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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司法化;反过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将会使我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和法治。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保证宪法之上的关键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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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司法化;反过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将会使我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和法治。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保证宪法之上的关键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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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既然是法律就应当在司法领域中加以运用,这就涉及到宪法司法化的内容。宪法司法化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我国也有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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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立及其实现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主要依据 ,没有该项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 ,就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非司法化、非专门化的监督制度 ,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不少弊端 ,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现。因而 ,我国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 ,应重新建构新的具有司法化、专门化的宪法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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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国家构建社会文明的重要措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中是作为核心基础的,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源在于以宪治国。但在我国,虽然宪法的地位是在其他法律之上,可是对宪法的权威意识不够注重。因此,对于宪法的权威保护在于设定宪法监督,这是体现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此种制度的设定或制度不完善,则国家无法顺利完成法治建设。但我国宪法监督的设立不具备司法和专业化,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存在大量的运作问题,不能有效并且合理保护宪法的实施。这就需要我国参照别国设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重新构造具有合理化和司法性强的宪法监督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宪法监督司法化应采用普通法院模式较为理想化。此模式具有两项优点:一是在我国使用此种方案不会使政治体制发生改变;二是此项方案依靠的是现代司法运作原理。当然,要推行宪法司法化不能操之过急,应逐步解决宪法司法化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推行迈入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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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从国外情况来看 ,裁判请求权已经宪法化和国际化 ,并成为世界人权的一项国际标准 ,裁判请求权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我国宪法尚未确认裁判请求权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也未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在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我国应当通过宪法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 ,并以此为理念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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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也有可诉性之特性,宪法的司法化也将是真正实现法治保护权利的必由之路。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尽力把宪法纳入司法轨道,但是各国在宪法司法化方面的构建体制所采用的模式与各国的政权制度、历史背景等有关,主要有司法审查、议会审查、专门机构审查等。我国是议政合一的政权模式,要在广泛吸收各国有益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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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如齐玉苓案等)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专家与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念。宪法司法化,简言之,就是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来审理案件。本文主要从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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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出发,揭示出宪法司法化乃我国宪政发展的根本出路,从宪法司法化的角度阐释了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制度,力图找到宪法司法化的中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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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但其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浓厚的政治色彩使其在实际中缺乏操作性而常常被"虚置".宪法司法化必将有助于强化宪法效力,维护宪法权威,它是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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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不应被政治化。尽管在现行中国宪法框架内,宪法无论是作为裁判直接法律依据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还是作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都缺乏宪法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路径就在于在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之重要制定法法源,与其他法源一起被纳入了具体案件裁判规范的建构过程,并构成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核心部分。宪法作为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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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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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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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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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却在某种程度上远离了法治的目标。因为能动司法在总的方面松动了规则与程序的严格性,其理论导向是消解法治。我们必须看到,能动司法应该是附条件的、具有方法论属性,如果存在确实需要"能动司法"的场景,也必须要服从宪法法治至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或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