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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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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根本违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根本违约"是现代合同法中一个重要概念。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1980年公约》)把根本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主要根据,使这一概念更具有了国际性。本文主要目的是探讨根本违约的历史渊源与沿革、根本违约的构成、后果以及对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及根本违约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约。国内合同法理论对合同目的讨论不多,故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以违反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时,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借鉴刑法理论中的“动机”概念,将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分为合同动机和合同目的。在我国合同立法尚无明确的根本违约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在案件的审理时如何参考运用国际上相关的合同法原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买卖合同的一方某汽车销售公司违反合同交货期的行为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裁定另一方霍某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3.
违约损害赔偿中合理预见规则判断标准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违约损害边际的判断标准,学理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合理预见规则,直接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粗疏、高度的概括性和适用弹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合理预见规则时,存在较多不确  相似文献   

4.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最根本的条款时,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要求通过解除合同或者交付替代物的方式来获得救济,交付替代物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相应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是交付替代物得以执行的前提,当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且是能够预知的情况下,即构成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中应该引入和吸收根本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5.
戚枝淬 《河北法学》2001,19(6):118-12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以一般违约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落空时才以根本违约认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根本违约可以与各种违约形态并存;根本违约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正> 在英美两国,当订立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它们的合同法给受害方规定了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一、索取损害赔偿金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论该合同是否应解除,  相似文献   

7.
可预见性标准,是指违约人的赔偿责任以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它在各国及国际合同法中运用广泛。本文详细论述了预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对非财产损害赔偿与连环合同中与之相关的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欺诈合同”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虽均由欺诈行为所引起,却并非同一类合同。前者系双方当事人间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旨在欺诈第三方的合同;后者系一方当事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与欺诈人订立的合同。 一、概念上的区别 欺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欺诈的故意,其所共同实施的欺诈第三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大陆法上的欺诈合同为虚伪表示合同.虚伪表示指表意人对非真意有认识.且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订立合同.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均具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故意.且…  相似文献   

9.
孙永一 《山东审判》2005,21(3):37-38
一、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一次在立法和惯例规则中提出“艰难情形”(hardship)的概念,并对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做了详细的规定。《通则》第6.2.2条将艰难情形定义为:“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b)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d)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  相似文献   

11.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2.
减轻损害(mitigationoflossess)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①美国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法院往往讲“减轻损害的义务”,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加以减少的义务户例如,甲乙双方订立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5万个小零件作为甲方产品的配件。当合同标的履行到T时,由于市场价格下跌,产品滞销.甲方决定停产,并通知乙方停止供应其所生’“~5-“””“’””“”””’一”””…  相似文献   

13.
蔡春生 《中外法学》1991,(3):8-13,27
<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要提出索赔.怎样确定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鉴于各国法律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有一些分歧,如果依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准据法,那么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会因准据法不同而相应有所不同.自1988年1月1日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了,至少在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而我国是缔约国之一,本文拟就公约的规定为主线论述国际货物  相似文献   

14.
十五、关于预见性把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限于他在订立合同时理应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其理自明,无需解释。问题在于,何为“理应预见”?对此可能作出缩小的解释与应用,更可能作出膨胀的解释与应用。将近150年前著名的Hadl一诉Baxcndalc一案首次作出了可被称为关于“一般的”和“特殊的”预见性的区别。所谓“一般的”预见性,可以简明地说,是指同违约方相当的正常的人,凭其常识就应知道(即应预见到).他的这样的违约行为将会使对方遭受那样的损失。因此,所谓“一般的”预见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并不需要什么特定的证据…  相似文献   

15.
周新军 《河北法学》2004,22(7):52-56
根本违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式,通过分析其与英美法系违约形态的渊源,指出它有一个从依条款的重要性为标准到依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对其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违约形态的差异进行了辩证分析。  相似文献   

16.
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像现实的损失那样容易计算,把握不好就会有失公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显得越发重要。  相似文献   

17.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8.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在一方违约以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对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自199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4条1—4项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事由。有人认为:“第4项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明确的根本违约规则;而另3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条件.应当都具有根本违约规则的精神内涵,”①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中国究竟有无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与中国合同法的关系如何,正是本文欲待揭示的话题。 一、根本违约制度的渊源 综观探讨根本违约制度的…  相似文献   

20.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其价值逐渐为世界各国所认可.在合同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合同法》颁布前生效的三部合同法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作了笼统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责任”。而且这一规定与英美法之预期违约存有诸多差异。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则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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