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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然而,在对于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层面上,特别是在罪犯减刑、假释的过程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却比较有限,应当进行修改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提请权,并完善对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以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促进减刑、假释办理的公正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2.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3.
祁云顺 《河北法学》2008,26(6):188-192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4.
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问题的环节。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必然会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内容、模式和程序不统一,有的地方仅仅侧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从立法精神着手论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完善同步监督具体程序和机制的建议,以期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减刑、假释提请权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是指将减刑、假释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种权力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来行使。提请减刑、假释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是建议权,还是起诉权?加刑与减刑、假释的启动权是否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认真分析现行提请权运作的利弊,重新审视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的归属,对于完善刑事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一直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改革内容有创新等特点。从现行立法来看,由于规范依据之间的冲突以及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认识上的差异性,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在考察环节、提请环节、裁决环节和执行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日常考察规范、完善提请监督举措、提升审判监督能力、探索执行环节的同步监督等方法,以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不开庭书面审理。笔者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首先,减刑、假释是司法性质的诉讼活动。当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时,应当由被执行人、监狱和检察机关出庭公开进行审理。而我国现行的减  相似文献   

8.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9.
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宁诗敏,周建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抗诉,我国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处理减刑假释抗诉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理论指导,应当对减刑假释抗诉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一、关于减刑假释抗诉的性质。减刑假释的抗诉是指...  相似文献   

10.
加强减刑假释监督之我见张本易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承担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重任,而对劳动改造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正是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和背离,这种背离现象引起了理论界关于检察制度的质疑牙口争论。导致法律监督职能“表达”与“实践”之间背离的原因是法律监督立法本身不协调、法律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移植法治”的路径造成检察制度多元混合体的弊端、制度变革中“立法推动主义”路径的局限以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卷化”倾向等。“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双重的,既可能引起理论争议从而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威,也可能促使检察机关采取推动法律监督立法、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等多种措施强化法律监督,以逐渐找回自身正当性的定位。  相似文献   

12.
立论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元论而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等检察权的权能进行法律监督权的解析,这使我们看到每一项法定的检察权权能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的全部权能在性质上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权.从而证明我国宪法第129条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3.
董坤 《法律科学》2013,31(3):153-162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这对于构建合理的庭审结构、实现公诉职能的全面履行、遏制公诉权滥用以及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外国检察官的出庭经验,吸收本土不同地区的试点探索成果,构建繁简不同的简易案件公诉人出庭程序,同时衔接配套的简易程序庭审模式、倡导简案专办,充分利用庭前整理程序,并辅之以人财物的支持和出庭技能培训,检察机关必将能够践行本次新刑诉法之立法目的,推动公诉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相似文献   

14.
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15.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它对规范刑事立案权的正确行使,纠正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的预期法律效果。主要从我国立法关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规定入手,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现实需要,从其价值实现角度提出立法必须明确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完善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建立专门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标准等。  相似文献   

16.
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奋飞 《政法论坛》2022,(1):104-11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  相似文献   

17.
对经济法调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以其违反了法定的调制程序而不是行为造成了实体损害为前提。调制主体本身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普通违法调制行为承担责任,但基于实际需要,应代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纳入传统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刘德法 《政法论丛》2012,(1):111-116
限制减刑是对死缓被告人缓期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提前预设,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增加的一项全新的内容,尽管其在实质内容上属于减刑问题,但其性质应当属于死缓制度的范畴。刑法规定了该项刑罚制度的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但对限制减刑的最高期限则给法官留下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进一步规范,以发挥其对死缓罪犯特殊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检察监督形式,已被我国检察机关广泛践行。基于检察监督的周延性考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对象上宜扩展至与判决、裁定具有类似裁判性质的决定、命令等。在检察建议的适用级别上,宜打破"同级"之限制。除了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抗诉这一监督形式外,对于其他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在程序上,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不相互排斥,可并存适用,但都只能适用一次。当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并存时,应当优先考虑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事由。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监督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选择。尽管是一种柔性的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须体现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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