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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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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万一 《中国法学》2006,2(1):117-127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民法应当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中国宪法和宪政存在着悖离 ,其原因是宪法文本的缺失。现行宪法是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 ;对国家机构只授权、不限权 ;公民权利没有充分保障。现行宪法应该以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关系为基本架构  相似文献   

3.
韓大元 《中国法律》2012,(3):2-5,60,63
30年前,全园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1982年宪法(以下简称82宪法)。30年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82宪法成为国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退步。如何评价30年来宪法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治理具有什么样的内在机制?  相似文献   

4.
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0年来,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进程中,1982年宪法成为国家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82年宪法为中国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治理初步形成了社会共识,凝聚了民心,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未来的宪法发展应当以宪法理念为本,重视宪法运行机制,以宪法意识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宪法的发展推动国家社会的发展,维护人类和平与人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宪法基本假设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应有基本假设。宪法的基本假设应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与互动发展中寻找。宪法的基本假设是市民社会是理性社会;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工具;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间适用自然法则。宪法的基本假设奠定了宪法运行和宪法理论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央地财政关系的宪法规范调整国家财政权力的纵向划分,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本质是一国财权财力在中央与地方间的调配,与一国的宪法体制密切相关。作为“元规则”,明晰的央地财政关系的宪法规范对于一国的财政法治化至关重要。我国的《共同纲领》以及四部宪法对央地财政关系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变迁过程与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探索实践相关联。国家最终确立了“分税制”的现行央地财政关系,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国家治理工作的宏观不利影响和对央地财政分权机制的制度性阻碍。现行央地财政机制仍受国家法治化和国情的影响,应通过法制调试手段,按照集权有度、分权有法的原则,合理划分央地财政权责。  相似文献   

7.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切实保障宪法实施。为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明确宪法和法律的关系,要大力宣传宪法,培养和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精神,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要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建立违宪追究机制,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8.
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定的主体依据宪法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统一性;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9.
论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的变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要检讨目前宪法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不明确,进而期待日后修宪能够弥补这个缺憾,我们有必要从宏观的角度检视一下地方分权所具有的宪政意义。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有几点极为特殊,是世界其它国家所难比拟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用在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方面,应注重地方自治的精神,来妥善地平衡中央统一领导,以期达到最能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之目的。重新评价宪法政策,可以获得地方分权和自治有正当性的结论;法治原则也要求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的体制能有一个较为坚实的宪法基础。只要宪法设置国家统一及禁止分裂的防卫机制,地方分权和自治不会造成国家分裂。今后中央地方彼此的权限,应尽可能地在宪法的位阶上加以明确界定,成为宪法保留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公、私法划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理念上,而无法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民法也无法单独划定一个不受国家干预的市民社会空间。民法和宪法不存在源与流的关系,但宪法是民法的基础,一国宪政的发达是民法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正确定位民法,处理好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事立法才会更科学。  相似文献   

11.
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2.
冉思东 《现代法学》2007,29(2):18-23
民事诉权作为私权的公力救济路径集中展现了宪法的永恒命题,它涉入私权空间范围及其程度折射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辩证博弈;民事诉权介入私权空间的正当性源于私力救济的有限性和公力救济的有效性;民事诉权介入私权空间的程度决定于私力救济的有效性和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在宪法框架内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达致和谐的配比。  相似文献   

13.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公私法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私法的划分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遵循公私法划分法理。公私法既有相同性,又有不同性。相同性主要是具有共同的市民社会基础,某些权利义务具有公私法的双重属性,某些法律原因和客体也是相同的。不同性主要是表现为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允许自治以及是否等价有偿。也存在公私法规范综合的第三法域,在公私法的相同性领域,公法无规定的,可准用私法规定。  相似文献   

15.
从权利存在的多种形态入手,界定了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从而预示了私力救济的权利属性--应有权利;然后,对救济之"力"进行辨析,认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区别在于所依托的权利与权力的差异,因此,救济权是从最初的一种私人的权利在国家出现后演化为一种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并存体.因此,现代社会的救济权,国家和私人分享、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存就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16.
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可以作为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视角。国家为维持法律实施的垄断,通常会对私人惩罚手段(尤其是私人暴力)进行限制,但为节省公共惩罚资源的支出,法律又必须在某些场合容忍甚至利用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公共惩罚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国家把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资源。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惩罚和私人惩罚的比较优势,合理划分公共控制区域和私人控制区域,并努力追求社会控制总成本(即公共控制成本和私人控制成本之和)的最小化。西方近代政治的古典自由主义、中国古代政治的消极无为主义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7.
董彪 《行政与法》2007,(7):91-95
人类社会需要公权力,也离不开公权力,但是公权力容易恶性膨胀和异化并造成严重恶果的事实警醒我们对于公权力保持谨慎的态度。在一个理性而自由的社会中,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对于私权进行限制应当具有正当性理由。在主观法权思想和社会连带思想等不同语境中证成公权力限制私权的正当性不无必要。这一对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的正当性的研究也构成了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准确定位公权力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个体与公共是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哲学范畴。就个体与公共的应然关系而言,组成公共体是个体的需要,是个体合作与沟通的桥梁。公共是为广大个体的权利服务的,公共是具体的、历史的,公共离不开个体,但又不为某一具体的个体而存在。公共并不必然优先于个体,个体是公共的逻辑起点,公共是个体间满足共同需要的合意,是个体间的联结,是一种社会机制和社会建构方法。个体并非绝对利己,是利己与利他的辩证统一;公共并非绝对利他,至少不必然普遍利他。在公共体内产生矛盾的时候,需要以宪政来控制公共体向社会和个体发恶的可能性。公共可能是一种福利,也可能是一种危险,公共经济行动必须接受宪政约束,公共的形成必须满足基本的宪政条件,必须支付必要的宪政成本。  相似文献   

19.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薛克鹏 《现代法学》2006,28(6):92-100
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它将社会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坚持权利本位,但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私法因其奉行个人本位理念而难以容纳这一权利。社会公共权利的栖息地主要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在社会本位实现过程中,国家的作用至为关键,除立法机关应以社会整体为中心配置权利和义务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成为实现社会本位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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