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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上,个别财产说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个别财产说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相冲突,使得诈骗罪有保护交易的诚信意思或者社会经济秩序之嫌;该说和行为无价值具有亲近性,不当扩大了诈骗罪的处罚范围;该说难以认定诈骗数额.而且,该说将生活中的欺诈行为和刑法上的诈骗罪混为一谈,使得生活中大量的违背诚信的贸易行为都成为诈骗罪.整体财产说更符合诈骗罪的财产犯罪的特性.在行为人给付对方大致相当对价的财物时,不存在现实的财产损失.欺诈贸易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将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还原为整体财产说,既符合理论的一贯性,也符合司法实际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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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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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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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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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我们时常遇到而又颇令人头疼的一种犯罪,无论在批捕环节还是公诉环节,如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手段、以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等都是难题。本文从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作用方式、财产的范围等方面出发,分析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相应的司法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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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和难点。一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怎样,别人一般很难知道。但任何人的客观行为必然受其主观心理活动支配,其主观心理活动必然在客观行为上有所反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测其主观心理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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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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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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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诈骗类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倾向。为避免将合同诈骗罪作为避重就轻的口袋罪,对该类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不枉不纵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讨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文章为数甚多,笔者在此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以期和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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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加以限定,以是否为正当市场交易主体及该主体与其所从事的合同业务的内在联系区分、认定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主体要件,对非正当市场交易主体以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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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之一。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该罪的认定,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对于该罪构成要件中的“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各方也有自己不同的分析角度与结论。再加上如今犯罪手段方式发展变化甚为迅速,这就给诈骗罪的认定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本丈在收集整理各种观点学说的基础上,联系现实生活中诈骗罪认定的相关问题,对这一“自愿交付”行为进行了分解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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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在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对审查起诉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众所周知,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却又与普通诈骗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合同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所以,在对诈骗类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应首先明确各类诈骗罪的认定及定性,从而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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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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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