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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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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主体是谁?一、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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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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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育权是指权利人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它是从生育权衍生出来的概念,也即生育权。不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不生育。尽管不少国家为增加本国人口而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各国法律都未禁止人们选择不生育。正确认识生育权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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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生育权的概念,指明生育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生育权并不必然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以及生育权具有的基本权能。并对新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评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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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生育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有赖于夫妻双方的协力与配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其中,妻子一方享有生育的天然优势,完全有权实行意思自治。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对男性生育权也应予以肯定和保护。当夫妻之间发生生育权冲突时,应由当事人协商或第三人调解解决;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离婚便成为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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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突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明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重视生育权中的“育”,发挥生育权的“能”,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通过生育权再构,不仅可以破除部门法藩篱,统合规范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还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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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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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在没有受孕的情况下,丈夫也无权强迫妻子怀孕生育。在妻子无理由擅自堕胎情形下,丈夫可通过离婚等途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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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意思表示的直接对抗,上述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生育权基本的主体结构。夫妻共同的生育行为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育权,而配偶之间以共同共有的关系享有并支配该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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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尽力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行使。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终止妊娠或阻止妻子终止妊娠。本文指出生育权冲突可通过离婚途径救济,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制地支持,但不以侵犯生育权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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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在人们权利观念不断增强的现代,生育权伴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被人们所重视,从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保护。在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在行使生育权过程中难免遇到冲突,应当尽可能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允许双方通过离婚手段来保护及更好实现各自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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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出台,公民的生育自由进一步彰显。生育权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未列明的民事权利。尽管我国有婚内生育的道德传统,但自然人的生育权并非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之间亦无配合对方生育之法律义务,生育权不应属身份权。生育自由属人身自由范畴,故生育权在《民法典》人格权一般条款的涵摄范围之内。我国人格权益体系内部大致隐含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其他人格利益”之伦理性渐弱的类型序列。举轻以明重,生育权有必要作为具体人格权,以实现《民法典》权利谱系的完整性、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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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也需要考虑到生育子嗣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在发生夫妻生育权冲突时不宜过多地通过法律强制干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对夫妻生育权中的丈夫生育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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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众说纷纭。有人说:“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也有人说:“丈夫不生育,哪来的生育权?”还有人说:“只有结婚才有生育权,法律不允许非婚生育。”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生育权,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我们中的很多人在对它的认识上仍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一: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生育权常常被字面化地理解为仅仅是生育的权利。实质上,生育权是公民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两种状况:即“不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自由”。首先,公民能自行决定不生育并拥有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生育自由的状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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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