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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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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调查核实证据是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律师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称为自行调查权,二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权利,称为申请调查权。这两种模式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也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辩护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据,或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属于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属于非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这种自行调查权的实现主要依靠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主动配  相似文献   

2.
在侦查阶段,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而律师很少实施.证据保全制度和阅卷制度可以改善律师取证能力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较高,但其取证能力无法与控方相提并论,强制证人出庭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弥补其缺陷.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在谮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问题上既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际上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囿于法律规定、调查能力和取证动力等条件的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所起的作用有限,但法律上都有相关措施来弥补其不足.因此,我国也可以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条件.设置相关保障措施,弥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破坏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合理角色地位,给程序公正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对我国目前的法院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进行了论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相似文献   

4.
陈贤逊 《法制与社会》2011,(30):108-108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主动调查和收集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两个方面,本丈主要从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及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收集的几种情况进行探讨,查明事实,实现民事案件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5.
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 (一)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是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必须征得证人同意,如果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则不仅要征得证人的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此规定可以认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证人有权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证据。从技术的层面来说,“控辩平等”已  相似文献   

6.
曹敏 《法制与社会》2014,(10):293-294
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美国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可以不受侦查技巧的限制,可以强制取证并且配备独立的调查员,而我们国家的律师在实践中调查取证仍然受到手续繁杂、申请调查取证驳回后没有救济途径、取证风险大等难题,律师调查取证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对此进行补救,更好的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7.
这是一场围绕程序、证据、定罪、量刑四个领域展开的全方位、立体式辩护。辩护律师以审查起诉阶段为重点展开辩护,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提出"代开"不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意见。承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先后两次放弃对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拟指控事实。同时,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主动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围绕加强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是一立法缺憾。对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赋予的不充分,对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其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条款加以剖析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虽形式有别,但都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制裁效果作为制度构建的主轴.相比之下,我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对人不配合调查时的制裁后果的规定,因而难以取得调查实效.同时,法院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难题.律师调查令作为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探索可以弥补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10.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11.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相似文献   

12.
王艳分 《行政与法》2022,(4):120-129
公私合作协议作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面临着法律属性不确定和诉讼救济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产生时应选择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模式;在司法审查对象上应以"关系"审查为主,以"行为"审查为辅;鉴于私权利主体一方不履行协议时行政机关只能运用行政权,无果时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有违契约之精神,...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一直充当重要角色。从立法角度看,法院调查证据制度发展变革经历了"全面取证"、"当事人主导"、"限定范围"等三个阶段。学界对当前应扩张还是限制或取消法院调查取证权争论不已,笔者认为,应在强化当事人证据责任意识的同时,重点限制、规范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笔者还通过分析、阐释我国取证制度的成因、现状及改革方向,从法院、申请人、协助义务人的角度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4.
管磊  李刚 《山东审判》2001,(6):32-33
随着职权主义倾向的逐渐弱化,缩小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和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受到了广泛关注。现结合有关“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研究,提出在法院释明制度保障下,以当事人为主导、有规范程序制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运作模式。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启动的前提 首先,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作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才可以调查取证。这样就把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启动置于当事人的主导  相似文献   

15.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6.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自《行政诉讼法》规定以来,虽不断发展,但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需要明确。因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需要整合。因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需要规范。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需要弥补。  相似文献   

17.
一、案件移送告知制度的涵义和种类 案件移送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终结移送法院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的信息告知案件相关关系人以及法院终结民行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而由下级法院移送至上级法院时应当告知相关关系人的制度。案件移送告知是属于程序性问题,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  相似文献   

18.
法院调查取证作为一项职权,一方面存在滥用的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有必要为其设定启动的要件。本文指出启动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满足当事人充分举证、当事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和当事人的取证申请经法院审核不违反法律,不与有关权利相冲突等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9.
拜读了《法学杂志》1986年第五期尹丽华的《浅谈律师辩护》一文,得益非浅。尹文认为,辩护律师“发现被告有新的未交代的罪行而没有被指控时”,“应在开庭前与法庭或检察院取得联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所反映的情况可靠,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自己也可要求撤回起诉书,重新核实犯罪事实,然后再提起公诉。”显然,作者的观点是:辩护律师发现被告隐瞒的罪行应予告发。我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有揭露被告的义务。我国刑诉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相似文献   

20.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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