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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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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贿罪主体的范围受贿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企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近年来,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现象日益严重,在我国的有关刑事政策和一些学理解释上,对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有超越立法解释而加以扩大的趋向,有的政策性文件把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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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95年随着全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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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的复杂变化,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一、对刑法及辅助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规定的演变在计划经济为主的背景下诞生的79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规定比较完统,突出了“国有”的概念。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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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单位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探讨本罪的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党和国家清正廉洁形象,对于完善刑事犯罪罪状,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要价值。借鉴外国关于本罪的法律规范,结合司法实践新形势,要求将国家机关试用期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应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扩大亲属的范围,明确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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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立法思考周其华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对受贿罪的立法和修改完善。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将受贿罪作为渎职罪的首条加以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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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学界争议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编人员、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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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轻刑化在实践中的表现 (一)立案起点把握太高 职务犯罪的立案起点刑法有明确规定,以受贿罪为例,我国((刑法》第386和383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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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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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都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目前的立法和立法解释规定,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建议修改刑法第93条,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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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贪污贿赂罪法定刑比较研究缪树权目前,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感到,虽然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严厉,但是其刑罚种类相对单调,与其他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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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在坚持以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法定基本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通过特别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不断丰富和发展贪污罪主体的内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类特殊贪污犯罪主体进行针对性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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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家刑法上对受贿罪均有规定,但在立法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仅就中国、日本两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作一比较,希望在修改刑法时能够有所裨益。 我国《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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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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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受贿犯罪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作为受贿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交易性质的行为犯罪化,这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逐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然要求。有关“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固如何界定,关系密切的人应该包括哪些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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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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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生效实施。为配合该法的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在公司中发生的收受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本文拟就这些规定所确立的罪名、罪状、适用范围及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罪名 《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犯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相同和相似之处,但它并不是简单地对后者犯罪构成范围的扩大,而是对新的犯罪行为的立法确定,对于其罪名的称谓自不能直接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代之,否则难以同一般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相区别。根据罪名应当反映犯罪主要特征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以把《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分别确定为:(1)公司人员受贿罪(第九条),即采用明示主体的方式确定该罪罪名。理由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即受贿,主体则限定在“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可以统称为“公司人员”,将该主体与行为相结合,便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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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单一的罪名,严格来讲,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事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现行《刑法》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罪名对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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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我国新刑法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处罚。本文根据新刑法对两种自然人受贿罪的不同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正确理解和研究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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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扣”,各国法律大多并不绝对禁止,但却对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的反回扣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我国的政策与法律对回扣问题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干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特殊主体收受回扣的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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