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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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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嫣姝 《山东审判》2005,21(5):95-96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2.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3.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周凡 《中国司法》2012,(3):79-82
公证撤销权是公证争议救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证正义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公证法》第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10章的相关规定虽然确认了公证撤销权,但是现有的规定过于宽泛,而公证撤销权涉及的问题又十分具体、复杂。因此,公证撤销权的行使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与困惑。笔者试从公证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构成要件、公证撤销法律关系、公证书的部分撤销及公证撤销中的调解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厘清公证撤销权理论、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公证撤销权的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   

5.
撤销权的行使以撤销权人向相对人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细化解释。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理由。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7.
误解是合同当事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产生意思错误,表意人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因此误解在理论中又称为“错误”,误解作为可撤销的原因,是法律为误解人提供救济机会的表现,但是,误解通常是当事人一方自身认识的错误,不能不问错误的情形一律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虽然对因误解而撤销合同作了概括性的表述,但是没有一个简单的一致标准来确认什么时候错误的一方可以撤销,什么时候不能撤销,决定一个合同是否因误解而撤销的观点是种类繁多的。一、对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基本立场当事人意思发生错误而主张撤销合同时,法律应该采…  相似文献   

8.
金博 《政法学刊》2008,25(4):49-51
国合同法赋予了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此来衡平因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而给赠与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又为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信赖利益留下了隐患。赠与合同有单务性、诺成性的特点,任意撤销权制度有缺陷,应完善对我国赠与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  相似文献   

9.
朱婷婷  金赟 《法制与社会》2013,(17):234-235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相似文献   

10.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一项债的保全制度,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债权保障机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项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作了规定,虽然《解释(一)》、《解释(二)》逐渐完善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在实务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效果等的规定都很模糊、不明确,致使存在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授权委托书撤销与否关系代理权的效力状态,对合同效力也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及社会诚信。授权委托书实际由代理人持有,在代理人不配合交还以致被代理人无法收回授权委托书时,被代理人应如何行使撤销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撤销授权委托的法律本质是撤销重大误解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途径是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授权委托的撤销权诉讼作为一种新型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期间制度建立在传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之上,区分了因错误的撤销与其他原因的撤销。由于瑕疵表意人并非一定需要否定自己的瑕疵意思表示,立法例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选择了撤销模式,赋予瑕疵表意人以撤销权。为平衡表意人的撤销权,须为撤销权行使设置期间限制,并且仍须细致平衡由期间设置所带来的各种附带性利益关系。基于这些原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可缩短为1个月,起算点宜改为“知道”标准;因第三人欺诈和因暴利的撤销期间宜独立处理,期间为6个月;最长期间限制宜与最长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4.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意思自治原则包罗的内容广泛,并且贯穿于合同法始终。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而与所担保债权绝缘,自有无因性问题存在,亦即债权人所取得之抵押权在某些情况下,常有被认定抵押权设定无效,或甚至被其他债权人撤销之情形。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倘属无效时,抵押权因无债权存在,自不生效力。至于得撤销抵押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由于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以及当事人之利益,故规定上述行为系得撤销之抵押行为,此时由有撤销权之当事人主张撤销。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权利应源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购房人获得“差价补偿”的法律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差价补偿”事宜或开发商单方作出了“差价补偿”承诺;二是购房人可以经由撤销权的依法行使变更合同价款而获得差价补偿。在商品房价格大幅下降以致于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18.
叶名怡 《中国法学》2012,(1):129-142
关于构成犯罪的涉合同诈骗问题,合同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而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种解释既有利于对被诈骗人的民事保护,又在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具有显著意义。被诈骗人报案并非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方式,对诈骗人的有罪判决亦非法院批准撤销合同的有效形式。被诈骗人若放弃撤销权,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被撤销时,诈骗人应负给付返还责任;若其犯罪行为致被诈骗人受有损害,其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相似文献   

20.
张军建 《法学家》2007,(3):90-94
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时,各国信托法都赋予受益人行使撤销的权利.然而,中国信托法也同时将该撤销权赋予了委托人.至于何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一个牵涉到是否尊重信托本质的原则性的问题,是信托法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理论的大问题,不能简简单单将其概括为强化了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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