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行政诉讼禁止判决作为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重要方式,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之确立,是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之重大理论革新.但从该判决本身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构层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明确禁止判决的适用条件、限定禁止判决的适用范围、拓展预防之诉的受案范围及增设临时禁止公开命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3.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 ,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 ,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 ,但同时 ,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 ,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 ,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显限定。  相似文献   

4.
地方法规违反上位法律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领域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相对人权益在行政诉讼胜诉后仍得不到救济甚至遭受更严厉的侵犯;北京市交管局依据的地方法规违反了上位法律而被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却做出更不利于原告的变更处罚,显然失当。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法上的请求权为主要目的,该请求权的内容以财产或金钱的给付为主,并逐步扩宽到信息行为、对生存的照顾和基础设施的给付、因公法合同而提起的诉求等等.它不同于履行判决,后者以支持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内容,两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互排斥、相互补充的特点.一般给付判决尚未被法律规范所承认,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一种缺失.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行政判决包括维持、撤销、履行、变更等七种类型,但如此分类已与日益变化的行政诉讼实践脱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判决种类进行重构和完善,以使其能够为相对人提供完整的行政救济,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予以有效纠正,从而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功能。  相似文献   

7.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就行政协议有关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举表明行政协议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我国强行政权的历史传统,立法上的重点过于偏向对协议相对人的保护,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规定甚少。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其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满足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下的救济途径,这一救济途径与行政协议中相对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有效保证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平等,但仍有必要完善行政机关主体司法救济权利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8.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法多元化的诉讼目的不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应确立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为唯一目的 ;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公民权利的救济需求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公民的政治、经济、劳动、教育等权利的救济均应纳入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利害关系人排斥在原告范围之外 ,显然与立法宗旨相违背。而将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使大量行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受司法监督。因此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范围均有扩大的必要。行政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拆迁矛盾而导致的拆迁行政争议越来越多。面对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非法拆迁行为,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不顺畅所导致的社会暴力事件不断发生。预防性行政诉讼与保护被拆人所亟须的司法救济途径有着天然的契合性。现阶段建立起事前救济的预防性行政诉讼,扩充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以此避免因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