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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现代社会中,同性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等强奸行为已越来越多的呈现出来,强奸主体的增加,强奸行为的多样化,使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立法比较,分析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阚磊  汤晓红 《法制与社会》2013,(18):282-283
当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类同性性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刑法原则,上述两类案件都构不成强奸罪,原本应该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行为人却得以规避法律。因此,填补同性性侵犯的立法空白、扩充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对象显得极其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男性遭受性侵害案件频发。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男性,取消强奸罪主体和对象的限制是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罪刑体系内,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统一修改为猥亵罪。嫖宿幼女罪对强奸范围之外的部分主观上确非强奸的性侵害犯罪予以特别规定,有其特定的价值意义,关键是要正确处理该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系,使我国刑法规范的性犯罪形成相互协调又错落有致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4.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之所以没有追究行为人的“强奸罪”责任,最主要的法律障碍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  相似文献   

5.
强奸男性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男性的性权利,使被害男性的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是,传统刑法理论却认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男性不论遭到何种程度的性侵犯,都不能构成强奸罪。当前,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无法可依,行为人得不到法律制裁,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无法妥善的予以解决。因而急需修订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6.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评析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学术之争 ,对婚内强奸进行了刑事政策分析 ,设计了婚内强奸的刑事政策反应体系 ,主张对婚内强奸提高刑法反应的门槛、降低刑法反应强度 ,并通过“适用解释上的犯罪化”而非“立法上的犯罪化”的方式 ,对分居或诉请离婚期间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予以犯罪化。  相似文献   

7.
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正如先通奸后强奸的案件不能把前面的通奸认定为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起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同时触犯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独立罪名,请问能否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张巍张巍同志:你在来信中提出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对其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本刊研究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应否…  相似文献   

9.
对“组织‘男男卖淫’案”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宁案”对介绍成年男男自愿性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理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国早已将这类行为除罪化;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同性的婚姻。从我国刑事立法史来看,从198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的刑法也早已将它作除罪化处理,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告诉我们,新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处罚的意图。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处罚男男自愿性行为也是不明智的。处罚成年人自愿男男性行为背后折射出来的观念值得法学界深思。  相似文献   

10.
婚内有无强奸,这一问题一直在刑法学界引起争议。最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案件作出了构成强奸罪的判决,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对传统刑法理论及社会价值观的一次重大挑战,在刑法学、婚姻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本文拟就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性质等问题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是中外刑法学界共同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法学界持否定态度的大有人…  相似文献   

11.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12.
案件简讯     
朝阳法院国内首例强奸男性被判刑案宣判201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男性的张某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因强奸男性被判刑的案件。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42岁男保安张某在深夜将其宿舍里一名18岁男同事李某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某轻伤。此后,李某报案,第二天张某被抓。(王丽娜)  相似文献   

13.
1999年12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卫民婚内强奸案引发了有关如何看待和处理婚内强奸行为的激烈争论。在这场方兴未艾的争论中.主张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观点明显占优势.最高人民法院载发的判例中表达了支持这一观点的倾向。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开始仿效青浦区法院的做法以强奸罪处理婚内强奸案件。然而,对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定刑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是否真的保护了妇女的权益?是否真的适应了国际潮流?最有发言权的中国妻子们是否真的愿意将丈夫的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本文作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看法。  相似文献   

14.
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婚内强奸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在父权制社会中,妻子在性生活中仅是丈夫性行为的客体,毫无性权利可言.因此西方刑法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从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出发,在刑法典中肯定婚内强奸,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本文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当前如果发生婚内强奸案件,可以对行为人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婚内强奸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5.
从首例“男男强奸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东 《当代法学》2014,(2):38-46
我国首例"男男强奸案"的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值得刑法解释论予以深入检讨。"文本原意"应当获得刑法解释论的充分确认,并将其作为入罪解释时不可逾越的刚性底线,以有效杜绝司法上犯罪化现象。刑法解释论上,"法律漏洞"可以划分为"真正的法律漏洞"与"非真正的法律漏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与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在现代刑事政策理念下考量真正的法律漏洞时应注意区分其政策功能属性,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不准许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司法填补,而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则可以进行刑事政策考量并准许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司法填补。承认、发现刑法漏洞尤其是真正的刑法立法漏洞,然后通过修订完善刑法立法以填补刑法立法漏洞,而不是通过刑法解释技术来对刑法漏洞进行司法填补,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解释的保守性所内含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16.
文章着眼于我国婚内强奸案件的频繁发生,从生理学、社会学、刑法学等方面分析了婚内强奸的成因,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能否入罪的不同学说,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强奸案件的做法,论述了应修改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将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定,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笔者坚信,随着我国立法的日趋完善,与当今世界各国对婚内强奸的通行立法接轨,真正实现男女性关系的平等权利。  相似文献   

17.
看了《法学评论》1983年3·4合刊中的《对误以为女性的男性儿童施行强奸而致死人命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定何罪》)一文后,对此文认定被告郭六社前一个犯罪行为是强奸既遂,我有点不同意见,试述如下:《应定何罪》一文认为:"被告郭六社的犯罪行为虽未能实现奸淫目的,但他具有强奸决意,以暴力手段实行强奸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据刑法第139条第3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19.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108例强奸案件的分析,从法医学角度探讨了与强奸犯罪相关的一些因素,并提出:加害人与被害人自身素质与强奸案件的发生有关;法医学证据在强奸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报案能获取更多的法医学物证;研究犯罪动机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强奸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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