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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我国民事立法历经百余年后,准合同作为一个重要法律术语始现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缺乏民法学理论研究和民法典总则编的体系铺垫,形成了准合同解释的先天缺陷.但准合同存续历史悠久,罗马法赋予其生命,法典化国家的民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赋予其持续活力.我国民法典对准合同的引入,使法学理论承担起解释使命.罗马法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其债法体系思维、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间的关系、给付行为在判断准合同与债的其他渊源关系中的核心价值等理论是厘清准合同解释定位的重要坐标,现代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参考.应运用法律解释的科学方法,关注罗马法因素并结合现代社会需要和我国本土特点探究准合同解释,以实现"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之立法效果.  相似文献   

2.
文本研究了罗马法上裁判官法的发展以及市民法—裁判官法二元体制的形成,以及罗马法通过《永久告示》的编纂和法学家研究的努力,将其整合为一个体系的历史过程.借鉴这一历史经验,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必须对既有的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整理和汇编,然后整合到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去.在民法典编纂之后,我国最高法院的“造法”功能应当发生根本性的转型,目前的这种通过司法解释来造法的体制需要加以重大地改革.  相似文献   

3.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之初,学者箕田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Gesetzbuch”,罗马法“Juscivile”、法国“code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①。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  相似文献   

4.
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冀韬 《法学论坛》2006,21(3):64-70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相似文献   

5.
债的概念和债法体系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没有区别债与责任。直至近现代民法才对债与责任在概念上作了区分,而在立法体例上一直将二者融为一体,并且因债与责任关系的处理不同,各国民法典体例也各不相同。现代民法实践已突破了债与责任的融合,责任为债所包含的理论自然也需要打破。本文拟在对债责关系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对当前几家学说加以评析,以进一步澄清认识,以期能为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选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论居住权在大陆法系的继受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随之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继受与发展。法国民法几乎完整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结构体系,而《意大利民法典》则几乎完整地承继了《法国民法典》做法。同时,德国民法继承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并将之发扬,以期更适应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7.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6,28(6):3-10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置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编。  相似文献   

9.
林嘉 《法学家》2002,(1):116-121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①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相似文献   

10.
"诉"论     
巢志雄 《当代法学》2011,(3):128-135
"诉"是罗马法上的重要概念,是罗马法诉讼程序的核心,也是现代诉权理论的起点."诉"是一个具有多元含义的复合概念,其内涵包括诉讼程序、诉权和主观权三个方面."诉"有两个主要来源,即市民法和裁判官法.市民法之诉是以市民法上的权利规定为前提;而裁判官法之诉不需要以市民法的权利为前提."诉"是诉权理论的前身,诉权理论在"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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