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经过两次修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确立了采取叙明罪状的罪状形式,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第182条的立法形式。然此种立法形式与该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相违背,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同规制现状相违背,导致了证券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对期货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的强奸,创造了没有行政违法性的行政犯。鉴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完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混合规定的前提之下,改叙明罪状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规定方式。  相似文献   

2.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3.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内幕、期货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国、新加坡对此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7年首次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定内幕交易罪应注意其与正当交易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及应注意对共犯的打击。  相似文献   

4.
证券内幕交易罪概念的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内幕交易罪是一种比较普遍而且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活动,刑法第180条对之予以规制。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界定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可见,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扒窃纳入刑法范围予以规制,但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激烈矛盾,加之无数额、无情节限制,因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的限制,但处罚的范围仍然过大,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以限制入罪为视角,通过厘清扒窃的行为性质,区分既遂与未遂,合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圈定扒窃入罪的合理范围。  相似文献   

6.
李靓 《求索》2005,(9):51-53
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一个成熟的期货市场,公平竞争是其内在的根本属性。而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的行为却使得公平竞争的原则受到严重侵犯,人为地制造期货行情假象,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通过对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比较了各国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法例,针对我国的禁止操纵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定怎样才能有效的防止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作者认为需要减少限定性约束。  相似文献   

7.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8.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古今中外均将分裂国家的行为予以入罪并配以重刑。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但也有显著差异。我国现行立法法定刑结构科学合理,但对分裂行为的规制不够合理,完善现行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领导、参加分裂国家组织行为单独“入罪”,从而重构分裂行为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9.
彭辅顺 《求索》2013,(1):205-207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不符合犯罪归类的一般规则,不利于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内在协调,有必要将其调整,应将其作为《刑法》第294条之一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之中。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罪的罪名与范围的判断是认定本罪的基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内幕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某一或某些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确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参考外国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本罪应包含内幕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所实施的买卖行为、泄露信息行为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买卖行为等六种方式。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2.
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与现实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像证券市场监管一样 ,打击证券犯罪同样面临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权衡 ,只不过打击证券犯罪不同于证监会的专门监管 ,它更侧重公平这一价值目标。界定证券犯罪的类型既要以刑法规范为标准 ,还要考虑证券市场的经济特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比较典型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犯罪已发生多起 ,已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的诸多问题。对这些案件加以分析 ,可引起对刑事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监管的多方面的现实思考。  相似文献   

13.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为严重、最为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新增了贿赂犯罪的内容,这有助于严密抗制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但是,就新增条文贿赂犯罪内容的罪名确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充分分析贿赂新增条文罪名确定的争议后,我们认为,宜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来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5.
证券犯罪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必然出现的现象。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既侵害了证券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又可能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我国证券犯罪的现状,剖析了其形成的原因,以期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并规定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技术侦查证据应用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技术侦查证据的应用关系到技术侦查措施惩治犯罪功能的发挥,因此,立法应从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应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技术侦查证据应用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3条但书的价值蕴涵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法第 1 3条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在立法上 ,它通过收缩犯罪圈 ,满足了刑法谦抑的要求 ;在司法上 ,它通过协调情与法 ,保证了实质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案的实行,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人权的同时,给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就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获取途径以及证据链等关于证据的法律效力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形形色色的案件层出不穷,而真正留在现场的完整指印将少之又少,如何对现场手印进行分析和判断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文章结合实践总结出对现场手印分析的工作步骤和方法,以便锁定犯罪嫌疑人成为法庭审判予以采信的重要物证同时也能成为犯罪情报资料的重要来源。手印作为七种证据之一,在今后的打击犯罪和参与刑事诉讼方面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手印仍具有实战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世界上各国均进行了关于危害环境行为的刑事立法。我国虽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但由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理念陈旧、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刑法规制的范围较窄及惩罚力度较轻等问题,导致刑法在惩治危害环境行为时没有发挥出足够的作用,部分危害环境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刑罚处罚。文章通过分析国内外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研究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鉴于环境的重要性及其他国家环境立法的可借鉴性,提出应确立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并应从立法模式、罪名体系、刑罚适用原则及种类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