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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构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价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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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公正涵括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层涵义。程序公正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 ,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而实体公正则是指判决结果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准确再现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无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正在于公正的缺失。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正是为了重塑司法公正。为此 ,在改革的动力资源上 ,必须依赖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 ,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 ,需要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走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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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理论界有实体公正优先论、程序公正优先论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论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又要警惕"重程序轻实体";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应尽力追求两者同时实现的理想状态,极力杜绝引发两者同时不公的情形发生,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须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科学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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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正义为本”,诉讼的核心价值是公正。从完整意义上讲,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指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程序公正则要求在查明事实、决定惩罚过程中必须公正地对待受罚者。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从刑事诉讼的实践看,无论立案、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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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界和实务界关注较多的是实体公正,当遇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的时候,程序公正往往也会让位于实体公正,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是,正像古罗马法学家盖犹斯在《法学阶梯》中所说:“如果把实体公正比喻成马,那么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马夫,没有了程序公正,这匹马就成了脱缰的野马”。但是程序公正是由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公正构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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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与按法定程序办事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是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是《意见》的重点内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纪”和“法”,既包括实体方面的规定,又包括程序方面的内容。总体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比较注意按程序办事的,做到了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案件质量是好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在履行程序方面也还存在不够重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办案水平的提高。充分认识严格履行办案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正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关于程序的重要性和公开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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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涵盖了程序正义(过程的公正)与实体正义(结果的公正).前者是判定后者是否公正的前提,具有绝对性,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后者是实施前者而达至的结局,具有相对性,实现的是推定的正义.设计得公正的程序,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了严格的遵循,其结局通常被推定为公正.即使人们对个别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质疑,也不至于动摇对司法的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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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艳蓉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2)
引言回避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历经千年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作为一项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回避在诉讼主体因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排除了其参与诉讼的可能性,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有效地保障了程序公正,从而也成为实现实体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这正是回避受到重视并构成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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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体公正的实现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途径.司法的实体公正的实现固然与程序正义、法官职业化乃至司法独立等制度保障具有直接或重大的关系,但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证据制度建设相对于实现司法实体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也属于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制度保障范围,这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虽然奉行自由心证原则,但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靠近,其证据制度建设也已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因此,作为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制度性保障措施,证据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必须被提高到维护司法权威的层面,这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建设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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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有效组成部分。重实体、轻程度是多年来法院队伍中的一种传统观念。随着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必然使这一伎观念受到冲击,转变传统观念势在必行。诉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而实体公正则是裁判公正的结果。为使程序公正落到实处,树立新的诉讼观念,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基础条件及掌握程序指挥权的法官两方面进行一些探索,以求解决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角色换位带来的相关问题,从理解和全面把握立法精神入手,再造重塑法官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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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12月11日—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论坛共收到30余篇论文,分为“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研究”、“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机制”、“司法监督与公正、效率”,“人民法院体制改革与公正、效率”、“审判程序与公正、效率”和“审判方式与公正、效率”等六个论题。与会者充分发表各自的学术观点,畅所欲言,积极为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献计献策。大家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言行也要体现公正。要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效率促公正。本刊就每一个论题选择了相应文章,共六篇,加以删减,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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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至此,中国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我国在长久“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传统影响下,对程序的信仰仍有待加强.本文从当前我国三大诉讼领域在程序方面显现的问题入手,阐释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及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重要意义,以期增强相关主体对程序价值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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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按照当代“公正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的分类,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类。实质公正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形式公正是指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公正则是指在制定和适用规则的过程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实际上,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最初级的要求。特别是由于近代法向现代法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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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困扰我国审判体制的一大顽疾。一些审判员习惯按传统、按习惯办事,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随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任意颠倒、超越程序阶段的事情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公正是法院的生命和灵魂,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的不公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实体公正。近年来群众呼声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也多集中在程序不公上。本文作者以独特的视角,剖析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内涵、司法实践及意义等问题,读来耳目一新,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现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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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与"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诉讼模式有相当的距离"。〔1〕因传统使然,普通民众对牺牲实体公正的纯粹程序公正认同度较低,对符合程序公正理念但实体不公之裁判的接受度也较低。证据规则不可能完全脱离国情而追求纯粹的程序公正。故而,符合国情的选择应该是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优先考量实体公正,并对程序公正予以相应的保障。对程序瑕疵行为,应科以程序性制裁而尽量避免实体恶性失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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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规定纳入有限证据的观念,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推动法院由以往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以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能证明的“法律真实”的证据作为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避免对证据进行无休止地搜索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过分强调证据适时提出而导致实体不公,该规定以“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或限制,并对不同阶段的“新证据”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缺陷,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较为简翠笼统。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把握也或宽或严,操作不一。背离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本意,造成程序公正和贵体公正的价值失衡。考察与反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对于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