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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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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卞建林 《法学家》2012,(3):81-88,177,178
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构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途径,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让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审前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利用司法权来保障被羁押者免受非法或者无根据的羁押。  相似文献   

3.
何永福 《人民检察》2018,(15):67-72
审前羁押审查方式对决定是否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影响。在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要求下,美国通过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明确审前羁押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我国可借鉴美国审前羁押听证制度,采取统一名称、增加决定主体的中立性和决定权、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范围和程序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措施来提升审查逮捕司法化水平。  相似文献   

4.
蓝向东 《法学杂志》2015,36(2):103-113
美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羁押必须由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美国,审前服务机构客观地收集被告人的背景信息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使得法庭的裁决更加准确、合理;保释听证程序的当事人主义提高了程序的对抗性、参与性、合意性;对被释放人员的高强度监管确保了被告人严格遵守保释义务,提升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效果。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审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符合本国司法实际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二是建立类似美国审前服务机构的组织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调查,对释放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三是强化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其及时到案并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5.
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熊江宁 《河北法学》2001,19(4):112-115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护人权。在审前羁押中公民的各项权利都处于危险中,如果没有司法控制,其结果必然是人权的被大肆践踏。因此西方各国都建立了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符合权力的本性和程序正义的。以此为借鉴,对我国的审前羁押现状与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有罪必捕,一押到底”,这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象.批捕率畸高,羁押时间畸长,审查方式行政化的倾向都让这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甚至严重印象了我国在国际上人权保护的形象,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社会多方的关注.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措施,那就是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与此对应的,什么是审前羁押,什么是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是怎么样的,要如何审查,成为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高比率是普遍现象,“够罪即捕、一押到底”成为司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惯例。如此带来许多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非因特定事由的不被羁押的权利,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解决审前高羁押率的重要举措。将逮捕必要性审查作为第一道防线,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第二道补救防线,放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权利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8.
关于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公开听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使用,但是采取羁押措施决定的作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羁押人也不能申请中立司法机构予以审查,从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文试从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分析入手,试图通过建立公开听证程序来完善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达到加强人权保护、完善诉讼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正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诉讼防御权,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新界定了逮捕措施的功能定位、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在逮捕羁押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总体来看,离逮捕羁押程序司法化运作的国际通行做法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创新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诉讼构造模式强化司法审查功能,减少审前羁押,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审前羁押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许多国家都把其与逮捕进行严格的分离,适用更为严格的实质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只有达到这些实质要件并经过完备而独立的审前羁押审查程序才可以被羁押.而我国不仅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前羁押制度,而且至今仍未实现逮捕与羁押的分离,以致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建立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密切相连。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出现许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保障被羁押者人权的角度入手对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密切相连。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出现许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保障被羁押者人权的角度入手对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正在进行的超期羁押清理工作为我国现行羁押体制敲响了警钟。面对目前比较突出的无节制羁押、超期羁押以及羁押过程中人权虚化等现象 ,我国应当按照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 ,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角度对审前羁押予以规制。制度的构建应当从羁押决定中的司法审查、羁押与逮捕严格分离、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几个基本方面着手 ,具体通过羁押决定、羁押理由、羁押期限以及羁押复查制度来完成  相似文献   

14.
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卫东  陆而启 《法学》2004,(11):73-81
西方法治国家在其特定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基础上 ,对逮捕后的羁押措施的决定和羁押期限的延长 ,羁押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救济等实行司法抑制模式 ,可分为事先的司法授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我国在羁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同样讲究对羁押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其“中国化特色”有二 :一是强调羁押权的内部制约 ,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强调检察机关对羁押活动的检察监督 ,缺乏司法救济机制。应借鉴国外的羁押分权和程序模式 ,引入司法审查观念 ,引进诉讼对抗机制 ,并明确羁押审查的主体和方式 ,确立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5.
李剑 《法制与社会》2015,(1):285-286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制度。该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公正司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客观上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有很大的降低空间;第二,有利于消除审前羁押三大误区;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需要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应当符合刑罚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完善考核体系,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案件来受理,并纳入考核,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6.
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对审前羁押实施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17.
杨浩  伊兵 《天津律师》2006,(3):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18.
新近的错罪和超期羁押,引发了学界对审前羁押功能的反思。通过文献梳理发现,中外审前羁押理论和立法比较的成果丰厚,但对司法现状掌握不多。以A市1205份刑事判决书及3063份证据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审前羁押率高、羁押期限较长,不必要羁押普遍存在,应当大力推行审前释放。理由为:第一,在嫌疑人到案初期公安机关已查实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押代罚不合理;第二,公诉和审判阶段以程序性证据收集为主,保障诉讼观念须反思;第三,各阶段羁押期限普遍延长且证据收集存在后尾,诉讼效率低下。研究表明,我国的审前羁押处于世界中等水平,取保候审后逃跑、犯新罪等妨碍诉讼案例不常见。鉴于审前释放风险较小,践行无罪推定可缓解立法与司法、精确定罪与预防错案的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务件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制衡原理的要求。但是,我国审前羁押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剖析其原因,以图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张超 《犯罪研究》2011,(4):52-57
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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