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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近年来,环境信息披露逐渐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新兴重点领域,更有一些观点主张依托既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则来实现这一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但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与证券法的投资者保护这一立法目标在本质上互不兼容,这导致了在监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证券法与环境法这两套制度系统的协调适用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同时,在既有的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之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会引发股东保护和利益相关者保护之间的制度目标冲突。因此,要在既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机制内引入强制性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还存在着不小的制度障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目标实现并非那么简单。  相似文献   

2.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变为掠夺公司财富的工具。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为收购各方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上市公司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规则,对敌意收购行为相对较为宽松,限制了反收购活动的展开。对敌意收购方权益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应趋严而非放松。我国公司法未来应考虑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为反收购活动的展开提供法律空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以降低缔约成本,解决司法判断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难题。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公司法语境中的社会责任价值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特殊的企业法律文化语境中,利益相关者的表述远不如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更能与政治文化结构无缝对接,以彰显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崇高地位和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与时下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政治方向的正确是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价值.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进行严肃的学术梳理.便会清楚地了解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的经典结论.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引领法律责任的制度形成路径,引道入法或道德责任法律化从法律发展的历史逻辑看是符合规律的.共同的人道精神和人类共同的道义具有普世性价值,全球公司公民都有义务按照宏观社会契约来开展经营活动,尊重人类自由、社会公平和商业组织从属于人类利益等价值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完全具备司法适用条件.在公司中,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建构公司社会整体和谐的法律基础,而公司法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的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李娜 《法制与社会》2011,(19):61-61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利益最大化观点的一种反思,现代社会更加注重责任与公平,所以我国2005年新出台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条款。本文从此条款的性质,理论基础及如何去在实践中完善进行了简单评述。  相似文献   

5.
公司目的的现代修正--利益相关者理论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握有的资源使其可以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行使权力,这构成了修正公司营利性目的、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公司利益相关者条款是公司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但是只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正式制度的切实支持,目前可行的只能是有限的利益相关者条款。  相似文献   

6.
随着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上市公司收购现象越来越普遍,收购必然导致反收购,许多上市公司都举起了反收购的旗帜。反收购措施不胜枚举,在公司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作为其中一种有效的措施得到了众多上市公司的采纳。新的《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的作用,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在诸多方面均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自行规定,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条款作为收购的障碍。与此同时,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也并非可以任意制定,应以股东利益、董事诚信义务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原则对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发生侵害了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以调整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点,建立了关联交易的规制体系。但其中一些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导致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以运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对完善我国公司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司法适用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司法适用需要同时具备功能规定性和现实可行性。功能规定性是指应当在社会利益相关方向公司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案件中提出。现实可行性是指需要通过立法或有权解释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义务内涵。公司社会责任一般义务内涵的确立不仅仅在于泛泛地讨论公司的本质和功能,更是根植于在一个理念、现实和技术三维空间里运行的法对于公司的态度。建议将公司社会责任一般义务内涵落实为公司治理义务。  相似文献   

9.
基于限制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以保护特定股东利益的需要,英国《2006年公司法》确立的防御性条款制度值得我国借鉴。防御性条款的"防御"对象包括控制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在没有控制股东的公司中也可包括特定股东。我国《公司法》中的防御性条款可以划分成两大类:实体型防御性条款与程序型防御性条款。防御性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原则上都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我国《公司法》确立防御性条款法律制度时,应建立防御性条款的特别告知与警示制度。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防御性条款法律制度可通过概括性条款或具体规定的模式来进行。  相似文献   

10.
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公司的性质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研究公司制度的核心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正是从公司的性质引出的话题,是对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目的的一种反思。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是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是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连接体。公司法旨在通过对各利益相关人行为的调整,达到以公司为核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和谐因而成为公司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司法应特别注意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明确公司与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尽量达到平衡,是公司法实现和谐价值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2.
曹兴权 《中国法律》2008,(2):34-35,99-101
公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於创建一套适宜於特定社会的公司制度。公司制度最终由一系列规则构成,公司法现代化最终要表现为规则的变动与选择,即用一种规则体系代替另外一种规则体系,或者增加某个规则体系。在这里.我们必须面对三个基本追问:什麽是适宜的公司法?规则的替代或者选择的路径是什麽?这些适宜的公司法规则到底该如何展开?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只是中国公司法运动的开端,远非终结。这三个追问,将一直是中国公司法法理论研究的核心课题。在此,我们将简单讨论这三个问题.试图从相对宏观的视角建立起一个有关公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并审视中国公司法法制实践中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罗培新 《法学研究》2004,26(2):71-83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结,多方博弈的结果将创造出内生性合理秩序,不应强行加入外生性制度安排。然而,与普通合约迥然相异的是,公司合同是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各方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公司参与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  相似文献   

14.
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相似文献   

15.
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历史性转变,是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公司法的可诉性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之所在。现有公司法无论是在实体法层面还是在程序设计层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可诉性劣态。这种状况的改善有必要从宏观视域和微观途径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宏观视域主要立足于对公司可诉性应然价值的重塑和辨析,从而为完善公司可诉性的路径设计指明前进的方向;微观途径则倾向于对公司可诉性实然价值的把握,其基本做法是对公司可诉性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其最终目标是确立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三位一体的公司法可诉性逻辑架构并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16.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异于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其对传统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并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时下的公司法修改应秉承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相应地,可以规定对母公司的直索责任并限制子公司反向持股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1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设立本罪的法理基础在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本罪的构成特征,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体法规定相对完善,而在诉讼法领域却一直缺少与实体规定相对应的救济程序,导致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危害时没有合适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追究,因此,构建公益诉讼程序应是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重要步骤。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应从立法和实务操作上分别着手,改革我国的诉讼结构,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增加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把公司社会责任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19.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机制中存在数额失控、市场竞争不能有效约束、董事会不能合理决定、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不挂钩等突出问题,由此引发了民众不满、学者批评和政府行动。因此,市场机制、公司自治和行政干预方面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不足。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兼具公共性与私有性,应合理划分公权干预与公司自治空间,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高管薪酬长期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披露制度,相机选择法律控制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改拉开了公司法现代化的序幕。在大量借鉴和引入西方先进公司法制度的同时,我们应审视我国公司法发展和变革轨迹。目前,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和竞争的良好态势使学习和借鉴一些判例法国家的先进公司法律制度成为首选,但是,一味将这些属于舶来品的制度进行盲目借鉴,必将导致产生一些不可预知的后果,我国的公司法改革也将可能因此而误入歧途。这就有必要在我国现有公司成文法体系的基础上,适时引入产生先进公司法律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即判例法方法,以有效推进有中国特色公司法的改革,使我国公司法既能满足自身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也能够沉着应对潜在的区域公司法的制度性竞争,为今后我国公司法的不断改进和迅速发展奠定良好的体系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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