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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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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怡超 《河北法学》2012,30(11):74-80
我国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将对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我国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比较粗糙,对其司法适用并没有设定具体情形,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立足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通过考察国外立法规则,对我国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适用做进一步探讨,以期能对该条款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的研究,应围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的协调、在合同复效制度中的适用、例外情况的研究等问题而展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保险类型的理论依据、如何协调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问题、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申请复效时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如何在合同复效制度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及对不可抗辩条款例外情况的应然分析是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适用中会遇到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关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重塑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认为该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一般保险合同部分,且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可能会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困惑,并引发一些保险赔案纠纷,文章最后提出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4.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本文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保险从业的实务经验,分析不可抗辩条款中关于"2年期间"的法律性质,并指出该条款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如适用范围的模糊性,操作性不强等,针对于此提出一些拙见并对该条款进行重新设计,予以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6.
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后,其中一些重要的改变在保险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争议最大的当属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此条款属于泊来品,国外的法律规定能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对此条款进行了阐述,并对不可抗辩条款调整对象规定的疏忽以及实践中具体时间点运用产生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相似文献   

7.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它通过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来制约保险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条款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最新修的<保险法>也增了不可抗辩条款.此举虽然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是在明确该条款的适用以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努力.  相似文献   

8.
叶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2,(17):286-287
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修订时增加了不可抗辨规则条款,使我国保险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该条款的规定与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对不可抗辩规则做一个梳理和总结,并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使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更完善、更系统.  相似文献   

9.
<专利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现有技术抗辨"制度不仅抗辩模式比较模糊,而且与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有冲突.该条款应当在"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模式中择一立法,同时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也应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0.
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投保欺诈,在理论上是一直有争论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试图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的演变和理论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立法例,探寻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立法是否应该赋予保险人寻找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专利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不仅抗辩模式比较模糊,而且与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有冲突。该条款应当在"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模式中择一立法,同时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也应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2.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的先进规定和惯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客观而言,引入该条款对于规范保险人的行业经营行为、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稳定,以及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粗漏和简单,需要我们对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3.
芦红 《法制与社会》2010,(24):67-68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在保险领域中,一直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自杀是否具有可保性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最终,美国法院在自杀可保与不可保的冲突中创制了自杀免责期间制度,并发展成为如今的"自杀条款"。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4条有关"自杀条款"的规定,主要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复效合同中自杀免责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新增加的但书问题。  相似文献   

14.
<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乙)款规定了公共政策抗辩理由,但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缔约国法院滥用该抗辩理由.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是国际性公共政策,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范畴,属于残留条款而非主要条款.适用公共政策除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与潜在交易的关系.公共政策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事项、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和显然漠视法律等情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5.
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最大诚信原则严格适用的一个例外,有助于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利益进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仅限于年龄误报。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大幅修订,大大扩展了其适用范围,较为完整地设立了该项制度,但相关规定仍有一定的商榷余地。  相似文献   

16.
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或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强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期待权。该制度是否豁免投保欺诈是其适用中最大的争议,本文重点围绕美国立法例,论述不可争议条款豁免投保欺诈的表现形式、制度缘起、正当性依据及其质疑,探究该制度全貌,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提供理性思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续保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规定.该条款意在对海上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之外的风险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续保条款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一方是有利的.以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为背景,具体阐述续保条款的法律内涵,分析与续保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同时通过援引经典案例,探求续保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借以指导保险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18.
在德国兴起的新抗辩理论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准,对票据抗辩重新进行分类,即在从前的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之外,再承认一种独立类型的抗辩——有效性抗辩。新抗辩理论体现了对票据抗辩的正当性认识,使抗辩理论有所完善,显示了抗辩理论的发展方向,但是新抗辩理论自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应辩证地看待这种新抗辩理论。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诚实信用合同,它要求合同双方以最诚实信用为基础签约及履行。在保险合同双方均缺乏试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为侧重进行裁决。此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全面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法官在审案时,仍可依据有关保险法理论予以斟酌裁判。  相似文献   

20.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三个免责条款存在若干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或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应该对"最高工艺"抗辩或称"发展风险"抗辩进行适当限制,同时还应该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一些特殊免责抗辩进行合理吸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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