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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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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后不可罚行为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对其鲜有提及,更缺乏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对其性质与范围加以明析与界定,有助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并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事后不可罚行力的概念 刑法一般理论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存在于状态犯中,但亦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④。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  相似文献   

2.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我国不处罚本犯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理论依托。但该理论的基本定义及法理存在疑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本质上是德、日司法者优先考量预防必要性、罪刑均衡性、效率原则等需罚性因素的情况下形成“事后行为不可罚”之司法现象,后经其学界之学理总结而建构形成的理论。但该理论混淆了行为应罚性和需罚性判断的区别,对于“数个行为数次侵害法益”之事实间如何能作同一评价缺乏明确的具体判断标准。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关注主观不法意思个数、客观实行行为个数、法益侵害类型个数三个标准,其对于事后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明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可在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中解构。  相似文献   

3.
事后不可罚行为——兼论吸收犯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伟 《金陵法律评论》2005,13(1):120-130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4.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5.
对于财产罪中的重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其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来处理,这实际上属于竞合论解决法。由于该解决方案既无法与取得罪中所说的取得的本来含义相协调,又会导致对帮助销赃的行为定性不当,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表现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与此相反,构成要件解决法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而值得提倡。根据构成要件解决法,重复取得行为并不具备取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当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取得行为由于实体或程序上的原因不能被处罚时,事后的重复取得行为不能被单独加以处罚。  相似文献   

6.
杨柳 《法学论坛》2012,(3):119-125
前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尚未进入刑法评价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前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行为性和法益侵害性两大特征,由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以及法益四个要素予以体现。前构成要件行为的功能在于将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评价对象之外,并且区分了刑法评价对象和刑法评价本身。因此,前构成要件行为实质上发挥了三阶层理论中可罚违法性的机能,并且暗合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避免了其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弊病,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不能直接沿用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法益内容,个人信息权益与信息管理秩序均不能直接作为其法益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逻辑性,当行为符合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要件时,会对相应的民法法益造成侵犯。民事侵权的成立范围应当考虑到对包括信息管理秩序利益在内的社会要素的平衡,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侵权行为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抽象危险,该违法行为就可能达到刑事不法的程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内容是个人信息权益,而刑法法益则是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前置法的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上应当分析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否具有抽象危险。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来说,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信息数量来界定抽象危险的成立标准时应当有所区别。现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适用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中,以法益构造指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个罪的规范解释。  相似文献   

8.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金融信贷秩序的保护法益理解构成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自然人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存款",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不特定"说明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但在人数多且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否定其公众特征可能会不适当的排  相似文献   

9.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0.
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邵维国 《河北法学》2012,(4):134-140
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2.
王志祥  刘江格 《河北法学》2004,22(12):54-56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以行为与法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形式犯和实质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必要采取这种分类。  相似文献   

13.
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张长在 《河北法学》2008,26(4):194-197
武警部队处置恐怖事件,必须注重运用法律武器,彰显法律的力量。由于恐怖主义活动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在对恐怖分子进行法律战时,刑法是一部必用的法律。在反恐法律战中,如果能够运用好刑法,完全可以为我方赢得战机,以期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法律科学》2007,25(4):132-140
数额加重犯的概念具有正当性.加重数额体现了数额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对行为侵犯法益程度的要求.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原则上具有刑事可罚性.对于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应当以数额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础.  相似文献   

16.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05,(6):130-137
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7.
蒋兰香 《河北法学》2006,24(12):82-87
犯罪既遂的表现形态一直是学术界争执不休的问题,尤其对行为犯、危险犯的属性定位,由于学者立论视角的不同更是众说纷纭.理论的纷争直接导致司法的困惑.因而,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举动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学术界亟需厘清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两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不仅存在放任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不规范适用的情况。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只有改革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才能够化解风险、规范司法适用。不限制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是国外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普遍模式。我国应当将"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作为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同时有必要丰富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在住院治疗之外,增加门诊治疗。  相似文献   

19.
对价欺诈交易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交付相当代价欺骗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对价欺诈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商业自治权在厘定对价欺诈交易的民刑界限时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导向性作用。作为刑事犯罪的对价欺诈交易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客观损失以及交易的物品因不具有商业价值而遭受的损失,但应排除边际损失。对价欺诈交易中“欺诈”的刑事处罚范围,因对价之存在需要从性质、对象以及价值判断上进行限制,同时要加以体系性限缩。对行为人归责,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尽谨慎义务。被害人之谨慎义务应采取折中说。认定刑事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采取结果性非法占有目的,特殊情形下可采取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20.
There is little known about sexual offenders hospitalized under forensic commitment statutes such as 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NGRI). We conducted a chart review to delineate the demographic, clinical,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NGRI sexual offenders (n = 68) committed to 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State Hospitals—Napa, including 41 found NGRI for a sexual offense and 27 found NGRI for a nonsexual offense. The two groups did not differ significantly in their demographics, psychiatric diagnoses, victim characteristics, or recidivism risk as measured by the Static‐99R. Those found NGRI for a sexual offense were older at the time of their first criminal and first violent offense, younger at the time of their committing offense, and had fewer prior total convictions and sexual offense convictions. These findings may indicate that sexual offenders found NGRI for a sexual offense are less antisocial than those found NGRI for a nonsexual offens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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