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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司法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存在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继承财产范围内的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多采取放弃继承方式以免除责任承担,涉及对放弃继承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定。本文将通过对法院相关裁判浅要分析,探析司法实务中放弃继承效力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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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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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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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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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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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仅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拥有放弃继承的自由,二者均系其对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放弃自己继承地位和应继份意思表示者,为放弃继承,其对放弃继承人自身、其他继承人及其债权人均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本文以前述三个方面为视角,结合比较法规定对放弃继承效力中的重点争议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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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一般给申请人出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两者结合的继承权公证文书,同时也办理与继承有关的其它公证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遗产清点、分割等。我国的民事法律对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的规定不具体,相关的办证程序也欠完善,影响了遗产继承公证文书的法律效用。本文试就遗产继承公证的有关法律问题浅抒己见,求教于同仁。一、遗产继承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现阶段,由于遗产继承公证并非强制性公证,因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大都根据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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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曾批复: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198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一些具体问题》第59条规定,继承案件当事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案由应列“继承”,按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处理;超过20年的,如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人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遗产也未受到侵犯的,案由应列“析产”,处理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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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也就是继承权的问题.它是公民依法继承或依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凡法律赋予公民以继承资格的才能参加继承,否则便无权参加继承.公民在什么样情况下取得继承人资格,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丧失其继承资格,各国民法或继承法多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婚姻法及其他含有继承规范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也有关于继承问题的若干规定.但是由于民法典或专门的继承法还未颁布,因此,关于继承人资格及其丧失,不可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鉴于继承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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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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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从本质上说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由于这种继承权与个人所有权紧密阳联,因而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其对应继承份额的遗产所有权。为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实践中对于放弃继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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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前提下,继承法的修订应遵循体系化,重视传统,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家庭、家族和社会和谐的原则。继承法的修订应从民法典的体系上考虑继承法的内容,继承法的规定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继承法中的各项规则不能相互冲突。继承法修订时对于优良的历史传统或民间习俗应予以坚持,对现行法的规则能不改的就应不改,对各民族的习俗应予以充分尊重。继承法应最大化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凡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规定为遗产的范围,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制度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减少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继承法中应规定特留份,承认继承合同,应规定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被继承人不得以处分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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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任何一项财产性权利的处分均会引起公证员足够的重视.而继承人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因为涉及到权利义务的此消彼长.故一直是公证员在继承公证实务中十分重视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公证实务.并结合目前继承立法的有关规定.就继承权放弃的学理与立法的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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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二、继承法修改完善之建议
(一)明确继承人作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是遗产处理中的重要一环.我国遗产处理在《继承法》中没有时间限制,其弊端前文中已阐述。而对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间进行限定.在许多国家地区的继承法律中都进行了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放弃继承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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