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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切实推进依法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以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实现地方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为地方先行先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优化立法权限配置,一是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事项,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在基本制度实施方面的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权力;三是除全国性事务外,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四是为保障地方依法改革,应当明确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程序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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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属于“法”的范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的原则,一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四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以上应当成为处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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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其中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是立法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又是分层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种立法体制下 ,划分立法权限 ,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要划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其中主要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二是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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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行政法规的权限。对于国务院可以就哪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应当有权就两个方面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二是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国情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其中,根据宪法和法律,就包括《宪法》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都可以自行立法,则权力机关就成为多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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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授权立法是我国在创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立法形式。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规章。但在立法实践中,为了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等,有立法权的机关往往把自己立法权限内的立法授予同级或下级相关机关或组织制定。譬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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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行政立法“根据”,是指宪法和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所规定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下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此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其上位法为根据,“根据”应当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在实际上,无“根据”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学者也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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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大量出台的中央和地方网约车立法的法制基础问题引发学界热议,而中央与地方行政许可权划分的诠释视角则诚值关注.作为网约车规制核心立法的《暂行办法》,其自身的法律依据并不稳固,其中的部分条款也存在违背《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之嫌.作为部门规章的身份,也导致其难以成为地方网约车立法的适格授权主体.即便有《暂行办法》的授权,地方网约车立法在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和权限上的瑕疵也无法修复.而基于法律原则体系之观察,则凸显了网约车立法具体规范设计方面的诸多疑义.未来,应当在强化中央立法原则性控制、反恩文件治理模式、改革央地立法权配置的基础上,促进自上而下的传统规制策略向上下并举新思路的转变,最终实现网约车规制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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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本文所称行政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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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的共同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区域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必须加强立法协同。其中,对属于地方权限范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事务,经法律上的允许,有关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协商,共同起草建议稿,分别审议、通过,以各自的文号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即开展地方共同立法。我国宪法体现了有关区域合作的精神、原则,有关法律上存在“协商条款”,但我国目前尚无地方人大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有需求的地方人大共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长远、普遍性需求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我国《立法法》,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地方共同法规在内容上按所达成的共识而定。它除了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同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包括实施主体条款、利益平衡条款、开放性条款、效力条款和纠纷解决条款等特殊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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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实现法治是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经过中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到目前,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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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宪法》,以及《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法规制定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规定并不一致。导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最为浅显的是立法者(以及修宪者)在制定法律性文件时没能与其他法律性文件相协调;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根植于两种错误观念中:一是误解了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与国家权力(包括法律性文件制定权)合法性来源的差异,二是混淆了《宪法》和法律在规范国家权力中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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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73-77
2004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有事七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然而,《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文规定日本放弃一切战争权利并不得保持任何战争力量。由此,有事法制便与《日本国宪法》产生了矛盾性。本文在系统介绍有事法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有事七法案及有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日本国宪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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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过去五年,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依法行政紮实推进.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加强。2003年3月本届国务院一成立,就把坚持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几年来,国务院积极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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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难以凭一己之力单独执行政策,必须有其他部委、地方政府及地方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来实现行政目标.在法律有冲突、职能存交叉、部门本位主义、缺乏宏观引导的境况下,多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常有矛盾,政策执行过程也时有冲突.因此,协调中央部委间关系的路径在于:优化法治环境,法律主动介入协调;优化组织结构,明确部委职能;平等信任兼容,建立常设协调机构;多方协同联合,成立独立机关或合理授权;规范政策制定和执行程序,促成部委间关系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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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形成了以人大立法权为核心且以行政立法权、监察立法权和军事立法权为补充的更优的“一元三系”立法分工体系,监察权也得到了极大丰富,进而有利于织密权力监督之网。当前的紧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以在推进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立体建设的同时保障监察法规制定权规范演进。利用“三维考察+三层掘进”的阐释模型耙梳可以发现,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可以为执行监察法律、监察直接相关法和间接相关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也可以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就领导性管理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还可以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就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监督性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性立法。接下来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形式和备审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以备我国《立法法》修改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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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於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後,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待制定。其中,正在制定中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物权法》颁布後,国务院於1991年发布、2001年修订後再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由於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已於2007年10月停止执行。为此,全国人大2007年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徵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毫无疑问,这个行政法规必须坚持以《物权法》为依据,而不能因袭《拆迁条例》中那些已经过时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其法理作出正确的解读,并对《拆迁条例》中的过时规定加以清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