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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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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35年制定的《国家劳工关系法》中设立了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藉以执行该法所规范的事项,防止雇主或工会有不当劳动行为的不法举动,同时采取纠正和救济行为。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处理不当劳动行为的裁决机制能够为日后我国导入该项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对劳动者和工会的团结权的侵害行为。不当劳动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雇主,目前有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对雇主性质进行判断的倾向。不当劳动行为主要包括不利益对待和拒绝集体谈判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雇主以劳动者加入和组建工会,或者进行工会的正当活动为理由对这些劳动者进行解雇和其他不利益对待;后者是指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对工会的集体谈判加以拒绝或进行不诚实的集体谈判。劳动者或者工会因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劳动委员会实行行政救济,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判所进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3.
不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其子公司,然后宣告自己破产,从而达到逃避工资债务或者打击工会势力的目的;它是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主要情形之一。以不当劳动行为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须具备“人格混同”之形式、要件和“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债务、侵害第三人利益”等实质要件。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应增加有关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罗勇 《法学评论》2015,(3):173-178
解雇行为具有形成效力,雇主的解雇决定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消灭劳动关系的后果。劳动关系的属性使得不当解雇的事后救济往往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建立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有条件限制解雇行为的形成效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作法。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在实体法中规定解雇争议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权,也未在程序法中设置相应的保全措施,使得劳动者在司法救济期间的相关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部分劳动者在解雇争议处理期间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以及建立行为保全措施,构建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5.
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7,2(4):81-90
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司法应该且能够以私法手段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规制。性骚扰行为无法列举穷尽,应当授权法官根据上述特点自由裁量。性骚扰行为本身是多种行为的集合,因此,不同的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权利。从司法角度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贞操权,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解释来论证性骚扰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规定的现有具体人格权出发,认定性骚扰同时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多种权利的侵犯。就解释论而言,雇员遭受性骚扰,雇主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就立法论而言,性骚扰行为的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以及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分别规定,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产生了冲突和矛盾,造成劳动者或者雇员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受害人寻求救济时陷入法律适用上的困境的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确定雇主责任时,遵循雇主责任的法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注意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化协调,将现行的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合并规定,统一适用雇主自己责任,排除雇主和雇员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谢增毅 《法律科学》2010,28(3):127-134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责任。雇主不当解雇雇员责任的确定需考虑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剩余工作年限、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寻找其他工作的费用等复杂因素。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过于简陋,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反映雇员实际损失的赔偿规则。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归责原则。因此,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不一。但从梁慧星先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评价为:“工伤事故致工人伤残死亡的赔偿问题,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属不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对该解释的第11条明确为“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后,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雇员受害赔偿普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9.
析不当民事诉讼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当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规避法律,用以保护其不正当利益,实现其不良目的的侵权行为。法律特征(一)不当民事诉讼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资产,侵...  相似文献   

10.
雇主对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民法理论中颇受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也存在差异。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因此对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一直是实务界的难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对雇主责任加以确认。本文主要通过对两则实例的解读和分析,结合相关的民法理论,旨在探讨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法上所说的职务发明在美国称为雇员发明。关于雇员在受雇期间做出的发明是归发明人所有还是归雇主所有的问题,美国的州法和联邦法都认为原则上雇员发明的所有权归发明人,但是:(1)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雇员发明的所有权归雇主;(2)如果雇员受雇的职务是专门从事发明,则雇员发明的所有权归雇主;(3)如果雇员发明的所有权归雇员本人,则雇主有权取得无偿实施该雇员发明的非独占许可。反映多数州法院判例意见的《代理重述(第二稿)》第397条说:“除非另有约定,受他人雇  相似文献   

12.
劳动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艳春 《法律科学》2006,24(3):116-121
劳动派遣中涉及关系比较复杂,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专条规定在劳动派遣关系中,两个雇主可以约定对共同雇员的替代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两个雇主应承担连带的替代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首次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但没有涉及到除了调解、收购股份和减资以外的其它方法。虽然用了一个等以示补充,但是仍然让人感到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单薄,这也很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法官对自由裁量空间把握的疑惑。美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案件时的救济方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法院可以立足国情,充分将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和公司的自治理念相结合,善用司法调解,妥善处理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14.
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15.
日本《特许法》第35条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则,在1921年和2015年两次《特许法》修订中,实现了由“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再到“折衷主义”的转变,分别彰显了保障雇员发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发明成果转化运用的立法价值取向.我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随着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而产生,运行中存在雇员与雇主之间权利配置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从法定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及约定规则的扩张和限制两个方面提出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16.
熊林 《法制与社会》2013,(10):198-199
国有公司董事监事具有劳动者的属性,但同时具有雇主的属性,因此国有公司董事监事与所在公司的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争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是在涉嫌犯罪的过程中认定犯罪主体的需要,不适用于劳动关系中主体的认定。因此该条法律规定不影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的劳动者属性。本文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国有公司董事监事的特殊性,在承认国有公司董事监事劳动者属性的情况下,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要从国有公司董事监事的特殊性出发,对其区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相似文献   

17.
舒瑶芝 《法学杂志》2012,33(7):141-146
民事执行救济是为了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立,现行执行救济适用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偏重于补救型救济。从体系化构建的视角,执行救济的适用规范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其制度设计应以实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价值为综合考量,重视发挥执行救济预防及补救的双重功能,合理解决执行救济的竞合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  相似文献   

19.
韩国产业关系从60年代早期实施经济发展计划以来,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产业和平,1963年4月韩国颁布了《劳动争议调整法》(以下简称《调整法》)。在此后,韩国还颁布了一些调整产业关系的其他劳动法律,包括《工会法》(1963年)、《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1963年)、《就业保障和促进法》(1967年)。从70年代开始,工会力量逐步扩大,会员由1963年的224000人,发展到1970年的473000人,到1979年达1088000人。70年代末,产业关系趋于紧张,劳资纠纷增多。意识到劳动问题的重要性,1981年韩国政府将已有的劳动管理局升级为劳动部,并先后颁布了几项重要劳动法律,如《劳资协商会法》(1980年)、《职业培训基本法》(1981年)、《最低工资法》(1986年)等。《调整法》系统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机构和程序。与一些国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对争议行为的限制和禁止。何胃争议行为?《调整法》第3条定义为“罢工、破坏、关厂和其他劳动关系当事人意图实现其要求而采取的破坏性手段”。该法  相似文献   

20.
对《执业医师法》救济条款立法模式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该法将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有效贯彻该法,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即:对影响相对人———医师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可以获得救济的问题。一、《执业医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模式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影响医师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共有三章。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四种情形,第2款规定了救济途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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