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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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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2017年7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从只能支持起诉到可以直接参与到诉讼中,真正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张。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只是确立了一个大概的框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其中尤以检察官出庭是否需要检察长授权委托书、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检察机关角色冲突问题、环境违法转向环境犯罪时侦查主体问题等四个核心问题应当首先进行完善,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现阶段的实施和将来的完善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人们愈来愈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囿于此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规定还未成熟。文章对实践中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发现该制度存在许多难题亟待破解。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包括适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加强行政公益诉讼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走向,也突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中的重要职能和角色定位之一。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浅谈入世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检察机关现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难以应对入世的挑战.为完善民事检察权,应扩大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授予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提出抗诉和为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在行政诉讼范圉,也应授权检察机关对公害案件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还普遍存在着相关法律缺失、原告资格范围狭窄等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起诉权立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措施获得必要的证据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实依据.这些调查措施必须与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行为的属性相匹配,即从实体上来讲是法律监督、行政行为监督、重点监督以及能动监督,同时还受到二阶段制度设计、举证责任倒置以及非处分性等程序安排的影响.为此,调查制度的设计应当首先明确“合理怀疑”与“合理确信”的二阶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当事人法律上的配合调查义务,在例外情形下才适用强制措施.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当考虑常态化的法律监督制度以提高检察的效能.  相似文献   

8.
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漏洞保护以及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性直接要求行政公益诉讼在区内开展须遵循特殊的路径,其中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就是契合其探索性与改革性的出路。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侵害的结果发生之前,经科学化与民主化的综合判断,损害结果必然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制度。通过立法授权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将有助于新时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将为当前全国各自贸试验区的有序发展、高效运行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9.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尤其检察机关承担了环境公益诉权后,在实践上推动了这一制度的发展。但在实践上,检察机关一直没有解决其主体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其正当性来源为何?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本质应当是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理人行使诉权。在承认其代理人身份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法律监督地位,应当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使环境公益诉讼既能在理论上符合法理规律,又能在实践中起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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