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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制度上有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具体应用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制度时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提出一些问题,以期获得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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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是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整个罪刑体系的建构中起重要的作用。大陆刑法与台湾地区刑法中对数罪并罚的规定有所不同,包括数罪并罚之要件,数罪并罚之原则与方法及特殊数罪与数罪并罚之关系等方面。本文试图在介绍台湾地区刑法数罪并罚内容的基础上,将其与大陆刑法中相关内容作一简要比较分析,以求数罪并罚制度之改进,数罪并罚本旨之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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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疏漏姜国旺王晨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这一制度的法典,它为一人犯数罪时的合并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历经10余年的实际施行,立法规定中一些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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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编“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用专门的一节(第四节)规定了“数罪并罚”这种制度,但只有短短的三个条文(从第64条——第66条)。另外,在“缓刑”一节(同一章第五节)和“假释:”一节(同一章第七节)中还各有一个条文(第70条、第75条),规定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也依照第64条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这种制度,必须以上述五个条文为依据,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楚什么是“数罪并罚”,以及同它有关联的(或容易同它混淆的)一些刑法制度及其理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种制度,更好地做到依法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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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刑事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来,随着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刑法的颁布,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通过海峡两岸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适用的规定及理论见解的比较研究,这将对大陆刑事立法和刑事理论研究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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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定时期内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而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实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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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犯罪竞合及其连续犯、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漏罪与新罪并罚问题等方面比较分析了澳门与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异同.澳门刑法中对罪数及其连续犯的明确界定,以及所规定的罚金转徒刑制度,具有可资借鉴的积极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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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刑种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5种,此5种主刑彼此间称为非同种主刑。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数罪分别加以定罪量刑,所判处的数刑为非同种主刑,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刑法第69条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明确规定了同种主刑数罪并罚的方法,对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的规定并不全面,只对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作了规定。有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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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三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三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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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撤销制度集中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该条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对假释撤销的条件,撤销后数罪并罚以及刑期折抵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应如何完善法律规定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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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是对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具体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该条与第70条、第71条一起共同规定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数罪并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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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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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要求、刑法规定的要求、剥夺利益存在的要求和刑罚方法极限的要求是确定数罪并罚规则的根据。依照数罪 并罚的四个根据,文章对我国刑罚合并执行的各种类型提出相应的合并执行规则,并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完 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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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刑罚是指一人犯数罪时依法应受到的刑罚。按照我国法律,在数罪刑罚制度中,既有专门的数罪并罚原则,又有一般的定罪量刑规定,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完全一致,导致即使罪犯犯有性质情节完全相同的数罪,其所应受到的刑罚却可能不一样,这就是我国现行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所在,而此弊端的症结则在于“专门的数罪并罚制度”的特殊性。笔者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我国现行数罪刑罚之情形对于一人犯数罪,该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在某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数罪且被司法机关所发觉、追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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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两大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界定上存在“同罪”和“一事”的不同标准,也存在对连续犯在该原则上的不同适用。连续犯作为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所承认,同时我国的刑法理论也认同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的“漏判”事实却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发生矛盾,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确立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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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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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法。在列举、分析其与主刑在适用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协调情形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