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眭翘 《法制与社会》2013,(35):17-19
法治是指对公共权力的法律控制,也是指以法律规则对社会的规范化治理。潜规则的盛行,是法治的异化,也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绊脚石。导致司法潜规则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从正义价值出发,简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与司法潜规则的相互影响,以及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冲突与平衡,我们该如何对待司法潜规则。  相似文献   

2.
蔡杰  陈水星  向娟 《行政与法》2004,2(10):33-35
在乡土社会,人们依据各式各样的规则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制定法和习惯法、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潜规则皆是被选择的对象。乡土社会的现实状况表明:如果将一切乡土冲突都强行纳入制定法的统辖范围,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因此,为了在乡土社会推行现代法治的同时不致破坏其秩序,就必须实现解纷规则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3.
萨维尼为19世纪历史法学流派的先锋人物,其提出了德国法构建中的民族精神性,即认为法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自给自足与自我演进的过程.乡土中国法治进程举步维艰,个中原因不外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面对冲突,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进程应当认真品味萨维尼“民族精神”的法哲学思想.  相似文献   

4.
言论广角     
正付子堂:只有信仰法治才能坚守法治信仰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信仰法治的实质,不是把法律当做现代神灵来膜拜甚至盲从,而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一种以正确理性、具体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和参与秩序,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要信仰法治,就需要维护法律权威,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建立健全保障公正的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他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近年来,周玉华院长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大力弘扬以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司法终局意识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精神。作为司法者,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通过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为等方方面面的工作,着力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要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原则,是法治精神的统领。在所有社会规则中,法律应当是最基本、最有力也是最高的规则。如果不承认法律至上,就是认为还有高于法律的规范,法律工具主义和虚无主义就难以避免,法律随时有被变通和虚化的危险,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8,(2):150-160
法律自治作为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和现代法治国家建构的基础,近现代以来,虽然各国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侧重点有所差异,但确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最高的世俗评判标准和法治社会建构的终极目标,俨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俄罗斯的现代法治转型历时二十余年,已经形成其独特且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则,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俄罗斯在加速推进法治的现代转型中,一方面对重构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和高效化;另一方面,进一步革新法律制度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及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人才储备。  相似文献   

7.
从政治与司法双重视角看“马锡五审判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锡五审判方式"因贯彻了"群众路线",其客观效果与边区政权的政治需求高度一致,所以在19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得以推广。它已跨越了司法的边界而成为政治的手段或方式;但作为一种纯粹的司法技术,它是一种处于普遍性法律规则与乡土社会民间法冲突中权宜变通的司法模式,是中国司法现代化初级阶段的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8.
一、法治和德治的内涵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法治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现在意义上的法治并不是中国文化的产物,而是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然而,即…  相似文献   

9.
谢晖 《新法规月刊》2021,(2):98-118
现代国家治理必须依循法律和法治,其中法治思维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尤为重要.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政治思维、后者是司法思维;前者是战略思维,后者是技术思维;前者是治理思维,后者是裁判思维;前者是大众思维,后者是职业思维.国家治理,既需要关注并培养所有主体(普通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等)的初阶法治思维,以确保人们行为对法律和法治的依赖,确保人们参与国家治理的法治取向;也需要关注并培养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公权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人)的高阶法律思维,使其行为不但被安排在高阶法治思维之中,而且藉此进一步保障和引导大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依赖,巩固其初阶法治思维,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落实法律之规定.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充当着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而实现良善的治理效果却是以"治理"法官为基础的.在现代社会对法官的治理主要是通过知识规训、体制规训、道德规训等多个层面来进行的,而我国传统家国式的治理模式,行政与司法合为一体,法官不仅没有获致应有的权威性,而且治理法官的机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当前我国应该通过多重规训机制的综合来逐渐调和司法职业化与生活化、法官精英化与法院官僚化之间的现实冲突.  相似文献   

11.
王方玉 《北方法学》2020,(2):118-128
亲情正义与规则正义的立论基础不同,导致涉亲情案件中依法律规则的裁判结果与社会的情感评价可能冲突。亲情正义强调亲情伦理,思考问题充满感性和区别对待,更注重亲情带来的义务要求。而规则正义强调法律至上、理性思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注重平等对待。为弥合二者冲突,借鉴不同地方的法治经验实属必要。立法和司法也应更积极回应亲情正义的要求,清晰界定涉亲情案件中对事、对人的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此方能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合理互动。  相似文献   

12.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其治理以法治为指向,视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践行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构建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三者协同的治理格局,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法秩序构造。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程中,国家的权威支撑、保障着法律权威,引领并推动着法制变革和法治发展;而国家的强势介入以及由此生成的国家主义立场却又在一定程度上排拒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弱化了协同共治的法治社会的可行性。国家主义与法治之间的博弈,势必影响着立法、司法的制度设计以及法治实现方法的理解适用。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需要正视并反思这种国家主义立场,反思其对法治立场和效用的侵蚀。  相似文献   

13.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基层法治建设面临"以规则为中心"来构建法治社会秩序的国家"表达"与多元化的地方法律规则的"实践"上的距离,这是当代基层法制建设的困境所在。经验呈现出一种"新规则治理",其是建立在规则共生和规则多元基础上的国家政策法规在基层的村庄和乡镇两级的一种"选择性亲和"。这种"选择性亲和"是"规则延伸"通过"规则融通"实现与"规则生成"的一种相互适应性。因此,本文试图建构"规则延伸"、"规则融通"和"规则生成"三种分析框架来阐释"新规则治理"的指涉意义。新的规则治理整合了政法政策或法律制度的精神脉络以及其他各种特定的社会资源与实际多元化的需求,是成功应对现代转型乡村社会法治和民主建设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14.
国家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元性、拟制性、平等性等特征。与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一样,国家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公民等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些主体都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按照社会契约论都应以平等身份参与治理。以权力、权利主体作为依据,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体分为官、民两类。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来构建法律关系,可以发现权力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构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维所要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马明亮 《政治与法律》2004,49(3):109-116
千变万化的犯罪态势与稳定、自治的刑事程序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国家进入法治社会所普遍面临的难题.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在司法系统保持半自治半开放的状态下,政策与程序制度、规则进行良性互动,按照"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设计诉讼程序,以此维持司法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程序能力.这种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思路有其独到价值,同时也难免产生另外的弊端.笔者在尽可能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就政策与程序的互动在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了初步探讨,尤其关注了"严打"程序化问题,以期从程序法的视角找出拥有正当性的犯罪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16.
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严格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法对于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疑难案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冲突,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价值衡量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疑难案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推进法律思维方法的理论创新,在实践中培育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职业法律思维方法,有必要在学理上探究价值衡量的判断标准、运用规则和制度保障,促进价值衡量的理性化、规范化与职业化.  相似文献   

17.
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  相似文献   

18.
乡土社会的本色是人与人通过私人关系联系起来并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的熟人社会。这种差序格局下的社会结构以及依靠传统习惯维持社会秩序的特点是对国家制定法消解的原因之所在。移植的国家法是以权利为本位,主要调整陌生人社会的法律关系,其裁决结果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有所差别甚至格格不入。法律规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冲突、司法公信力消弱等现象即是乡土社会消解国家法的表现。国家法的这种尴尬处境势必阻碍法治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9.
叶明铭 《法制与社会》2010,(13):110-111
我国当前存在着一种超越法律规范的司法政策,而这种中国特有的司法政策的限制导致起诉难。这种司法限制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期,加之我国司法追求实质正义、治理传统等因素,政策性调整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本文认为在我国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的范围的扩大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对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  相似文献   

20.
在部门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体系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是两种常见的模式.从社会理论的视角看,两种法典在司法论证中的作用可以揭示不同法治类型下规范制定权的不同分配方式.在自治型法治中,法官诉诸立法文本为司法中的政治决定寻找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法学对法律体系在横纵两方面的构造:一方面为体系型法典创造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把新的、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创造的法律规则整合进入既有体系,从而确保法学家对规范制定权的主导.回应型法治的理想则允许法官依据法律规范,在充分考虑政治和道德原则、科学论证、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创造新的规则.回应型法治的司法也是多中心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让规范制定的过程向不同的社会群体开放,以牺牲稳定性的代价追求制度变革中的实质公平.法学的作用则是为行动者提供策略建议,不再是规范制定权的主要掌握者.两种法治和法典模式的实践效果取决于治理领域和法文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