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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票据法》无权代理规定之评析季俊东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  相似文献   

2.
壮春晖 《法学》2006,(5):139-142
本案是一起因票据贴现到期未获付款而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由于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章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载体,要求其本身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存在瑕疵,才能准确地表明票据上的一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存在,并且据此对票据上的权利进行行使和保全。然而在票据实务中,由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所实现的,因此,票据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使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不相符合的情况,这样就使票据关系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票据的伪造、变造就是影响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之一。本文仅就票据的伪造、变造作一初步的探讨。一、票据的伪边、史迪的法律性质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  相似文献   

4.
LIMITATIONOFCRIMINALPROCEDURELAWTOLAWYERPRACTICE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上有关代理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但因为票据重在流通,侧重保护待票人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所以,票据法对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均有特别规定。现就这几个方面分别加以探讨。一、票据代理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据此规定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票据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代…  相似文献   

5.
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汇票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此即为票据金额记载的规定。《票据法》第75条第1款、第84条第1款就本票与支票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此外,《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此应属于票据金额记载的方式及判断标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山大学谢石松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在第85条将票据金额规定为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后,又接着于第86条,作为例外,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①,从而,在我国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已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并将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45条规定了“保证”的内容:“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本票的保证,适用这一规定(同法第81条第1款)、这里的“保证”,是票据上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是与民法上的保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票据保证。本大拟就票据保证的概念、方式和效力加以简要论述。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又称票据法上的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从事的附属票…  相似文献   

8.
论空白支票补记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空白支票补记权●张家勇贾纯空白支票是指将金额等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空缺,留待持票人日后补充而签发的一种未完成支票。依据票据的形式证券性,票据必须记载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方为有效,故空白支票依此而言当为无效票据。然而,空白支票对于融通资金、便利交易...  相似文献   

9.
论票据签章     
一、票据签章的含义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各种票据行为,就其记载事项来说,是各不相同的,但在票据签章这一点上.则是完全相同的。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它是票据行为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这一主观意愿的表现,票据行为人依票据签章而最终确定的参加票据法律关系,成为或可能成为票据义务人。第二,它是确认实际的票据行为人与票据上所载的票据行为人同一性判定的客观标准,要依票据签章来确定应承担义务的票据行为人。签章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10.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11.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高子才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而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和该法立法精神,票据金额和收款...  相似文献   

12.
关于票据的签章,我国《票据法》第7条明确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此外,《票据管理实  相似文献   

13.
票据挂失止付制度是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之一,也是我国传统商事活动的一种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谓“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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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辞典     
《中国审判》2013,(3):83-83
正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相似文献   

15.
空头支票法律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永芹 《法学论坛》2008,23(1):140-144
我国现行票据立法有多个条款涉及空头支票的法律效力,但条款内部存在着表述不明确、不合法理或难以执行等问题.空头支票自身的票据效力可与其空头问题独立;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依法应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空头支票的背书人应与出票人承担连带票据责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空头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票据法上当然的付款义务,可以超出合同义务为由而拒绝付款;空头支票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和民事赔偿的请求权.建议对我国<票据法>第87条、国务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等条文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以完善我国票据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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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偿还请求权郝东旭,魏淑君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立法意义利益偿还请求权,又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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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法律责任曾聆人们在经贸往来中,常常需要发出一份票据,但签发人在发票时又无法确定某些应记载的事项,例如金额、收款人等等,空白票据便应运而生。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  相似文献   

18.
基于票据制度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票据流通安全的立法主旨,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无权代理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如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汇票上签名代理他人而实无代理权者,即受拘束而成为汇票当事人。台湾票据法第10条规定: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权限时,就其权限外部分亦应自负票据上责任。我国学者也多持这种观点。这种归责方法作一般性原则运用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并无不妥,但在出现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场合,此固守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违票据法的主旨,于票据流通不利。  相似文献   

19.
法学理论中一般将票据上的保证称之为票据保证,而把其他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保证称之为民事保证。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对于民事保证,笔者赞同这样一种定义,即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权人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②由此看来,民事保证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它可以覆盖到信用保证的各个环节,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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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瑕疵是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它不同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在形式上不完备,欠缺法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就是欠缺表示票据种类的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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