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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两种偷越国(边)境犯罪: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实施十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一直发案不多.但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偷越国(边)境活动十分突出,偷越国(边)境犯罪一度成为多发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出于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日24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认定偷渡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张解释,阐明了打击偷渡犯罪的一些政策界限.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修改补充了《刑法》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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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2)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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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刑法之规定,在阐释罪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形态及罚则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文章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且主观上仅为过失;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故意伤害被组织者致其死亡的或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的,不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对前者应数罪并罚,后者则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基本犯。另外,文章在对牵连犯、吸收犯、结合犯等罪数形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或妨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为具有牵连关系的结合犯;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交织时,无论是否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均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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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为表现形式;具有直接故意和营利目的是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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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持用伪假护照出入境的不应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不能将边防检查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未来立法时应重新考虑偷越国(边)境罪所表达的含义及内涵,以有效实现偷越国(边)境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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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廷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93-96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入国(边)管理法规而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表现是: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通过规定的地点,但未经批准,而是利用伪(变)造证件或者其它欺骗手段蒙混出入国(边)境.本文主要是从案件概况,案件屡发不止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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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这一重要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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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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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03-105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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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物权法著作通常把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为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该分析框架有明显缺陷,应从物权行为立法选择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义两个维度构建更为精密的新分析框架。现行《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行为否定与公示大折衷主义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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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概念中存在着问题,从司法实践的犯罪评价过程着手,刑法中应有四个居于犯罪论体系不同位置,具有不同属性的行为,并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从行为视角反思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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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 ,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 ,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 ,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 ,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 ,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 ,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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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GABAAα1受体在毒鼠强中毒大鼠脑组织中的变化及其机制。方法选择健康Sprague-Daw-ley大白鼠30只,分成5组,每组6只;分别以2.0 LD50、1.0 LD50、1/2 LD50、1/10 LD50毒鼠强量,采用灌胃染毒方法制作毒鼠强中毒模型,并以健康大鼠灌服生理盐水为对照;断颈处死大鼠,提取脑皮质、海马及脑干脑桥等脑组织进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观察GABAAα1受体阳性染色神经元的变化。结果不同LD50量染毒大鼠的皮层、海马及脑干,其GABAAα1受体免疫组化阳性染色神经元较对照组组减少,其中以1.0 LD50、1/2LD50组减少最为显著;相同染毒剂量,以脑干组织减少最多。结论GABAAα1受体表达下降与毒鼠强中毒机制相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