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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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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省法学范式下中国法律秩序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法制建设正在遭遇法律“物象化”现象。一方面,法律秩序的“物象化”意味着法律越来越具备形式性与体系性特征;另一方面,法律逐渐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经验。转型期社会对中国法律秩序建构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要求,既要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和规范性,又要保持法律的实质性和开放性。如果忽视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存在的“共时性结构”,无论是传统的法社会学路径还是法经济学路径,均无法真正克服法律“物象化”带来的弊端。中国法律秩序在未来建构过程中,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结构应当体现为“物象化”与“世俗化”的相互交错,即法律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相互统一。  相似文献   

2.
系统论法学描绘出一个承担稳定规范性预期功能,运作封闭且认知开放,与社会共生演化的自创生法律系统,为观察和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提供了新视角。在系统论视域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系统呈现出“半自创生”特征,具体体现为规范性预期功能孱弱、运作封闭不足与认知开放弥散。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系统的复杂性化简能力不足,这可归因于重要的诉讼法法理未实证化、既有制度供给过于简化以及结构耦合机制相对缺乏。在迈向自创生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司法科技有望发挥“加速器”功效,以其规制与赋能的双重特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系统运作的封闭性,拓展其认知开放的边界,强化稳定规范性预期功能,促使民事诉讼的内部结构转向更为复杂的“技术权审判权诉权”的金字塔型诉讼结构,从而有效增强系统的复杂性化简能力。  相似文献   

3.
从法律的性质看裁判的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法律的规范性看裁判(一)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二)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4.
法律实效性区分为单个法律的实效性和法律体系整体的实效性。法律体系整体的实效性即普遍存在的对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态度,与法律的规范性紧密相关。现代社会是一个由远程陌生人组成的、高速流动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人际交往中双重偶联性问题,是现代社会建构的根本难题。要化解这个难题,就必须使得交往过程中的一方在面临失望时仍保持“稳定的对预期的预期”。这只有在普遍存在规范性态度下方有可能。而中国法律实效性的大面积缺失恰恰意味着这种普遍存在的规范性预期的丧失。其后果则是种种现代病的反复发作。而“常规的例外化和例外的常规化”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医治这些现代病,现代法治的建构才是治病的唯一药方。  相似文献   

5.
法治的成效主要不取决于程序内的制度运作事实,而是取决于程序外的反事实性的期望,也即对于法律的信任。法治评估主要是对地域法治水平的一种有意识反思与理论化认知,借用了政府一贯所使用的数字化方式,并极力搜罗法律程序内各种可视化的数字信息。但法治的定量评估很难评价以定性判断为特征的法律信任。法治评估大多情况下只具有管理意义,不具有学术意义。民意调查在法治评估中可以被视为一种对于法治的有意识反思,但其无法传达非反思性的法律信任实践。各种法治评估的信息来源大多局限于地方性与法律相关性的信息,但某一地方的法治水平和公众对其他地方法律的期望与信任是相互关联的,法律信任的信息基础不仅仅来自法律系统,可能还包括其他社会领域。法治评估实际是用线性、同质的数字取代了非连续性的现实,将源于方法论的建构取代了行为的实践依据,这种取代抽空了生活的意义,将一种“伪精确”强加给了现实,从而也很难切入大多数人的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6.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贾焕银 《法律科学》2009,27(4):9-16
社会学法学主要基于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而不是社会是法律中的社会,法律目的和法律功能的二分性与规则、事实和方法的不确定性这三点理由,认为法律存在漏洞具有必然性。司法的“三个至上”理论的实践应以社会化的考量为基础。社会法学派的漏洞观启示是:只有在个案取向的疑难论思维方式引导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以实证法的基本规范性为前提,来考察疑难案件的本质规定性,通过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过程将各种法律因素谐合一致起来,才能得出允当而又具有说服力的判决,点滴的而不是一揽子式的弥补法律漏洞,增进法律的圆满性。  相似文献   

7.
伍德志 《中国法学》2023,(4):145-164
普通公民在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认知方面存在困境,以致大多数人只能有风险地信任或不信任法律。法律信任是基于有限的信息对法律的内在可靠性所作的潜在推断,某些认知成本比较低且与法律的内在可靠性有一定关联的信息,被挑选出来作为判断法律结构与过程整体可靠性的关键依据,并被符号化与象征化。法律信任还通过内在的情感特征来消除因为无知而产生的心理负担,通过严格的“阙限”来控制信任风险的无限制扩大。法律信任的符号信息基础大致包括两方面:效力信息与实效信息。效力信息主要是道德信息,因为其来源广泛、认知成本比较低;实效信息主要是指法律制裁,而制裁作为负面信息具有比奖励更强烈的“表达性效果”。法律信任还需要通过制度化不信任来规避法律信任的符号敏感性,从而实现动态稳定的系统信任。  相似文献   

8.
宁凯惠 《法学评论》2021,39(6):141-147
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创制合规律性与合意志性结合、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特质在于它的国家性,它是国家性的社会规范,是法律构成的主要、中介、直接的要素.社会认知是法律规范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法律规范的发生,包括宏观的种系发生和微观的个体发生,都必然受社会认知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规范的发生过程普遍、始终存在一个社会认知机制,这一认知机制是反映性认知、价值性认知、规范性认知和选择性认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法律规范发生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国际环境、社会认知的共同影响,其中社会认知发挥着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连接贯通功能,进而形成了法律规范发生的整体机制.  相似文献   

9.
法律史学科在近三十年前是法学的领军学科,是时势使然;近年来法律史学科从领军地位的淡出,除时势因素外,还有学科自身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的原因。但是,这个“淡出”决不是可有可无,或可以为其它学科所取代。一个学科的发展决定于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验社会”中,法律史作为“史”的依附不会遭到冷遇,而在发展迅速的商品社会中,“史”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相对减弱,这也是法律史学科被相对冷遇的原因。“法律吏”今后的发展,应多突出其学术性。它研究的是历史,寻找的是规律,探索的是未来,有时它仍然可以用来解释或警戒现实。  相似文献   

10.
20世纪80年代以降,民族国家制造业社会向全球信息化秩序转型.法律全球化与信息全球化相互推进,这对全球法律格局产生了革命性影响.在法律客体与财产类型层面,伴随信息资本的全球流通,知识产权成为核心法律部门,传统产权已难以把握信息资本主义的真实动力.大量自治性客体出现,信息资本围绕“原型”创新展开竞争,当代法律必须针对这些变化提供新的规范性框架.在法律空间层面,信息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国家的疆域限制,法律系统不再受限于领土分化,进而获得全球范围发展的动力.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组了全球法律空间,在互联网数字宪法、全球商人合同法、药物专利法以及超国家宪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法律发展的新契机.全球各大系统的内在冲突,也推动“社会性宪法”的诞生.在法律时间层面,古典法律时间被充满风险的信息化时间取代,所有法律关系都进入到时间性的流动平面.“后风险社会”的到来,既使当代法律变为一个风险性系统,也使当代法律陷入与代码同化的危险.在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组中,法律系统将承担比过去更为重要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1.
谢遥 《华中电力》2021,(2):104-123
法律地理学不是“陡然出世”的研究领域。其沿着关联性脉络与辩证性脉络发展,核心是研究“人—法律—地”的学问。法律地理学有着反思空间排斥现象的制度原因、阐释“城市与乡村”“省域与市域、县域”等具体空间的规范性意涵、深化地方法治建设等功能。法律地理学的关键范畴是空间正义、城市权利、尺度、身份和边界,研究方法主要是“行为—结构”分析与“双重想象”。  相似文献   

12.
叶爽 《法制与社会》2013,(28):89-90
网络在为公众引得“说话”权利,充分确保其“间接治国”权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弊端。例如,信息是否真实:网民的素质有待提升——有些网民过于主观化和情绪化,甚至会对所投诉者人身攻击,间接施压等。这就要求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肯定网络强大作用力的同时,提升网络反贪污的规范性和纪律性。本文从网络反贪污的法律性质、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如何健全立法、如何将立法落实实处、如何保证网络媒体发展壮大等几方面,探讨网络媒体报道反贪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比较法律文化的视野里,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以刑事性或者说刑法化为基本特色的公法文化。它突出表现在法典的刑法化、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化等方面。形成这一特色的关键因素是人性恶的法律观、犯罪观和国家权力与观念的发达,而不是所谓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和“社会古老”论。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把法律解释作为中国特有的一个法律现象或制度加以研究。首先分析了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分类,试图阐明在法律解释中存在的理论混乱,界定我国法律解释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讨论了我国立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肯定立法解释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此后重点分析了司法解释的问题,提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和法官(审判组织)在个案中适用法律时所作的具体解释。各级地方法院不应层层制定地方性的司法解释文件,以避免行政性管理对法官审判权的侵蚀。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授权立法性质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是我国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功能难以被判例所取代,但在继续完善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的同时,应该充分重视发挥判例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刘颖 《中国法学》2002,13(1):81-92
以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正深刻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货币的形态与银行的业务运作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正如纸币取代黄金,票据取代纸币一样,电子货币正取代纸币和票据而成为未来货币。本文从分析货币的法律概念入手,以此为基础,在回顾货币演变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形态并进行法律分析后,对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电子货币”及类似术语进行了辨析,指出只有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法律概念,是新的货币形态,因而是真正的电子货币。文章还就电子货币对现存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货币法律关系与交易法律关系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6.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新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由党的政策、决定和命令为主的执政方式将被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采纳的依照“法律”执政的方式所取代。明示的、具有稳定性和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则将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将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17.
“法律文化”是一个晚出的概念,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国外学者有的认为它是“人们对法律、法律机构、判决的制作者的各种观念、态度和期望”,以便与法律的“现实内容”相区分。([美]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有的将它视为“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英文版)这些都是从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的角度立论的。国内学者论述不多,武树臣、李贵连同志曾指出“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见《自修大学》1987年  相似文献   

18.
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被中国法律界学者广泛认同,并认为中国现阶段法律不能得到倚重和尊重,关键就是人们没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命题,法律不能被信仰在于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法律至上的追求不等于“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现状与西方的法治现状存在根本差别,倡导“法律信仰”是将中国法治引入误区并会带来危害,它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并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是一个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法律规范是因解读和分析法律规范性所形成的法学基本概念,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表达及其逻辑构造的集中反映和概括。就规范形态而言,法律之中有"命令或禁止"和"允许"两类规范,各具有不同的表达形态和规范意义。法律规范必需规范的适用条件、规范形态以及规范内容三部分构造才能发挥其规范效用。除了规范规定外,法律规制功能的实现还需法律规范之间的应用关联和效力关联。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之间的应用关联和效力关联为基本关系所建立的体系,它不同于以法律内容的社会属性及其意义关联为基础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  相似文献   

20.
论立法语言的规范性——从企业终止原因的法律规定谈起李友根立法语言的规范性是立法工作科学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和内在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效力。因此,立法语言应当体现“权威性、逻辑性、庄严性”①。笔者认为,立法语言的规范性还要求其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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