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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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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型保险乃特殊保险产品,极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其说明义务应有更加妥善之规范。针对投资型保险契约之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存在适用难题,保监会之专门规范存在对投保人利益保护不足之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亦存在困境。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保险人之说明义务需加以完善:须对现行法之缺憾进行补足,同时应参酌世界发展之趋势,引入适合性原则。  相似文献   

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而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理论基础,浅谈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某项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载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契约。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对应,又叫产物保险或损失保险,是保险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产保险  相似文献   

5.
唐英 《前沿》2011,(14):10-13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7.
电子保单虽方便快捷,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面对面交流,必然会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造成阻碍。而电子保单为格式合同,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非常不利,故提示与说明义务必须得到合理履行。在电子保单的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存在诸多问题。应强制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建立回访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服务,借助多元化电子媒体。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9.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1.
刑法契约现是契约型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契约是指国家与国民(双方当事人)在刑事领域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划定什么是犯罪和什么不是犯罪的问题(契约实体)以及讨论犯罪后果问题(契约罚则)”之中.刑法契约观为刑法中亲情因素的回归提供了可能,从体恤和惩罚两个角度讲,契约实体中亲情因素体现在亲情犯罪、真正亲情因素犯罪、自我亲情体恤犯罪中.契约罚则中的亲情因素主要体现在各种刑罚制度中.  相似文献   

12.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13.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核实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人兑现承诺、投保人实现保障的过程,在人身保险中称之为理赔。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受益人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14.
正诚信诉讼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民事诉讼中应负陈述真实情况的义务。1895年颁布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的一切情事,必须完全真实且正确地陈述之。该法规定,当事人所作的不真实的陈述属违法行为,如果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当事人应负损害赔偿的义务。第377条还规定,当事  相似文献   

15.
合同 债的相对性要求合同只对其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应基于合同对第三人产生竞争力的原因力在于合同本身的既有约定而为法律所肯认 ,而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代理、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应当归结于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中。  相似文献   

1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定保险法,对于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保险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  相似文献   

17.
契约是人们相互交往的方式之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在于个人自由意志受到尊重,其衰落则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丧失。国家为了克服因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契约实质上的不平等,通过立法或判决的手段,来确立契约义务的内容,或者填补契约义务的缺陷。  相似文献   

18.
陈晓骄 《前沿》2006,(3):103-105
"契约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个古老的规则,其意在确保双方当事人依诚信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是,缔约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或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契约无法正常履行,就需要情势变更规则加以调整.本文试从德国的交易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进行阐述,论说情势变更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相似文献   

20.
要约效力是指法律在调整要约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所表现出的强知力和约束力。它具体体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第三人因要约发出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约效力取决于古典契约理论所坚持的“单方意思表示”的基本性质。同时,要约的效力也是当代契约理论所强调的当事人诚实信用义务的必然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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