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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是构成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 ,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但在有的刑法分则中 ,关于情节犯的规定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在犯罪构成上不相协调 ,有的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作情节犯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 ,关于情节犯的某些规定违背了刑法法定主义原则。因此 ,建议取消有关情节犯的规定 ,代之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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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本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4):22-25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就是站在构成要件角度所看到的正当化事由。在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否定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本文认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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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2)
对刑法条文过度解读或是创设性解释的刑法解释泛化现象,是对刑法解释底线的随意破坏。刑法解释泛化现象是实质导向目的解释扩张适用所引发的刑法解释危机,践踏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合严格解释的基本要求。刑法解释应该自我节制,遵循形式解释优先的刑法解释理念在文义解释所划定的解释活动最大空间内进行,这是刑法解释结论合理合法的基础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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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是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的。当然,故意犯罪也需要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区别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是以故意犯罪为常态的,只有其中一小部分犯罪过失也能构成。分则中有的犯罪在罪状中就写明了“故意”,自然排除了过失适用的空间,如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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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法律解释与机械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巧全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1):47-51
机械执法是一种错误的执法思想。对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在实质上进行把握,法律词义原则上应从广义解释。刑法规定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实体的合理性。法官对于法条解释的内容不得超出一般人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曹贵乾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4)
全方位、精心地设计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分别配置相应的法定刑,构筑起有8个方面计92个条文、94种罪的严密法网,使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法规范堪称内容齐全、符合实际、罪刑一体、组合精当,它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必将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9.
王修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104-108
中国古代刑法有多处可以考证确实存在着罪刑法定,但古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只是一种思想,尚未形成法律原则。以成文法为载体的古代罪刑法定思想,在君主专制制度的作用和礼刑并用体制的冲击下,未能取得显著的成就,而后被西方的罪刑法定思想所取代。后者成为我国现代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最主要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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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丽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3):29-32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存在着大量复杂的犯罪构成模式,刑法据此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幅度,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加重形态实质上属于犯罪派生构成模式。只有从不同角度对加重形态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关的法律规定提高到理论上加以说明,才能使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它们进行科学的定罪,为合理量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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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用以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到18世纪末“犯罪构成”仍仅具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构成要件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但在整个19世纪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3.
赵佳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与传统表述的差异使它颇受非议。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本土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等表明:我国《刑法》第3条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是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该表述只会丰富和完善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保障犯罪人、行为人人权的功能不构成任何妨碍。 相似文献
14.
孙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63-65
犯罪着手即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犯罪着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着手的确定关系到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划分等重大问题。犯罪着手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各个不同学说。我国对于犯罪着手应当采用折中说。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共犯退赃模式必须达到“明确化、法定化”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中共犯退赃模式的理性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就是人类社会长期博弈的结果。而要构建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共犯退赃模式,我们必须在未来的刑法调整中,准确界定共犯退赃的标准与方式,并正确处理共犯退赃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湖北社会科学》2017,(4)
刑法法源是指直接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各种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官裁判刑事案件的根据。根据法官在刑事案件裁判中是否能够直接援引,刑法法源可以分为正式刑法法源和非正式刑法法源两类。正式刑法法源是法官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根据,在我国体现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种形式;非正式刑法法源则不能直接被法官援引,包括习惯法、判例、学理等。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排斥习惯法成为正式刑法法源是基本共识,但刑法学界也普遍承认习惯法作为非正式刑法法源,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可以起到解释作用,在量刑环节可以排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进而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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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石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20(6):76-79
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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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熊永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
各国金融刑事立法通过使用堵截构成要件、弹性构成要件、犯罪处罚早期化、增补新罪和提高法定刑等方式严密刑事法网。严密刑事法网利于强化刑法的不可避免性,但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产生冲突,从而淡化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