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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认识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概括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对于概括故意的犯罪,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
赵远 《法学评论》2015,(3):179-185
概括故意是不确定故意的下位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的习惯性分类之一。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划分应当采用认识因素区分说。概括故意应被定义为行为人仅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对于行为将要侵害的客体、对象及范围等并不明确,且希望此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薄熙来案件中受贿罪的入罪问题以及"天价葡萄案"的出罪问题均可以用概括故意理论加以合理的论证。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的相关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本罪的司法认定中主要存在“犯罪客体认识不一”“故意对象界定不清”以及“情节严重认定较为混乱”三方面的问题。高空抛物罪的犯罪客体应定位为“社会公共秩序的扰乱”,以此作为与其他罪名相区分的标准;本罪犯罪故意的对象既不是抛物行为本身,亦非可能导致的具体后果,而是对行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认识;对于本罪的情节严重,应根据司法实践的有效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综合“抛掷高度”“物品种类”“抛掷次数”“抛掷环境”“抛掷时间”“危害后果”等各项因素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4.
行为人在过失心理结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是过失犯罪。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既无认识也无意识,但其行为仍是其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司法实践对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和如何确定应当预见的内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对结果的可能发生有认识,但这种认识不具备确定性,从而与间接故意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5.
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6.
江珞伊 《中外法学》2023,(1):180-200
近年来,刑法中“不知法者不免责”的传统观念与责任主义的矛盾日益引发关注,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引发舆论质疑。通过对936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不一、涵摄范围模糊、责任影响分歧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刑法理论体系语境的发展和刑事司法裁判偏差的叠加。在论证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要素的功能的基础上,构建分别阻却故意和责任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二阶四步”责任体系。此外,结合司法样本及现实困境,需要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中“违法性”的含义、“认识”的证明和“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楼嵚洪 《法制与社会》2011,(29):261-262
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8.
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大陆民法理论关于重大过失的解说既无法提供明确的认定方法,又内在地欠缺解释力。重大过失应当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同时须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危险。它是一种偏主观的、行为人很大程度上可避免的过错,是一种具有较强道德可责难性的过错。它是介于故意与普通过失之间、更接近于故意的一种独立过错类型。有认识的认定应坚持知道与有理由知道两级分类,并有效运用司法推论和立法推定。危险巨大性的认定主要涉及损害可能性与损害程度两方面判断。重大过失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与故意相同,但有例外。  相似文献   

9.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理论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于志刚 《法学研究》2008,(4):96-109
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成为了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最好注脚。无论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中,均存在着一种将故意中的“明知”认定为“明确知道”的固化倾向。此种传统的、难以撼动的固化认识,不但混淆了行为人的认识状况同我们证明行为人认识状况的方式之间的本质差异,而且无视“可能知道”这一认识状态的存在。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必须明确提出“可能知道”的认识理论。  相似文献   

10.
以主客观相一致的视角检视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涉及不少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如何界分走私犯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走私的概括故意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以及包税走私中的故意认定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定性。  相似文献   

11.
走私犯罪的概括故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六条有规定,但本文认为此规定混淆了走私犯罪中概括故意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本文在区分走私犯罪概括故意与对象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对《意见》提出建议,明确界定走私犯罪中的概括故意,将概括故意与对象认识错误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2.
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林亚刚我国刑法学界在故意罪过理论中尚有一些问题未取一致看法,"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应属何种故意,便是其中之一。该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此略述管见。一根据《刑法》第11条...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 ,应采用客观说 ;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 ,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14.
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是个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一般理论上说,二者不难区分,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千姿百态,千差万别,加上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不愿交待犯罪时的真实心态,所以在判断案件性质时较易混淆。笔者不揣冒昧,拟结合司法实践就二者的认定谈一点新的意见,以期加深对此问题的研讨。  在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认定上,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观点有四种:第一是结果论。即按照犯罪当时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就定间接故意杀人;如果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没有当…  相似文献   

15.
张爱艳 《证据科学》2003,10(4):210-214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应采用客观说;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对"职业绑手"的行为一律以绑架罪认定,还是一律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均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采取这两种定性方式。在故意内容不确定或具有概括性时,"职业绑手"应与雇佣者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且需对雇佣者实施的后续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定性方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与刑法基本原理相符,因而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如果"职业绑手"在向雇佣者"交付"被害人时,明确向雇佣者提出不得伤害、杀害被害人等要求,雇佣者却仍然实施了这些犯罪行为的,"职业绑手"对于这些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一方面要坚持“危害结果标准说” ;另一方面 ,要严格区分“严重后果”与“危害结果”的界限。基于以上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8.
陶玲玲 《法制与社会》2013,(26):248-249
犯罪故意内涵的理解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前提要件。以"明知"为切入手段,从明知对象、内容、是否符合规律性的角度对犯罪故意内涵作深入了解。但是仅仅了解涵义尚不够,因为犯罪故意作为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的困难,必须要从刑法思维模式、推定方法使用等多种角度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寻求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刘宪权 《法学》202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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