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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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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嘉宁 《法制与社会》2012,(20):279-281
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悬赏广告报酬的规定并不完备,对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缺乏可操作性.悬赏广告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本文拟以比较法为视角,在考察《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报酬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同时,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评述,以期在今后立法中能够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2.
韩赤风 《法治研究》2010,(10):22-25
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最早对悬赏广告作出了系统的规定。目前在德国,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都不存在争议。然而,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还一直存在不必要的争议。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法律后果以及不同的定性及其后果进行了观察与探讨,以期有助于消除对此不必要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也从未止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虽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确定,应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之立法例,采单独行为说为宜。  相似文献   

4.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实生活中也正成为一种日益普通的现象,且被广泛的运用。然而,悬赏广告长期置于债法合同之下,似有一定道理,但究其性质,与合同之性质又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认为将悬赏广告的性质作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悬赏广告已成为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带来的悬赏纠纷也随之增加。我国至今尚无悬赏广告方面的立法。悬赏广告应是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其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要件。生活中新出现的“私人通缉令”、“悬赏取证”应属于悬赏广告的范围。但悬赏广告对“悬赏讨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不适用。  相似文献   

6.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 ,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关注对象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 ,主要探讨下列三个问题 :1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是否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即是否所有具有悬赏广告形式的行为 ,均被纳入生效制度所调整的视野。 2 判断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3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内容是否仅仅限于给付报酬 ,其有无扩展性。  相似文献   

7.
悬赏广告早在秦代就已存在,并在改革开放后以不同的形式大量涌现,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悬赏广告涵义着手,通过分析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对比关于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对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民法学界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均存在缺陷 ,通过将悬赏广告区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 ,并分别论述普通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有关问题 ,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9.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界素有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界定偏向于采契约说,但这并不妨碍学理上的进一步探讨,因为从利益平衡等角度考虑,单独行为说更好地兼顾了广告人和行为人的利益,较之契约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本文认为,契约说更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对悬赏广告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探讨,再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提出了针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相关立法的思考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曾有理论争议,但司法层面上已经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这两个案件不涉及悬赏广告是否为合同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构成悬赏广告。任何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悬赏广告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12.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纠纷日益增多,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第3条对悬赏广告作了规定,但其规定得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这无疑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其中关于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14.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行为。本文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界定了悬赏广告的含义,廓清其性质的有关争议,指出悬赏广告应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简析其制度价值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被应用于社会多个领域。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却不够明确,难以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实践问题,并且引发法学界的长期争论,矛盾的中心所指就是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此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单独行为说"较之于"契约说"更具优势,一方面弥补了"契约说"的缺点,另一方面使法律关系明确化。通过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现行的规范作简要分析,吸收借鉴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系统的比较,在支持"单独行为说"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从而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6.
试论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确认了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效力,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利益,是立法的进步。在遗失物悬赏广告有效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返还遗失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广告人必须给付约定报酬。我国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必须明确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肯认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准确处理遗失物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条款的竞合。  相似文献   

17.
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在学界素来是争议颇多的论题,我国相关民事立法虽对悬赏行为有相关规定,但却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界定,难以指导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及司法实践的开展。本文结合相关学说及境外立法进行评析,论证了悬赏广告应属附停止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等新规定。明确合同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9.
悬赏广告在我国有长久的历史,至少在秦代就已经出现,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尤为广泛,方式也多样化。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的案件比较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甚为重要。本文主要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方面进行探讨,运用对比的方法寻找更为恰当的途径对悬赏广告做出诠释,明确其法律效力,使广告人的广告行为得以受到一定的约束,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0.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理论界素有争议。在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尤其是在处理酬金与费用问题上,应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区别对待,是采取二者相加还是选择其一,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悬赏广告的撤销上,笔者认为其应于指定行为完成前撤销,并建议应对赔偿做出明确的限制。理论界应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悬赏广告的具体应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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