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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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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2.
关于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按揭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了,而如何处理好这一争议,将是法律实务应当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上对这一现象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拟从离婚诉讼中就按揭房屋的处理作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3.
离婚案件中,解决房屋权利确认及分割问题,一直是化解婚姻矛盾、平息财产纠纷的重点。但房屋权利问题往往涉及各种情况,包含多方利益,同时也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目前,在离婚房屋诉讼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含义,按福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权利的确认,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构成赠与,离婚时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对一方出资装修价值的认定等等,均存有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好保护个人财产和尊重家庭伦理这两种价值的平衡,最大程度的符合当前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未作明确规定。婚前一方首付婚后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是立法界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顺应了这一要求,对其权属界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5.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李梅英 《当代广西》2010,(21):54-54
【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相似文献   

7.
叶青 《民主与法制》2020,(12):34-36
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11,(32):69-69
编辑同志: 刘某与田某在登记结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刘某单方面交了首付款40万元,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两人一起归还贷款。但因性格不合他们选择了离婚。离婚时,田某主张房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刘某则称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但因婚后两人一起按揭还贷,  相似文献   

9.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因此导致的涉外婚姻数量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也越来越普遍。海峡两岸同年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着不同的规定。与此同时,欧盟《罗马规则Ⅲ》的颁布专门规定了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进行比较、省思,同时对《罗马规则Ⅲ》进行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梁(女)与林均年过五旬,为了晚年有伴,决定结婚。婚后,梁与继子小林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该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小林。后梁与林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梁要求分割房产,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购置房屋。而小林认为房子在  相似文献   

11.
了解《物权法》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在《物权法》通过五周年之际,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市民关注的有关房产交易的热点问题作了解答,既提醒市民进一步提高权利意识、加强物权保护,同时也帮助市民理清思路,理智购房。一、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案例:陈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细看  相似文献   

12.
律师信箱     
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编辑同志: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  相似文献   

13.
尹女士咨询:我和向某1998年结婚,育有一女。日前,我们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严重分歧。具体情况是,我们结婚后自建的一处房屋,2007年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当时的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我们因此获得了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离婚分割财产时,我提议女儿也应当分得这套房产的一份,遭到向某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性质的认定与分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一些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不尽一致。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是否公平保障了基于基本人权而衍生的婚姻家庭住房权仍有待商榷。作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夫妻双方的约定、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占购房款总额的比例以及婚姻家庭住房居住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法律信箱     
《新疆人大》2013,(2):43-43
预约合同可以作为诉讼依据昌吉市的翟文婷咨询:去年我参加某房产公司优惠售楼活动,因该公司房产销售许可证没批下来,就与我签订了《购买意向合同》,写清了房间号、房屋面积和价格,并注明许可证下来就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我支付了一笔购房保证金。现该房产正式销售,价格比以前上涨了两成,该公司却不与我签订正式合同,并称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就不算卖房给我,只答应退还购房保证金。请问,我可以起诉该房产公司吗?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涉家暴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可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3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过于保守,即使认定了"家庭暴力"情节,也无法对施暴人造成实体法上不利的法律后果,过低的违法成本无法有效防治家暴行为。为此,应调整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认证规则,区分受害人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更加有效地认定家暴情节,同时明确施暴人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得到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存在着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角度出发,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财产,但应当考虑到婚后经营管理对收益的贡献;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按照财产权的一般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应当注意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当事人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争执不己,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准确地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易事,必须弄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力争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妇女法》对妇女在农村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和在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的保障方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在审判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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