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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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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的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2.
导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这个规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的制度,而对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在二审时都不开庭,并且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由此可见,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可以依法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被告人无权根据上诉程序提出上诉. 但是,再审程序中依法提审的上级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死刑?刑诉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与学理解释中对此观点也不尽一致.例如: 被告人刘某,外贸干部,收受外商巨额贿赂,  相似文献   

4.
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在判决或裁定书上同样要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但是,我发现有的没有写明这一内容。经了解,主要原因是:有的同志认为,再审的判决或裁定,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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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事案件第二审审理方式黄辉刑事诉讼中第二审审理方式,是指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因上诉或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所采取的形式。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在第1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  相似文献   

7.
当前,民事、经济案件二审中,不少二审法院没有认真执行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和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这两个法定程序。这不仅在法律上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而且容易使二审法院随意更换会议庭组成人员从而使二审案件的审理随意性极大,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也严重损害二审法院的形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特别是书面审理,应不应当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和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尽管《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  相似文献   

8.
二审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二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审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二审…  相似文献   

9.
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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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使合议庭直接听取上诉、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有效发挥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作用。但是,实行二审案件公开审理,却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长期以来,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比例一直不高。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二审开庭比例曾一度有所上升,但仍未有突破性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我院从改革审判管理机制入手,强化管理手段,优化庭审方法,将审判方式上的小改小革转化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全方位改革,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二审案件开庭难的问题。一年来,我院刑事二审开庭…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由于对该条的理解不一,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很不一致,尤其是“参照”本身因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强制性,而影响二审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因此,完善二审程序、确保二审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试就二审程序规范化改革问题谈些设想以供探讨。 l.应建立动员撤诉制度。上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上诉人上诉明显无理,可以动员其撤诉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实践中的一种习惯做法,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而且近年来无理上诉的明显增多,有诉必审的作法可能导致一些确实有误的上诉案件被  相似文献   

12.
一、殊途同归:程序与实体的冲撞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程序,在我国,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种。其中,二审程序是由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而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或检察院启动,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两审终审制相适应,法律规定上诉构成引起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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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审理的一宗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该被告人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处理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方法表面上遵循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实际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剥夺其上诉权。正确做法应该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原公诉机关撤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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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规定独任审判的以外,是否只能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编辑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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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是指二审法院接受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后,对本案进行审理所采用的形式。二审审理方式是否科学、合法,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确保案件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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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方式并存的局面,大体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而直接审理,一般又分为直接开庭审理和调查讯问审理两种形式。我认为,直接开庭审理应是刑事第二审的基本审理方式。本文仅对这一审理方式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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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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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的。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第一百五十三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于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认识不一。有的同志主张,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再行调解。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及时判决还是反复调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二审法院几经调解无法取得一致,一方或双方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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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对“重新审判”作了明文规定.虽然“重新审判”这四个字的字义在汉语中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阶段的不同诉讼程序中,它们的含义和性质却迥然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包括审理和判决两方面的诉讼活动.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是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它是判决的基础;而判决则是在审理后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结果.由于在审判活动中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在审判阶段的不同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诉讼任务.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重新审判”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新审判的对象不同:(1)第二审程序中“重新审判”的对象是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即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死刑复核程序中“重新审判”的对象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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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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