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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这一法律名词立法例见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第25条、26条,在有效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直接关系到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存废。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担保法》条文规定的过于简单而出现对保证期间法律内涵的不同理解,又无其他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为据而难以正确操作,从而导致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因此,研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就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笔者谨就这一问题试陈己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碑益。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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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担保法》舍弃了在其之前使用的"保证责任期限"而使用了"保证期间"这一新概念,但其不同条文中的保证期间含义又有所不同;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新规定又极易导致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混淆.究竟应如何理解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急需一个正确统一的认识,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达到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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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论十分大的问题。《担保法》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起计算。但是 ,这种做法存在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不足。国外实际上一般都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这时债权人利益虽因先诉抗辩权而不能实现 ,但由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随之中断 ,所以 ,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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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一再对保证期间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保证期间依旧争论不休,究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定期保证和未定有期限保证,把适用于定期保证中的保证期间和适用于未定有期限保证中保证的期间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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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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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也就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我国担保法规定了约定或法定连带保证期间如无特指,以下均称保证期间,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保证期间内要求与保证期满后要求两种情况,要求之后,保证人如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不履行其保证责任,债权人能否得到诉讼保护,连带保证期间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目前担保法及其解释规定得比较含糊,有必要予以澄清。一、保证期间内要求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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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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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规范,造成执法者对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理解不同,从而造成在实践中由诉讼时效代替保证期间现象。本文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诉讼时效不能代替保证期间,而应该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已经中断了的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律后果是重新计算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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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两者分别处在保证制度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研究两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就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文中指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在两者所确定的期间范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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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践中,常有人把保证期间等同于保证责任期限。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相同。首先,法律规定渊源不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这是中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相似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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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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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证期间有约定、法定保证期间之分。我国《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前后矛盾,造成对两种保证期间认识不尽合理的局面。本文通过对约定保证期间的界定,主要针对该期间起算等实践问题提出建议,并尝试引入"保证保全权"这一创新权利,以期理清认识,避免现行制度中出现的紊乱局面,使之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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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担保人可以容忍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权能的最长时限。该性质为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均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对担保期间的规制也愈加详细,其中不乏对我国立法的可借鉴之处。由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把握及辨别先诉抗辩权、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三者的异同。总而言之,对容易混淆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区别对待,才能有利于我国担保法的实践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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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但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实践中尚有不同认识 ,本文仅就上述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