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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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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并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即将出版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一书,梳理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从萌芽到形成阶段的历史进程,把马克思、恩格斯从新理性主义法律观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演化、形成和发展过程的理论脉络清晰地揭示出来。该书所针对的这一理论衍生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史中最重要的阶段,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原生形态。  相似文献   

2.
<正> 一、问题的提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或法哲学)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这方面的研究尚缺乏足够的深度和力度,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研究还十分薄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这一重要的法学学科至今仍未建立起来。这对于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是很不相称、很不适应的。为了保证我国法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很有必要大力开展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系统研究。基于此,本文着重探讨马克思的法律观。把马立思的法律观作为一个整体考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又困难很大的课题。这主要是因为马克思的著作面广量大,思想材料异常丰富。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散见在他的大量著述之中,并且往往同马克思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  相似文献   

3.
<正>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成熟的主要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将这些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便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是天生的,而是批判继承前人法律学说的优秀成果,在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就马克思而言,在《菜茵报》时期,他的法律观基本上是由黑格尔的自由法和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所构成的唯心主义法律观。但这个时期的革命实践动摇了他对唯心主义的信仰,使他陷入了深深的“苦恼”,最后终于导致了他对黑格尔法  相似文献   

4.
<正> 黎青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文中提出,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观点和理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是一个包括有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应用法学与边缘法学在内的宏大的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整个宏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是处于核心的、指导的地位,是它的灵魂,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内容。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5.
在走向现代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对人类社会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东西方的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律思想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研究视角也极为繁多.从思想史意义上看,如西方法学思潮之正统的"自由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①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②规范论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③存在主义和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④以及文本学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⑤这些研究视角不论是来自法学研究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至少在方法论的意义上为我们深入研究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文本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大有助益.它不仅能够带领我们走进马克思的思想世界,而且也有利于我们通过观察西方不同思潮的面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和法哲学的内在结构、基本含义及其问题意识.  相似文献   

6.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理论专著,是司法部和四川省“七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系对上千万字的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的思想给予系统发掘研究而成,历时10年左右,是国内外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新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的,是指人们有关法的观念、观点和概念。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映。  相似文献   

8.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内容丰富,论述深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纪念恩格斯逝世九十周年之际,我们回溯这位人类科学巨匠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形成过程,对于我国法学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系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工程”建设,开创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局面,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1,(11)
司法部部长蔡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繁荣社会主义的法学研究~~  相似文献   

10.
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以其博大而精深的科学思想,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如果说,《莱茵报》时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及《德法年鉴》时期,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正在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过渡;如果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神圣家族》是科学法学观的初创和进一步成熟,那么,  相似文献   

11.
法律观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观的革命与变迁决定了法律的革命与变迁的方向。当代中国的法学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积极研究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问题时提出应以人本法律观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贯穿法治始终的生命线,在新时期重构人本法律观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延伸,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的价值在于它不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将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开辟了人是法律之本的新领域。人本法律观将促使我国法律观的转型,指引着中国法学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  相似文献   

13.
法律体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它,对于法制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指山:“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  相似文献   

14.
毛泽东同志的法律观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阐述毛泽东同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确立过程,揭示他的法律思想特点,将为我们理解毛泽东思想法学的形成和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的理论来源提供一把历史钥匙。毛泽东同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确立离不开他所处时代的两个条件。  相似文献   

15.
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的进程中 ,人的发展、方法论的创新以及多元化一直是并且依然是社会的关注点 ,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主题。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世纪的基本走向是“回到马克思”。立足于民族与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全球化”作了精辟的阐述 ,“现实的个人”是同全球化一起成长的 ,而法律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 ,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 ,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球化意义在于 :在法律改革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 ,我们要主动适应、积极参与 ,而不能被动地适应和接受。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论述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人本法律观,结合对现代西方法学的比较,揭示了人本法律观的创新和发展,并评述了材料中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问: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为什么既要学习许多部门法,又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 答:法学基础理论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法律一般规律的科学。法学基础理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门基础学科,是学习所有法学学科的必修课。它同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它同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  相似文献   

18.
范兴科 《法制与社会》2011,(20):293-294
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从经济的维度来解读人本法律观,探寻人本法律观的现实基础,是人本法律观从理论通往现实的重要课题。共同富裕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之所在,其精髓在于摈弃了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式的共同贫穷,这一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将其引入法学领域,在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同时凸显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指导意义。实现法律从异化到回归,需要共同富裕这一基础来支撑。切实贯彻这一法律思想,才能真正实现人是法律之本。  相似文献   

19.
<正>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是我国法学发展战略的一个根本问题。这既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需要。正是由于有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成为一门有规律可循的真正的科学。我们的法学也由于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践,才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学体系,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地学好并认真地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学思想理论。  相似文献   

20.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历经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的演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思想准备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对立论”,即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划出一条鸿沟,将两者完全分割开来;另一种是“等同论”,认为两者没有区别,断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有的甚至引用马克思早期的个别法学观点来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些基本原理。毫无疑问,以上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如果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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