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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标识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食品信息的基本方式,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是解决食品领域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措施。欧盟、美国对于食品标识立法起步较早,且形成较为系统的食品标识法律制度。我国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尚存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食品标识的内容,并强化相关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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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产权不明确、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该领域政府权责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全面的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要减小金融改革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改革的绩效,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前提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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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从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完善措施,如健全法律保障体系、设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力度、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强化现有消费者权利的可操作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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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对其进行特别立法保护的必要性,该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大陆地区未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中所应该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及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权利和金融服务业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构、金融消费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等四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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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其高效性、低成本性等优势使其彻底突破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在其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背后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明确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加大对网络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以及对格式合同进行相关规范并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等措施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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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令人堪忧,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二、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消费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三、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坑害消费者;四、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与生产者经营者互相勾结,共同侵害农民利益;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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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内金融创新不同于传统内地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它同时带有国际性、开放性特征。金融私法强调金融市场所有的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着力融入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金融私法制度利益衡量体系。在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利益取向将更加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隐私权。从金融私法的规则逻辑出发构建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即在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完善的基础上,跳出传统金融管制的思维范式,强调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需要更多转向包容性监管,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法律制度引导与市场内生自律机制的合力保障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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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农村信贷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中国农村亦然。当下,农村民间金融道德风险的生成机理源于信息在农村民间贷款人与借款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所有者与经营者、农村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与借贷双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当局与被监管者等金融活动主体间的非对称性分布。这就为民间金融道德风险困境的出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对此,我们必须为化解民间金融道德风险而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在制度性对策层面上,应从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法律机制,完善农村民间金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适度监管法律机制,完善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架构等方面对农村民间金融道德风险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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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视野下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微型金融发展体现了对农民生存权、金融权以及发展权的保护和支持。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历经十几年,金融形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支持与保护。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存在着目标偏离、体系不健全、缺乏法律支持等问题,需要重塑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目标和完善农村微型金融体系,促进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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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0-7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要尽的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即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需要的要求.这一义务有其特定的涵义,如果任意将其扩大,则经营者无所适从,不堪重负,违背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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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前必须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这是金融消费者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然而,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交易中迫使金融消费者陷入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时常受到各类金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尤其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上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缺陷,亟待相关立法、制度方面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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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时近两年最终完成,其突出内容之一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法案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BCFP),其背后蕴含四个关系之学理辨正:第一,金融消费者理性抑或非理性之辨正;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危机内在机理关系之辩正;第三,凯恩斯主义金融监管哲学之辩正;第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性之辩正。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该法将金融消费者置于重点保护地位并成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保护,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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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从普及金融知识与提升社会金融素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强化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与自我调解,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升级,以及设立"金融消费保障局"专业监管机构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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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经营者实施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产生的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布迪厄场域理论的引入,可以对算法价格歧视涉及的多方主体加以研究。探究算法价格歧视场域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困境的深层原因,即会了解惯习与资本配置产生异化,以及算法消费者难以与算法经营者进行博弈现象。实现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突破,需要对算法价格歧视场域内的惯习与资本配置进行优化:在惯习层面,重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在资本层面,引入场景与风险管理新理念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补正,构建经营者信息信义义务并对相应的诉讼救济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李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86-89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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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所导致金融交易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在接受金融服务及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凸显,其相关权益亟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又是其他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本文立足于探索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立法现状并且剖析其缺陷,找出完善的方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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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297-297
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二、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