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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我国存在着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刑法解释体系:刑法有权解释体系和刑法适用解释体系。刑法适用解释对定罪量刑有着更加现实和重要的意义。刑事政策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基础。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罪状与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新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状与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新议陈殿福罪状与法定刑是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因此,其立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一方面证明我国刑法关于罪状及法定刑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其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试就如...  相似文献   

4.
魏东  李红 《人民检察》2017,(13):5-11
经济犯罪立法原理与罪状设置具有特殊性,对经济犯罪进行刑法解释,应当注意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和刑法解释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在行政法以及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明确排除或者阻却具体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场合,应当对该行为作出无罪的刑法解释结论。对经济犯罪的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和罪状中的兜底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尤其应当充分注意对经济犯罪刑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切实坚持保守的刑法解释立场,审慎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从实质上审查具体行为是否具备实质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确保入罪与出罪解释结论的具体妥当性。  相似文献   

5.
姜涛 《法学家》2012,(4):74-88,178
立基于量刑公正的考量,疑难案件中定罪与量刑之间有失比例的矛盾无可避免。定罪与量刑不仅是以刑事责任为中介的因果历程,而且是以刑法解释为调适的有效对接,同时也是以刑罚目的为依循的一体运作。在立法既定的情况下,刑法目的解释能够合理化解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满足实现量刑公正的需要。刑法目的解释应该以刑罚目的为基准逻辑展开,并且充当法源的刑法目的解释应当被禁止,而指导法官量刑的刑法目的解释应当被守护。  相似文献   

6.
疑难案件中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出于化解这种矛盾而提出的量刑反制定罪论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有效的进路。这一理论主张不仅背离了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扭曲了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应然关系,而且还忽略了刑法解释对定罪与量刑之间矛盾的调适作用。其实,在量刑反制定罪论的背后,吸收了其合理思想内核的能动性刑法解释,因能够以扩大或限制解释的方式,有效调和罪刑关系之间的矛盾,所以又成为了替代量刑反制定罪论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7.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4,36(5):159-174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持"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易使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社会实践之间发生冲突;持"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有可能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而依少数民族习惯法认为值得处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出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文化差异,因此,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提倡既吸收了"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优点,又能够充分照顾到民族法文化传统的"文化的刑法解释论"。  相似文献   

9.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10.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11.
孙谦 《人民检察》2016,(4):5-17
刑法分则对某些性质相近、危害程度相当的犯罪,采用了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由于有的法条罪状表述特殊,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这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的法定刑时,是全部援引还是部分援引的争议。这一争议影响了地方检察院、法院在类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的处理上,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围绕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援引法定刑问题进行探讨,可得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对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援引,是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的结论。另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仅适用于案件事实存疑的场合,法官解释刑法时只需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而非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马乐案的处理上坚持抗诉和上述刑法解释立场,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法治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罪刑结合的模式西南政法大学明逊,高一飞刑法分则罪刑结构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所包含的罪行与法定刑之间的结合方式,它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评定与处理,影响定罪量刑的公正与平衡。一应采用一罪一条或一罪一款的条文模式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一条多罪、...  相似文献   

13.
为什么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始终处在变动之中,这就需要司法者基于立法规定,对照案件实际情况,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比如,组织男性向不特定男子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非法制造土炮的,是否属于非法制造“枪支”?  相似文献   

14.
当下我国刑法解释的主要争论是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其内核在于如何合理权衡刑法的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包括刑法立法公正与刑法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最终达致某种最佳价值权衡状态,其中至为重要和关键的价值权衡原理是在适当照顾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的前提下尽力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个别公正、实质公正)。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的主要内容在于:在入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以刑法主观解释和刑法形式解释为原则,且原则上不得以刑法的客观解释和刑法的形式解释为由对被告人入罪,而仅谨慎地准许例外的、个别的且可以限定数量的客观解释与实质解释对被告人入罪(以适当照顾刑法解释适应秩序维护价值之需要);在出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主张准许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这样一种常态化刑法解释立场,原则上不得以刑法主观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反对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承认刑法(立法)漏洞并坚定地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而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入罪(但不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出罪),同时主张要防止解释者将某些已有规定误解为“刑法漏洞”而出现该定罪而不定罪的情况发生。可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刑法解释论意义,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论命题。  相似文献   

15.
协助组织卖淫不宜单独定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增设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决定》内容经过调整后纳入刑法典,仍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保留其中。笔者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宜单独定罪,应予取消,否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人为地造成定罪上的困难。(一)协助组织卖淫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应单独定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6.
空白罪状的适用是以法律、法规的前置性规范判断为基础。前置性规范中"国家规定"的法律位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包括操作纪律、习惯等非规范性形式;立足于空白罪状双重违法性的结构,依据缓和的违法性理论,前置性规范必须有违法性要件的明确提示,而不必然有刑事责任条款,对前置性规范适用采取以直接补充为主、二次间接补充为辅的限制原则,对于体系有冲突的应以刑法规范和刑法概念为准,坚持刑法解释的独立性品格;按照刑法的实质解释的原理运用以法益为指导目的的解释方法,法益制约着具体空白刑法条文所参照的前置性规范范围,按照法益同一性规则还可以适用的扩张与限缩解释。前置性规范的变动适用中,应承认前置性规范的刑法间接渊源地位,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判断基准,前置性规范的溯及力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7.
张军 《时代法学》2014,(4):43-51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通过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概念及双方的争点进行梳理和辨析,初步认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虽然在表面上争论激烈,但双方在刑法解释论上可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毕其功于一役的偏执追求,将解释与判断压缩、混淆在一起,从而对刑法解释这一极其复杂精深的学问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从罪刑法定与构成要件论等刑法根基出发,提倡一元双层形式解释论,即通过将解释与判断分阶层处理,整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资源,使形式与实质因素各得其所,从而完成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整体判断。  相似文献   

18.
程红 《法律科学》2012,(5):79-86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19.
刑法伦理解释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武举 《现代法学》2006,28(1):52-59
刑法解释问题的关键是依照什么价值原则和指导思想来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对此,迄今为止的各种刑法解释理论都没有给人们以正确、简单的指导。本文提出的“伦理解释论”认为,最好的刑法解释应当在刑法文本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内选择、适用最符合公众善恶观念的含义。“入罪解释论”和当下流行的“出罪解释论”都是荒谬和错误的。与“合乎伦理地解释刑法”相比,由谁来解释刑法、用什么方法来解释刑法并不重要。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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