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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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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青岛学生状告教育部一案谈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建平 《河北法学》2002,20(4):120-122
宪法司法化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不同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是宪法作为法的效力的当然体现。宪法应用于司法实践 ,主要是审理那些涉及到侵犯公民及各种组织宪法基本权利 ,而在普通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或采用普通诉讼方式无法救济的案件。应当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宪法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细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相似文献   

3.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4.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既然是法律就应当在司法领域中加以运用,这就涉及到宪法司法化的内容。宪法司法化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我国也有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6.
再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轰轰烈烈地搞司法改革是一项匪夷所思的活动。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只能是一个忠实地服从法律的低调“保守派”,而不可以是一个四面出击的“改革者”。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热衷于在改革的风潮中登台亮相,以改革者自居,甚至敢于违反议会制定的法律乃至宪法、另搞一套的。中国的人民法院搞司法改革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特别是可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构成损害。有关方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司法改革,并严肃纠正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宪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8.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 ,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 ,然后才是最高法律 ,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受刑事追究时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 ,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此类权利应当具有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侵害的防御功能 ,因此仅仅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和保护是不够的 ,还应当由宪法加以确定和保障。保障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容。借鉴各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宪法实践 ,我国应当完善公民刑事程序权利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
田芳 《法律科学》2007,25(6):3-11
目前我国宪法解释权以及法律统一解释权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状态,人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填补这一权力空白.然而根据我国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权力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是无力承担起这一重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统一解释功能是有限的,只能统一各级法院的审判解释.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着眼于通过构建合理的审判制度、判例制度以及合理划分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级法院解释范围,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一解释功能.  相似文献   

11.
略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几个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尚未全面、积极地行使职权 ,故为适应社会需要 ,随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规范审判案件 ,便在我国出现了宪法的司法适用现象 ,这一现象具有审判权行使的无据性、审判主体的低层级性、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性、所保护权利的私域性等特点。笔者认为 ,应在坚持宪法司法化的前提下 ,认真解决宪法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本文的中心任务是在世界范围内探求各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从最基本的对宪法司法化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方面入手,指引出宪法司法化问题的产生、发展,以及它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势态。通过归纳和总结我国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的认知和态度,辨析赞成或反对的意见和理由,为加快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试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并未真正进入司法领域。本文结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宪法诉讼存在的种种不足,指出目前在我国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不应被政治化。尽管在现行中国宪法框架内,宪法无论是作为裁判直接法律依据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还是作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都缺乏宪法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路径就在于在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之重要制定法法源,与其他法源一起被纳入了具体案件裁判规范的建构过程,并构成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核心部分。宪法作为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  相似文献   

15.
沈昌满 《法制与社会》2010,(26):153-153
本文从我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出发,揭示出宪法司法化乃我国宪政发展的根本出路,从宪法司法化的角度阐释了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制度,力图找到宪法司法化的中国路径。  相似文献   

16.
傅达林 《法学杂志》2006,27(6):85-87
目前的司法改革存在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中的乱象,走出司法改革的困局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摆脱分歧,从宪法上寻求共识.为此,本文试图确立一种"大司法改革观",从宪政的视野分析中国的司法权是一种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权力体系,真正的司法改革应当是对国家司法权体系进行重新优化组合.这需要从宪法上完善审判权、检察权等权力配置,由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推行,加强立法和民主决策,确保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宪法司法化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成玮 《河北法学》2003,21(1):134-139
从我国宪法功能看 ,不适宜宪法司法化 ;从我国司法权能看 ,不可能宪法司法化 ;从我国法律体系看 ,不必要宪法司法化 ;从现行案例看 ,不导致宪法司法化。  相似文献   

18.
宪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也有可诉性之特性,宪法的司法化也将是真正实现法治保护权利的必由之路。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尽力把宪法纳入司法轨道,但是各国在宪法司法化方面的构建体制所采用的模式与各国的政权制度、历史背景等有关,主要有司法审查、议会审查、专门机构审查等。我国是议政合一的政权模式,要在广泛吸收各国有益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19.
与宪法诉讼、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诸概念相比,“宪法司法化”更直接地表达了民众和学人对中国宪政的关怀和期望。它有三层含义:宪法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法院裁决争端的依据;宪法诉愿是公民权利救济的终极渠道;法院对宪政行为宣布违宪是宪法司法化的最高境界。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构、域外法制影响等要素的成熟,阻碍我国宪法司法化实现的力量正在消退。  相似文献   

20.
宪政与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以宪政为背景,以司法审查为进路,阐述了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行政权力的特性及其与司法权的关系,并就我国的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定位进行了分析与检讨,认为二者作为行政权力,具有“范围宽泛”和“不受制约”的特点。作者认为,应当按照“有限政府”与“权利保障”的宪政要求,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实行司法令状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措施,规范和制约我国的侦查权与检察权,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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