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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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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法理论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意图是要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经如约履行的状态,而实际上违约损失的原因和结果都很复杂,如果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为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进行这种限制所适用的规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一般认为,所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一、英美法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的两对基本范畴(一)推断的认识(im…  相似文献   

2.
解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依约或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并不消灭业已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即便认为解约后之索赔对象为信赖利益,则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虽未明确赔偿的范围是否延及可得利益,但也未对解约后之索赔作出限制,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姚明斌 《法学家》2020,(3):171-190,196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可预见性规则,又称之为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在限定合同违约责任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英美法上称为“合理预见规则”,法国法中称为“可能预见规则”。两大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虽然出自同源,但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渊源、理论学说、例外情形以及预见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  相似文献   

5.
根据合同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在任何国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都不是无限的。特别是我国统一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及合理预见规则,怎样界定合同中的利益与损害,如何运用具体标准与规则合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系统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随着合同法的施行,诉请法院判令违约方或加害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在审理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可得利益以及客观公正地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对于切实保护守约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7.
就可得利益赔偿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率极低,而立法没有规定的确定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以大量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进而影响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为此,应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完善可预见性规则;针对司法实践对确定性规则的需求,确立确定性规则。  相似文献   

8.
刘承韪 《法学研究》2013,(2):84-101
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中心关注,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对其保护事关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因此各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普遍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设定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但司法实践却表现得较为谨慎、保守甚至是消极,多数法院会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证据不确定性和计算不确定性)而否定原告的主张。要改变我国法表达与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确立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一方面有效降低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类型化,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增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研究□高子才世界各国有关民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普遍采用了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实损害(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害(间接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  相似文献   

10.
何志 《中国审判》2011,(6):82-84
“有损害即有救济”。在合同违约纠纷中,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最好救济,也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赔偿损失中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如何界定?赔偿损失的规则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11.
可预见性标准,是指违约人的赔偿责任以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它在各国及国际合同法中运用广泛。本文详细论述了预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对非财产损害赔偿与连环合同中与之相关的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重点和难点,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在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我国虽在立法上采纳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差强人意。本文指出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注意该规则是补充规则、强制性规则,无论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该规则均可适用,预见的内容应仅限于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在可预见性判断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定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不可忽视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在合同履行时获得的利益.欲明确限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必须首先明确损害的分类标准,同时对于损害计算的方法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6.
伍治良 《法律科学》2002,(3):121-128
根本违约规则的形式价值在于限制合同解除权,实质意义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在具体形态上欠周全,部分内容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7.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解约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研究研究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国外立法比较研究,评析各学派观点的利弊基础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需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相似文献   

18.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守约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的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19.
美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姜作利 《法学论坛》2001,16(6):38-44
传统的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美国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合同具有个人因素,合同条款无法为受害方提供适当金钱赔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导致的精神损害等。笔者在对此进行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应当预见说,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学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和《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都采取了应当预见说。在学术研究中,有一种观点对应当预见说推崇备至,主张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应采取应当预见说。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的总的看法是:为了照顾到国际贸易的习惯,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应当预见说尚有一定道理。但《经济合同法》则不宜采用应当预见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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