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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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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博文 《公安研究》2012,(12):15-21
从古至今,乡村文化深深蕴含着定纷止争的调解功能,展现出法律之外传统文化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人文关怀。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体现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而在调解中引入乡村传统文化则是对法律的社会性理论的深化。然而,文化的多元化必然在乡村文化的内在规则与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之间引发激烈的冲突与对立,使得乡村文化不能完全切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发展与修复。因此,应深入研究乡村社会的文化特征,分析乡村文化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与契合,考察乡村文化介入调解的司法价值,探寻乡村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法律秩序中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
司法调解制度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中的一枝奇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它的许多缺陷日益凸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与西方适用ADR制度时的背景相同,在这种纠纷多发、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国家既要通过诉讼来统一社会主体的行为,也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能与诉讼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而西方司法ADR正是建立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司法ADR对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重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张丽霞  ;李静一 《求索》2008,(5):146-148
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前提,能够使再审程序达成调解与纠错功能的协调。再审调解有助于达成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法院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中的地位。目前导致民事再审调解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再审调解的特质,在再审程序的较早阶段组织调解,彰显当事人在再审调解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再审调解,更好地发挥再审调解对维持司法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了发挥诉讼外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功能而设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保障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机制也是多元的,除司法确认程序外,还包括约定民事责任、约定担保、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支付令、民事诉讼以及仲裁。通过比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其他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厘清各法律保障机制之间的优势和不足,从而在具体案件中选择最佳的法律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各法律保障机制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赋予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新的安全保障。促进该公约在我国的落地,是我国构建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国商事调解法尽管缺失,但可先在司法领域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我国现有的国内调解协议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不协调之处。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匹配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乃当务之急。我国需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增加“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规定,并在司法领域制定配套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司法和谐理念倡导通过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与和谐的司法环境而使纠纷得到实质性的了结;法律职业主义则以法律自治为核心,主张严格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对诉争做出法律裁断,并不考虑诉争是否确实因此化解。前者追求使司法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配合和谐社会的建构目标而做出的司法调整。后者则是为法治社会的建构、为强化法律的治理和权威作出的司法努力。尽管二者因指向不同而存在着矛盾,但就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而言,它们在司法活动中有相互调适而共存的理由。  相似文献   

7.
赵红星 《前沿》2010,(2):82-84
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司法调解制度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调解具有纠纷解决职能、维护社会和谐职能、填补法律漏洞职能和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职能。  相似文献   

8.
在社会治理中,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直较受重视。人民法院只有在应用司法调解的具体过程中坚持法治化原则,坚守其法律底线,依靠司法技术和法学方法来重塑调解的制度气质,将法治贯彻到调解制度的精神内核之中,才有可能使司法调解在转型期发挥最大功效,实现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9.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安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契合运作是大调解机制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政策、实践和法律的依据。要坚持大调解的基本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建立契合运作的组织形式,法院要依法确认和支持公安调解协议。  相似文献   

10.
关于健全与完善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安刑事调解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公安刑事调解活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上调解协议的效力不高,导致公安刑事调解活动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法律应赋予公安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调解权,明确刑事调解案件的范围和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完善相关程序,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1.
李辉 《公安研究》2012,(6):9-15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调解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紧紧依靠基层党政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警民和谐和警营和谐;但目前在构建的过程中仍存在认识滞后、能力滞后和机制滞后等方面的缺陷,还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从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模式、调解方法和调解机制等方面入手,加大推进力度。  相似文献   

12.
施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把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尽心竭力地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今年1至5月份,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达到93.75%,高出省法院标准26.97个百分点,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3.
2007年,省司法厅将带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九次党代会、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依靠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坚持理念创新、实践创新,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努力为吉林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坚持"两个创新":一是理念创新:即牢固树立促进社会和谐是衡量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标准的理念;牢固树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理念;牢固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行政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牢固树立把社会破坏者更多地教育改造挽救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是监狱劳教工作最高价值追求的理念;牢固树立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司法行政工作主线的理念;牢固树立"以有为求有位"是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再要工作方式的理念。二是实践创新,即在工作上实现四个延伸:监狱劳教工作要"向外"延伸,围绕提高教育改造挽救质量、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更多地教育改造挽救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者的价值目标,推进监狱劳教工作社会化;人民调解工作要"向上"延伸,探索在县(市、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法律援助工作要"向下"延伸,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法律服务工作要"向前"延伸,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前介入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及各类经济主体的意向性行为,特别要注重诉前调解,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水平。做好"三个服务"。一是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为构建平安和谐吉林服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好监狱劳教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工作的"四个目标",按照"四个着力"的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资源,全力开展法律服务。三是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为营造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和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法治城市(县、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好"法律六进"、"一学三讲"、"法律护你行"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4.
《公安研究》2012,(5):92-92
梁平在《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撰文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  相似文献   

15.
鄞州区围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标,于2011年7月成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暨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中心承担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以及交通纠纷、医患纠纷、劳动纠纷等社会矛盾联合调解综合职能,成为调解社会矛盾和提供法律服务一站式平台。中心自成立以来,累计接待受理法律咨询服务11616件,受理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16.
项照 《人大论坛》2008,(9):27-27
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近段时间以来,德江县明确提出了三项责任方案,构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的“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积极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明显效果。  相似文献   

17.
"政法组"是浙江农村中一种特殊的基层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就是调解乡民纠纷.不过,作为对乡镇一级司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或司法所建制的法律模糊性的反应,"政法组"在乡土农村中往往扮演着"和事佬"的角色,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律在这一熟人社会中的渗入.因此,通过对"政法组"性质和价值的定位,探讨调解过程中法律介入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由此分析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安排,有助于认清实践中的法律困惑,加深对调解的理性取舍.  相似文献   

18.
福清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依托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筑“四条防线”,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辖区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1597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13086件,调撤率达到60.59%,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袁曙光 《求索》2012,(9):117-118,29
"和谐司法"是指在法治社会框架下,遵循公平、效率和人权的价值导向,以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均衡统一为目标指向的司法权运行状态。强调人本理念,公平、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理念以及着眼化解现实矛盾的司法实践理念是当代和谐司法的重要特质。然而,当下尚存在诸多影响和谐司法的现实困境。为此,坚守"不告不理"及"司法为民"的基本司法原则,建立合理的司法权力配置机制及外部沟通机制,推进司法职业化进程、建立科学的司法职业伦理将成为我国和谐司法的重要进路。  相似文献   

20.
陈海滨 《今日浙江》2009,(21):52-52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和商事纠纷案件,宁波法院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简单采用“一断”了事结案的方法,而是采取调解、和解、司法重整等措施,努力追求和谐司法,帮助企业应对危机,走出困境,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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