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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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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归责原则。因此,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不一。但从梁慧星先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评价为:“工伤事故致工人伤残死亡的赔偿问题,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属不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对该解释的第11条明确为“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后,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雇员受害赔偿普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
对于因民房建筑所引发的雇员受害类赔偿案件,一直是基层法院的疑难重点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以三方为主,包括雇员(受害人)、雇主、发包方(房东),涉及两大块法律关系,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雇主与发包方的法律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雇主对于雇员的受害赔偿责任,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变迁,而关于发包方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未有规定,就发包方(房东)与承包方(雇主)而言,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结合侵权责任法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认为对于农村民房建筑所引发的雇员受害类赔偿案件,发包方(房东)应就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如判决发包方与承包方对雇员受到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不恰当的加重了房主的赔偿责任,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结合农村实际,本文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降低风险,减少各方损失。  相似文献   

3.
陆仙 《法制与社会》2013,(12):70-7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变迁的考察,其归责原则经历了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同时应当考虑动物对人们生活生产的影响、动物危险性及地域性等因素,确定动物损害责任归责的严格程度。  相似文献   

5.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血液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除了承担过错责任外,也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向受到损害的患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索赔偿,较之以往的相关法律有了巨大进步。但由于规定比较笼统,文字表述也存在歧义,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6.
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我国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难以适用,由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雇主责任应规定如下: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派遣劳动者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派遣单位承担选任雇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12):26-32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8.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9.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0.
到同事家祝寿意外身亡,主人虽无过错仍负补偿责任。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于3月28日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
雇主对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民法理论中颇受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也存在差异。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因此对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一直是实务界的难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对雇主责任加以确认。本文主要通过对两则实例的解读和分析,结合相关的民法理论,旨在探讨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2.
雇员侵害他人利益,是否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现代国家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民法草案中的规定也不完善.本文试通过对各国雇主侵权责任制度的考察,分析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建立雇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4.
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既有守成的一面也有诸多创新规定,在解释上不可完全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或新法优先的原则,而是要将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解释,方能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进行重新界定,产品自身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张学军 《当代法学》2013,(5):88-100
"公平责任"1794年始创于普鲁士邦,自19世纪初起先后被奥地利、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希腊、葡萄牙、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借鉴。《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此也有规定;它包括"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后者所作的解释,并不十分清晰。结合西欧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已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能力而无过错;受害人无过错;监护人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观念要求行为人加以赔偿(其中,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须优于受害人的)。其法律后果是:法院斟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双方经济状况,判决行为人本人全部或一部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它应类推适用达到同龄组人标准但未达到成年人标准的少年人。行为人的公平责任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并列。  相似文献   

16.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填补损害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依《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及相关立法例 ,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不宜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可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确定责任。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应建立“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周允 《法制与社会》2014,(10):278-279
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在理论上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演化。自1986年的《民法通则》开始,到后来随着《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成为通说,关于医疗产品责任也是如此。而输血感染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到目前还都是众说纷纭,但依我们《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目前认为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8.
杨用才 《法制与社会》2012,(11):135-136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施之后采用的是一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重归责原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宜作"不可推翻的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由被告方举证。医疗机构不管是"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不宜适用医疗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王斓 《法制与社会》2011,(2):264+278-264,278
刑事案件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故意伤害致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其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雇主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后,雇主作为终局责任人,可以向第三人(被告人)追偿。  相似文献   

20.
张伟 《法学杂志》2006,27(3):91-93
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要负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理论根据及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借鉴运用过失相抵、优者危险负担和优先通行权人之责任来确定和公平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对我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不乏可行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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