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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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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高亮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究竟乌木应归属国家还是吴高亮本人的话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本文从吴高亮案出发,通过比较中西方关于发现埋藏物的不同立法模式,指出了我国所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一些弊端,并试图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2.
南周 《政府法制》2012,(22):34-36
四川彭州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罕见乌木,长达34米,价值数百万。通济镇政府称,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并派警察、城管到吴高亮家中,劝说其放弃乌木。2月20日,乌木全部被运到通济镇车站。而政府承诺给吴高亮的奖励没有下文。  相似文献   

3.
近来媒体广为关注的“天价乌木案”本质上是一起无主物先占引起的权属纠纷,由于《物权法》对于无主物先占制度采取了拒绝的立场,从而致使法院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笔者建议法院依法、科学、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法理学说对本案作出判决,以推动立法最终承认无主物先占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试图以发现埋藏物制度来解决本案的诉争事项,笔者以为,《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完全不同,法律适用的逻辑与结果也不完全相同,而且,适用《物权法》第114条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既不符合实际情形,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更会使法院的法律适用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重构我国独立的发现埋藏物制度.  相似文献   

4.
乌木归属问题成了当前学术界和网络舆论争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试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乌木属于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及无主物等观点进行辨析,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新矿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将乌木按矿种分类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让乌木的归属、开采和利用有法可依,定纷止争,物有所属,避免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形象.  相似文献   

5.
乌木作为一种土地出产物,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因其价格极其昂贵,然而其定性却饱受争议,目前关于乌木归属的主要观点有埋藏物、无主物、天然孳息等观点,本文试着对有关乌木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冀希望于找到乌木归属的有利解决方案,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相似文献   

6.
近期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乌木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法学界的积极讨论。前一段时间社会舆论聚焦到吴高亮身上,一时间人人热议乌木的归属问题,并在民间和法学理论界形成较大争议。本文从四个方面讨论了乌木的法律属性,对乌木等珍贵不可再生资源的未来保护前景做了分析。并对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周宇骏 《行政与法》2014,(9):113-119
乌木归属引起的纠纷,近两年成为又一研究话题.乌木有着特殊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中应归为埋藏物.对于《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埋藏物归于国有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值得考量.这种归于国有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先占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埋藏物的权利衍生,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构建.经历过分配后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优劣之分,分配的立法逻辑亟待变革.  相似文献   

8.
王永霞 《政法论丛》2013,(4):114-121
彭州乌木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讨论,针对乌木的法律属性和归属,形成了埋藏物、天然孳息、无主物等几种主要观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由于不具备埋藏物和天然孳息的核心要素,乌木不可能归属这两个范畴之内。我国法律并未确立无主物的先占规则,从解释论的角度观察,不论采取国家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立场都存在难以破解的困境,因此只能转向立法论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从立法论角度观察,国家本位主义立场需要的制度环境建设远远难于个人本位主义,同时个人本位主义对当前中国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应是较优选择。除对实体性法律问题本身的思考外,这一事件中反映出的法学研究问题也值得反思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9.
四川"天价乌木案"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物权法的思考,并且由此带来了法律界对物权法上先占制度的反思。本文认为,天价乌木的物权属性为无主物,在目前我国《物权法》尚未确立先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可借助法学方法论,运用先占制度理论进行裁决,判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于先占人,同时给予天价乌木出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定纷止争,一方面可凸显我国现代化民主法治的进程和魄力。  相似文献   

10.
针对四川彭州乌木案所引起的无主财产(被埋藏物)归属纠纷,分析了相关主张乌木国有和私有的法律瑕疵和不足。进而以权利义务一致,公正原则,保护利益最大化等法理原则精神出发,分析了本案中实际问题,提出了最终乌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有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1.
苟峰 《中国审判》2012,(8):98-99
涉案乌木属于无主财产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正因为如此,此案才引起如此多的关注与争论。在确定所有权之前,必须厘清其属性,笔者认为在现有民事法律体系下其属于无主财产。  相似文献   

12.
朱永华 《法庭内外》2013,(10):44-44
据报道,江西省修水县农民梁某挖出一根长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预测称这根"乌木"价值数亿。虽则"乌木"的性质和价值尚待确定,但围绕其所有权的争论却已展开。据称,当地政府已通知梁某,树木应当归国家所有,这使梁某及其亲属"难以接受"。从央视的调查看,即便是法学界,亦对此认识不一,分化严重。"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然则,"乌木之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救济,而是如何界分二者边界的问题。确实,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是一个亘古的难题。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对立的,所以才会导致利益拉锯。然则,二者又是统一的。有德性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当然包含个人利益。当然,何谓"有德性",实践中难以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埋藏物之发现,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发现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和诉讼,因而埋藏物发现制度不但是物权法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也是值得认真思考和探讨的一个法律命题。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其缺陷我国民法上的埋藏物发现制度,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其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14.
近日,四川彭州乌木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乌木权属的争论也是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法制事业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相似文献   

15.
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属于特殊的侵占罪,其侵占行为在本质上,与普通侵占罪是相同的;但犯罪对象和侵占过程却有自身的特点。其侵占对象——埋藏物,既可以是有主物也可以是无主物,既可以是私人所有之物也可以是归国家、集体所有之物,既可以是普通财物也可以是珍贵历史文物。对埋藏物范围作出上述界定,就会发现刑法第270条第3款关于该条之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6.
陪葬文物并非抛弃物,亦非自然无主物,绝户之墓葬连同陪葬文物属于无主物。所有人不明之陪葬文物具备埋藏物之外表不可见以及所有人不明之要件特征,因此属于埋藏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关于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其适用对象应该限于我国境内出土之无主文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文物。有主墓葬中的陪葬文物,应该为墓主后人所有,但是古墓葬除外。将《文物保护法》第5条解释为国有化或者征收我国境内普通墓葬出土的有主文物不合时宜。即使按照国有化或者征收予以解释,依照现行《宪法》也应该对被征收陪葬文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是通用的公文种类,而"审议意见"则是特定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不能替代"审议意见".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纪要"被明确为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则直接称之为"会议纪要"作为人大机关公文种类,"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  相似文献   

20.
侵占罪犯罪对象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侵占行为直接指向的行为人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由于行为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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