碳经济,并主动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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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与发展》2016,(4)
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试图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欧盟倡导下,从2013年底的华沙气候大会开始,国际社会正式就"德班平台"及其特设工作小组进行务实谈判。在2015年底的巴黎气候大会上,国际社会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巴黎协定》,以此规划了2020年之后全球气候治理的工作方式和法律框架。在此过程中,欧盟也在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不断调整其气候外交政策:针对"2015新协议"和"后2020机制设置"问题,欧盟更为强调新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倡将减排由"承诺"向"国家自主贡献"过渡;更加重视气候金融和技术援助问题,并关注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连锁效应;基于现有减排与2摄氏度目标的差距,欧盟更强调对缔约方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重申透明度及可说明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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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观察》2021,(3)
价值理念最有效的传播与内化方式是制度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应如是。何况,人类命运共同体本就有着合理的制度化缘由:首先,历史上的共同体都有相应的制度与组织实践,它们是构建、强化、维护共同体的必要力量;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基于"共生理性"而合理地借鉴理性选择与社会建构这两条制度化路径来开展制度设计;复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既可以缓解中国面临的意识形态压力,也能为国际社会的治理提供帮助;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具备制度化的实体组织和实践机制,如联合国改革与"一带一路"建设可分别在全球与区域层面"双轨"推进其构建进程。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制度转向",使其从"价值话语"发展为"制度话语"和实体形态,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有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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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各国利益博弈、现实技术水平与成本约束、治理资金短缺与技术转移困难及治理机制的激励约束力不足等原因,使得全球气候治理困难重重。本研究认为,应对当前治理困境,需加快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完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推进碳汇交易,并构建与现有国际机制的关联机制;同时,随着国际社会对治理必要性、紧迫性的逐步认同与联合一致行动,以及全球化深入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所带来的新机遇,《巴黎协定》的执行依然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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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欧盟虽接连面临债务危机和安全危机,但仍高调推动气候政策的实施,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前更加紧行动,力图吸取哥本哈根大会流产的教训,争取达成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新气候协定,达到重拾全球气候规则主导权、加强气候软实力、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从巴黎气候大会的结果看,欧盟的既定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未来仍将面临诸多内外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