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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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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在审判阶段,我国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已开启了从行政化模式向行政和开庭混合化模式改革的探索,但从长远和理想化的目标来看,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应以实现全程类诉讼化设计为目标,在审前审后由同为司法官的检察官作为中立第三方裁决减刑假释考察、提请和执行中的有关争议,在审判阶段则构建由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由法官中立裁决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在减刑假释监督标准上,建议取消将“是否落实帮教单位和帮教措施”作为应否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3.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5.
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依然存在服刑人员缺乏程序启动请求权、检察院监督相对滞后、执行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的程序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法院裁定形式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无法在此轮修法后得到有效解决。应有效整合现行的行政决策模式、学者提倡的诉讼化模式及新兴的公示听证模式,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推行混合模式,在启动程序中推行双轨制运作与法官预审,在审理程序中推行司法审查模式与对抗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6.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7.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8.
减刑假释若干问题与建议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促使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刑、假释不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其价值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9.
程绍燕 《政法论坛》2016,(4):138-151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现象值得反思。减刑、假释制度的封闭性特点导致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方式已经难以承担减刑、假释的重任。刑事听证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和有效途径,将其引入减刑、假释程序之中,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更具优越性。从确保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此种刑事听证应当包括减刑、假释提请听证和减刑、假释审理听证。  相似文献   

10.
薛荣  杨茜 《法制与社会》2011,(30):82-8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雪琳 《政法学刊》2007,24(4):39-42
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对我国的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缺陷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理论上的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15.
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行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各有其独特作用。但也应看到,长期以来,我们过多的应用了减刑制度,而很少应用假释制度,不能不说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利弊分析,而引起我们在刑罚执行中对假释制度的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程序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该文从程序公正、当事人平等性、刑罚理性、国外经验等方面论证了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程序的理由,并对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活动的申请程序和决定程序作了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8.
减刑、假释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由于刑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笼统,且执法工作中一定程度存在“重实体判决,轻刑罚执行”的观念和做法,减刑、假释制度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尝试性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9.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地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现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在限制减刑的同时,犯罪化、刑罚化的取向明显,监禁人口增加和场所周转率下降将陷长期自由刑的执行于极度的被动;鉴于当下现制倚重于减刑已不适应行刑需要,废除减刑代之以假释又不能解燃眉之急,应对之策是用好调整刑罚力度的两个杠杆。一方面在节制减刑基础上,清晰适用条件,针对可以减刑类型设置撤销程序;另一方面为加大假释力度,省市一级政府统筹规划,设置过渡场所和尝试电子监控技术,或能走出监禁刑执行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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