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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金荷水泥厂于1980年建成投产,属株洲市某区人民政府管辖。该厂设备落后,长期超标排污,与周围1000多村民发生了环境污染纠纷。1995年以来污染受害者大规模群体上访。1999年12月,他们先后两次把水泥厂的抽水管道拆除,迫使其停产。2000年1月,株洲市环保局与某区人民政府责令该厂限期治理,于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0年3月9日,湖南省环保局明确批示:“金荷水泥厂直径2.5米机立窑生产线应在2000年年底之前做到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的也应予以关闭。”但是,水泥厂直到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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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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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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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最近,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8年。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半。本案中的环境监管失职,主要内容是: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并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采取清理、取样化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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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原为化工厂工人,后辞职,1988年8月担任某化工厂厂长。该厂是由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于1986年开办,领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至1988年邱某经营该厂前,该厂曾先后三次更换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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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从河南省环保局了解到,2003年至今,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河南共有249名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纪处分。其中最高级别为副市级。提起环境污染,人们总是首先想到那些冒着黑烟、流着黑水、发着臭味的污染企业。对这些企业。人们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巴不得它们全部在地球上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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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的概念
“按日计罚”,即对于连续违法排污行为不再一次性罚款了事,而是按照违法排污日期的长短来计算罚款,并且每日累计叠加。最终按叠加额进行处罚。这一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处罚手段,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它规定了最高的日处罚上限,只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罚款额度可以无限地累积下去,直至违法行为结束的那一天。这样违法责任及后果就与罚款成正比,真正实现了责罚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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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却难以唤起排污企业的环保良心,甚至肆无忌惮的顶风排污,被人戏称“打不死的小强”。“小强”缘何不死?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有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说,对于有些排污企业,不是我们不去管,也不是我们管不了,而是不知情,没有举报、也没有反映,如果是我们挂牌督办的,一定不会让它再污染下去。不少地方盲目追求GDP,高度依赖“两高”行业,对排污大户不仅不取缔,反而予以重视和“呵护”,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的不仅是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更有损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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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交易是污染物总量控制中的一个重要管理监督手段。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对排污许可证交易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中的排污权定价策略,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将排污许可证交易手段与其他治理污染经济手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排污许可证交易手段有较大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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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评论》2018,(6)
单一的政府主导或公众参与的治理已经难以解决排污企业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论文提出一种"共享控制权"合作治理机制,从信任构建、控制权共享、治理效应三个维度对其作用机理及适用性进行了阐释,并用多案例进行了验证。研究表明: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制度信任构建促使公众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污企业共同在场;中央政府与公众共享包含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的控制权;生态环境部与公众共享控制权的合作治理是常态式共享,适用于对政治关联低、污染程度低的排污企业的治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与公众共享控制权的合作治理是运动式共享,适用于对政治关联高、污染程度高的排污企业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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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收费法律制度的性质问题,大家看法不一,大致有三种。税收说认为,排污收费是带有税收的性质,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构成财政收入。罚款说认为,排放污染物是一种违法行为,排污收费是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补偿说认为,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污染了环境,造成资源的破坏,使环境价值受到损失,征收排污费是作为对环境资源损失的补偿。以上三种说法,都有不足之处。税收是企业创造的纯收入,而排污收费所收的款,不是来源于企业创造的纯收入,也不是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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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89年春,本案第三人陈某在个人居住院内建立一铸锻厂,其溶铁燃料对周围居民造成粉尘污染,砂轮磨光造成躁声污染。受污染较严重的有原告方庆太等十二户居民。方等为此上访区环保局,该局下达决定,让其“停产限期治理”,方某等以区环保局适用法律不当,申请市环保局复议,市局仍维持区局的“停产限期治理”的决定,方某等连以环保局为被告诉之于法院。经区法院审理,认为两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决定不当,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方环保局不服,上诉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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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山西省闻喜县五四一总厂六分支家属楼附近平地建起了一个生产2号溶剂的小化工厂。一个多月后,居住在家属楼内的贾孟仙即得了缺氧性脑病。于是,贾孟仙先后将化工厂和闻喜县环保局推上了被告席。但是,将近一年时间过去了,贾孟仙仍然没有打赢官司。至今,满腹辛酸、有口说不清的弱女子还在上诉,还在告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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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柴米河污染严重,发绿的河水常年散发阵阵怪味,居民苦不堪言.媒体报道说,4月25日,江苏省市政风热线联动直播走进淮安.住在柴米河边的陈女士带着一瓶河水走进了直播现场,并当场向环保局局长下跪,请求尽快治理柴米河污染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