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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7 毫秒
1.
鄞州区围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标,于2011年7月成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暨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中心承担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以及交通纠纷、医患纠纷、劳动纠纷等社会矛盾联合调解综合职能,成为调解社会矛盾和提供法律服务一站式平台。中心自成立以来,累计接待受理法律咨询服务11616件,受理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2.
张丽霞  ;李静一 《求索》2008,(5):146-148
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前提,能够使再审程序达成调解与纠错功能的协调。再审调解有助于达成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法院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中的地位。目前导致民事再审调解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再审调解的特质,在再审程序的较早阶段组织调解,彰显当事人在再审调解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再审调解,更好地发挥再审调解对维持司法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治理中,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直较受重视。人民法院只有在应用司法调解的具体过程中坚持法治化原则,坚守其法律底线,依靠司法技术和法学方法来重塑调解的制度气质,将法治贯彻到调解制度的精神内核之中,才有可能使司法调解在转型期发挥最大功效,实现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4.
近两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加大审判方式的改革力度,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的同时,也在不断继承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发挥法院在民事纠纷中的调解职能,运用规范的调解方式,及时、有效地凋解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5.
"政法组"是浙江农村中一种特殊的基层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就是调解乡民纠纷.不过,作为对乡镇一级司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或司法所建制的法律模糊性的反应,"政法组"在乡土农村中往往扮演着"和事佬"的角色,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律在这一熟人社会中的渗入.因此,通过对"政法组"性质和价值的定位,探讨调解过程中法律介入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由此分析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安排,有助于认清实践中的法律困惑,加深对调解的理性取舍.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乡结构、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管理难度加大。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显得越发重要。对地方党委、政府而言,面对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新形势、新情况,必须科学处理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者之间的关系,合力发挥各自作用,努力把社会矛盾消化在萌芽阶段,为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基础。为此,必须深刻理解"人民调解"的思想内涵和法律效力;准确把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关系;按照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7.
周博文 《公安研究》2012,(12):15-21
从古至今,乡村文化深深蕴含着定纷止争的调解功能,展现出法律之外传统文化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人文关怀。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体现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而在调解中引入乡村传统文化则是对法律的社会性理论的深化。然而,文化的多元化必然在乡村文化的内在规则与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之间引发激烈的冲突与对立,使得乡村文化不能完全切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发展与修复。因此,应深入研究乡村社会的文化特征,分析乡村文化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与契合,考察乡村文化介入调解的司法价值,探寻乡村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法律秩序中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8.
关于健全与完善公安刑事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安刑事调解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公安刑事调解活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上调解协议的效力不高,导致公安刑事调解活动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法律应赋予公安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调解权,明确刑事调解案件的范围和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完善相关程序,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倪义福 《公安研究》2011,(11):13-17
公安机关依其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赔偿调解等法律赋予的职能优势,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扮演着既主动而又积极的主导参与角色,并以职责主导和平台主导与使命参与的表现形式,在社区矛盾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中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多位一体、多调联动机制,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各种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调处、化解,自始至终掌控着矛盾纠纷从发生到发展再到平息的演进过程。完善公安机关在多元化解中的主导参与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为政府"补位"与公安机关高点"站位"的关系,扮演好为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难"的维护稳定角色,履行好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  相似文献   

10.
承担起促进调解的职能是转型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应有的理性认知和社会担当。律师参与调解具有充分的制度基础与实践积累,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利益结构。律师参与调解有助于提升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防范调解异化。为发挥律师对调解的促进功能,执业律师务必夯实专业基础,准确把握调解框架,丰富社会阅历,洞察纠纷成因出路,努力引导当事人迈向合作,达成自身经济诉求和正义责任的统一,并推助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李辉 《公安研究》2012,(6):9-15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调解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紧紧依靠基层党政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警民和谐和警营和谐;但目前在构建的过程中仍存在认识滞后、能力滞后和机制滞后等方面的缺陷,还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从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模式、调解方法和调解机制等方面入手,加大推进力度。  相似文献   

12.
陈海滨 《今日浙江》2009,(21):52-52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和商事纠纷案件,宁波法院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简单采用“一断”了事结案的方法,而是采取调解、和解、司法重整等措施,努力追求和谐司法,帮助企业应对危机,走出困境,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3.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坚持在严惩罪犯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围绕刑事诉讼这一主线,克服就案办案思想,积极调解,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容相济,通过调解使二者在法律与情理上得到互补,从而达到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息诉的良好效果。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刑事案件和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通常像这类犯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太深的过节,被告人愿意通过赔偿希望得到从宽处理,而被害人也愿意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谅解  相似文献   

14.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了发挥诉讼外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功能而设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保障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机制也是多元的,除司法确认程序外,还包括约定民事责任、约定担保、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支付令、民事诉讼以及仲裁。通过比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其他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厘清各法律保障机制之间的优势和不足,从而在具体案件中选择最佳的法律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各法律保障机制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市委政法委在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过程中。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着力构建基层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地实现了化解民忧、汇聚民意、舒缓民怨、凝聚民心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能有效地减少矛盾对抗,缓解情绪对立,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司法举措,也因此有着较高的调解率。对两种案件类型的实证分析表明,"赔偿从宽"在实践中大力促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为影响高调解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司法调解制度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中的一枝奇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它的许多缺陷日益凸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与西方适用ADR制度时的背景相同,在这种纠纷多发、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国家既要通过诉讼来统一社会主体的行为,也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能与诉讼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而西方司法ADR正是建立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司法ADR对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重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安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契合运作是大调解机制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政策、实践和法律的依据。要坚持大调解的基本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建立契合运作的组织形式,法院要依法确认和支持公安调解协议。  相似文献   

19.
福清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依托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筑“四条防线”,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辖区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1597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13086件,调撤率达到60.59%,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优先的复兴遭到了学界的普遍批评。学界认为法院调解优先的复兴对诉讼效率、诉讼公正有较大影响,可能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阻碍。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案多人少、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不相容的问题,加之需要维系人际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使得法院调解优先有着广泛的生存空间。学界与实务界在法院调解优先制度上的激烈冲突是社会转型期法制与经济水平的不完全契合所致。我国经济水平总体低位运行、地区间经济水平差异巨大以及立法超前使得法院调解优先符合现实的土壤,并成为基本的司法政策之一。囿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漫长过程,在可预计的未来,法院调解优先制度仍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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