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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商业贿赂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犯罪现象,不仅滋生腐败、败坏风气,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从我国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被动受贿占多数,一些主动索贿者往往也是从被动受贿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严惩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环境,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一、从法律上进一步加重对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从我国法律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演变进程来看,明显是在不断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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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依据,推动官员受贿犯罪的心理要素及其组合,不是先天就存在的,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腐败官员与行贿方长期消极互动的结果。从动态演变的历时性角度分析,贿赂双方通常要经历初识、试探、交易、结盟、暴露和服刑六个阶段,虽不是每个贿赂犯罪都会经历完整的过程,但处于不同阶段的贿赂双方的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进行动态的心理分析,对侦查、预防和矫治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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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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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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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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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在实践中存在概念主体混乱等问题,导致了商业贿赂界定的失范,再加上解释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理解十分庞杂、新旧并存,不能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甚至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手段,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对商业受贿和公务受贿的比较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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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执法腐败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任务.当前,海关系统清除执法腐败的重点在于查处受贿放私案件,以达到遏制海关腐败的猖獗势头.受贿放私是海关违法犯罪分子在行使进出口货物监管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的腐败.它与其他执法部门的腐败有不同的区别.本文研究海关人员受贿放私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为进一步推进海关消除执法腐败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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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圆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30-33
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有发生,因社会发展使得受贿行为方式花样繁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难度。面对相关案例时,需要明确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受贿的本质是以职务行为中的权换取行贿人给予的利,只要受贿人有接受贿赂的意向,客观上接受了行贿人提供的利益就可以成立受贿罪。最后的利益是否在受贿人手中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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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1日,海南各大报刊无一例外地刊登了一条消息:因涉嫌巨额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文昌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将被移送司法机关。报道说,谢明中多次收受文昌市有关干部和私人老板的贿赂,数额巨大,并存在生活作风腐化等问题。报道未提具体数额,但披露说,这是海南建省20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党政领导干部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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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两高《意见》出台后,官员行贿受贿已非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而是出现越来越隐蔽化、期权化、市场化和智能化等诸多新型受贿形态,挑战反腐底线。反腐专家认为,社会民主监督是破解新型腐败的最有效利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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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在中国大地掀起。商业贿赂与市场经济共生,由来已久。它是市场“潜规则”?营销“润滑剂”?抑或腐蚀心灵、毁坏市场秩序的慢性毒药?半年来,治理过程已凸显三大难题:从法律角度看,现行刑法规定滞后;从管理角度看,政府部门监管缺位;从社会角度看,诚信道德严重缺失……破解难题必须标本兼治。打击商业贿赂,整肃商业腐败,必先治理权力腐败这个总源头。——题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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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33-37
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应限于财产性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范围应该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之外,这既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应然要求。反腐败应避免盲目的刑法路径依赖,科学、有效地治理商业腐败不仅要以刑法为依托,也要注重从刑法到他法、从法内到法外来构建多层次与多元化的方法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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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行为是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的居间活动,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成立起到帮助、促进作用。它与行贿犯罪行为、受贿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不可等同视之。因此,有必要在分析贿赂行为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探讨介绍贿赂罪的独立性,以及其存在对于完善刑事立法所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