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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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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运单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运输过程中,运单随货传递.取货时,提交领货凭证,铁路运输部门验证无误,并收清各种运杂费后(如逾期领取,需交纳暂存费、大件货物需交吊机作业费),加盖运杂费戳记和交付日期戳记,将运单交给取货人,取货人持运单进货场领取货物.可见,货物运单又是领取货物的凭证.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铁路运输部门管理上的漏洞,盗窃货物运单,冒充货主领取货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货物的占有权,败坏了人民铁路的声誉,也给货主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必须依法严惩.由于这类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定性、既  相似文献   

2.
上海铁路两级法院近两年来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坏、变质纠纷,货物到站误交付纠纷,拖欠铁路运输费用纠纷,代办运输纠纷,联运过程中的纠纷,铁路错误将货处理的纠纷。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铁路运输货物被盗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货物列车运行具有线长点多的特点,往往难于确定案件的发生区段。近年来,铁路在每个公安机构分界口建立一个货车动态视频监控点,对运行的货物列车的装载和施封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从中发现货物被盗车辆,以此判定货盗案件发生区段。然而监控点由于受夜间、雨雪、灯光、列车通过速度等因素影响,  相似文献   

4.
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几个问题□王手信张天骥法院有权对铁路运输货物予以扣押有的同志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中的货物具有特殊性,法院一般不应扣押。理由是:首先,扣押铁路运输货物,打乱了铁路运输企业正常的运输秩序。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就需要从...  相似文献   

5.
货盗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损害人民和法人财产。本文首先对货盗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简单阐述,然后叙述了货盗案件的影响因素,包括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其次分析了货盗案件的特征,最后着重陈述了铁路货盗案现场勘查的方法和重点。本文旨在为相关货盗案件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6.
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有否实施放货,即有关货物交付的事实认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成为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如何认定货物交付是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在检索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对货物交付定义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海事审判实践中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各自举证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无单放货案件所应体现的价值取向,就此类案件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小结,以期为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的逐步开放,无单放货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骗取我出口商货物的一种手段,涉嫌被骗金额呈直线上升趋势。对此,国家外经贸部专门发文要求外贸单位规避无单放货风险。①仅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1999年受理无单放货赔偿案件近25起,涉案金额2720万元人民币;2000年受理30起,涉案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约有90%的无单放货案件涉嫌欺诈,使我国出口商受到很大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案件的含义及特征无单放货的状况在航运界存在已久。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  相似文献   

8.
张进先 《中国法律》2006,(2):30-32,95-98
无单放货案件是指海运承运人及其他相关行为人未收回止本提单,擅自将提单项下货物放给无权提取货物的人,提单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主张提单权利的案件。长期以来,无单放货纠纷在国际航运中居高不下,在海事诉讼中占有较大比重,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对促进国际航运、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仅就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9.
货盗团伙活动的特点及作案手段1.货盗团伙犯罪区域相对集中。2.攫取目标相对集中。据调查,1993年货盗犯罪团伙作案攫取的目标主要是粮食和钢材及建筑材料。盗窃粮食、钢材的团伙案件占团伙作案总数的63.9%。3.销赃渠道由秘密转向公开。据调查,这些犯罪团伙把盗窃的赃物直接转向农贸市场、个体收购点,就地盗窃,就地销赃。特别是粮食、钢材销赃渠道畅通,脱手快、来钱快。4.作案手段单一。由过去的破封、钻车窗盗窃转向扒车掀货。1993年这些货盗团伙扒盗站停敞车案件占团伙作案总数的84%;扒乘敞车在沿线区间运行途中作案的,占团伙作案总数的5.5%;在货物站台和仓库作案的,占团伙作案总数的7.5%;破封、钻车窗作案的占团伙作案总数的2.9%。  相似文献   

10.
领货凭证是货物承运后铁路承运人交给托运人,再由托运人交给收货人向到站领取货物的主要凭据。近年来,因领货凭证引起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多。由于法律对领货凭证的性质没有作明确界定,给法院审理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增加了难度。如何正确认定领货凭证的性质、作用及法律效力,成为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领货凭证的作用要正确理解领货凭证的性质,有必要明确领货凭证的作用。在现阶段,领货凭证具有以下作用;(一)领货凭证是货物运输合同开始履行的证明铁路货物…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法院应该如何对待公诉案件撤诉?2005年4月,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盗窃一案。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8月6日和13日,伙同同伙采用"搭人梯"拎包的方式,分别从旅客列车上盗得人民币及其他财物420元和63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李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6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在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相似文献   

12.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相似文献   

13.
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以下简称“货盗犯罪”)是铁路上发案较多的犯罪。货盗犯罪具有发案范围广、作案处所特殊和犯罪对象即运输物资处于流动状态、中转环节多等特点。因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笔者就货盗犯罪几个法律问题谈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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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剂柳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入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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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切实做到既要保证被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又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的名誉和其他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特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出庭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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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无单放货案件通常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擅自将所承运的货物交付给第三者,造成提单正本持有人提货不着的海事纠纷案件。前些年的无单放货案件,原告一般只请求货物价值的损失,未提出因无单放货造成其相应的出口退税损失的诉请,所以在诉讼证据角度或法院审理范围上基本未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问题。近两年,在海事审判中出现了一批无单放货案件,托运人(通常为贸易合同的出口方)因种种原因结汇受阻,遭银行退单,因此仍合法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同时,托运人作为国内出口企业却已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甚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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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8.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的情况。无单放货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常有的现象。但如果提货人不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事后就会起诉承运人。在提单持有人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中,诉讼时效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而由于不同法院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导致相似案件时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领货凭证,是铁路运输的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请求交付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书面凭证。在正常工作程序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托运人应先向承运人交付所托运的货物。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及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上加盖车站日期戳,然后将该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由其交给收货人,用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站没有收到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而开出领货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承运人虚开领货凭证。由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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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30):47-48
1.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10号3.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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