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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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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缓化现象日渐突出,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过高已成为普遍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此现象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居高不下、免予刑事处罚的数量日渐增多,以下是某区检察院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统计表,较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投案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大、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一个好的途径,无可厚非。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明显偏…  相似文献   

3.
正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刑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特别是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一、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危害一是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历来坚持"从严"、"从重"处罚的立场。这不仅体现为犯罪数额标准设置  相似文献   

4.
正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是指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的倾向。这一问题不仅是法律界的热点,更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点。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空前加大,但职务犯罪处罚却出现了轻刑化的倾向,这显然无助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因此,解决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问题,既是司法工作的需要,也是民众的期待。一、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实证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全国检察  相似文献   

5.
当前,腐败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从刑法角度讲,职务犯罪行为的泛滥,是社会惩罚失当所付出的一种代价.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党中央反腐运动的不断进行,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浮出水面,而人们所密切关注的审判结果却呈现出刑罚判决轻刑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适用缓刑、跨格减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升高,自首、立功情节个案认定不一,适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定罪量刑标准失之于宽.本文在阐明成因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改善司法实践,合理适用宽严相济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6.
韩燕 《政府法制》2012,(6):46-47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针对这类案件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过多地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使得缓刑成了贪污贿赂罪犯的“避难所”,  相似文献   

7.
刑罚的流弊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非刑罚化运动。对于西方国家的非刑罚化运动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国内学者认识不一。目前在我国,非犯罪化是广义的"非刑罚化"的内容之一,狭义的"非刑罚化"应当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予以非刑罚处罚、对犯罪独立适用的保安处分等内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沈小平 《法制与社会》2010,(32):137-137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一方面他体现了刑罚以教育为主的宗旨,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但另外一个方面,如果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过多、过宽,就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的本意,失去了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还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9.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其设立与适用不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而且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存在的狱内交叉感染 ,并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 ,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除其刑罚的一种量刑形式。两者若运用不当 ,不但不能促进罪犯改恶从善 ,使刑罚失去法律意义 ,反而会引发人们对犯罪分子是否受到惩罚的怀疑 ,给社会带来危害。针对目前刑事案件缓免判决数量不断升高的情况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就全市 2 0 0 0 - 2 0 0 1年作缓免判决的公诉案件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10.
本刊讯(郭京霞)7月24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相似文献   

11.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2.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一个基本环节,是在依照事实和法律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对被告人决定是否给予刑罚处罚、对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以及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的审判活动。通过法官根据不同个案所进行的刑罚裁量,刑罚才能走出冷冰冰的法条,真正体现其规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法领域 ,非刑罚处罚与刑罚处罚是相对的概念 ,指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 ,这种处罚方法称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明确非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能够使非刑罚理论更完整并能有效指导实践。一、适用主体非刑罚处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依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予以非刑罚处罚。人民检察院是否也有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权力 ,是确定主体范围首先应澄清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 2 5 2条规定 :“…  相似文献   

14.
叶景荪同志在"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见1957年"法学"第二期)一文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这种做法,认为值得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否定性的论断.我阅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有这么一些感觉,现提出来共同研究.叶同志在文章中说:"'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处罚的."这种对于"免予起诉"的前提的理解,是不能认为正确的.我国刑法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案件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场合,往往表现为: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等.这三种互不相同,其取舍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简言之,被告人之是否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都是取决于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应当其有事实情节和法律  相似文献   

15.
王培杰 《法制与社会》2012,(28):236-237
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较多的现象,不能简单以数字进行考评和评价,而应深人分析原因,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对待.在实际工作当中,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有自首情节或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的,应积极建议和主张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创造社会和谐.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不退赃,不悔罪,不认罪伏法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16.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17.
刘英团 《政府法制》2014,(22):51-51
2013年,甘肃省白银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39件68人,占同期立案数的64%。其中,涉农贪污贿赂案件30件47人,占反贪立案数的60%;涉农渎职侵权案件9件21人,占反渎立案数的82%。尽管2014年1月至5月这一数据有明显上升,但九成被告人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8.
在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失职或拘私枉法现象,严重地侵害着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法律的权威与正确实施,律师在处理免予起诉案件中的作用亟待加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性质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同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和功能相同,都是有罪决定,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实践中的创造应用,其区别是适用的机关分别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已。人民检察院对被告…  相似文献   

19.
正案名:朱某挪用公款罪案 主题:《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1]。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亟需厘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法条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直接适用且未经报核程序,成为检法之间多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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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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